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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还要环保电价 13家火电企业才被罚50万!

中国大气网  · 公众号  ·  · 2017-11-22 17:04

正文

文章导读


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燃煤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13家火电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共计处罚金额496639.38元。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燃煤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13家火电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共计处罚金额496639.38元。其中: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罚没金额总计59544.04元;

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罚没金额总计16789.5元;

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金额总计44475.74元;

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142.2元;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60235.1元;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2410元;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金额总计92567.52元;

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金额总计31380.36元;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罚没金额总计42706.9元;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78.14元;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1390.2元;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罚没金额总计94282元;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没收金额总计637.68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第2320170028号

当事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35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6854.53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4063.81MWh,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为502.02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2288.70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4382.69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3898.94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483.75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13709.06元(6854.53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2008.08元(502.02MWh×1000×0.002×2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43826.9元(4382.69MWh×1000×0.01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59544.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59544.04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第2320170025号

当事人: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漫华路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1428.16 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有926.58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有250.79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250.79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14281.6元(1428.16MWh×1000×0.01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计2507.9元(250.79MWh×1000×0.01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167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16789.5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6号

当事人: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35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3号、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7396.57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2157.31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5239.26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2968.26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582.65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1385.61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14793.14元(7396.57MWh×1000×0.002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9682.6元(2968.26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44475.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44475.74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第2320170022号

当事人: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茂进路8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二氧化硫超限排放共计9.48MWh,均为超限1倍以下。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142.2元(9.48MWh×1000×0.0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142.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0号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28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7号、8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6023.51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为2332.17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3691.34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60235.1元(6023.51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60235.1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第2320170023号

当事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241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2034.64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1206.3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2410元(3241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32410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30号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18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5号、6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225.21MWh,均为超限1倍以下。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为9211.71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6226.36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2985.35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450.42元(225.21MWh×1000×0.002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92117.1元(9211.71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9256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92567.5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9号

当事人: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06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1号、1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172.08MWh,均为1倍以下。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103.62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369.69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1733.93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344.16元(172.08MWh×1000×0.002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1036.2元(3103.62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31380.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31380.36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第2320170018号

当事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06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8号、9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1347.29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184.21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为130.8MWh,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为32.28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962.16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878.04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2084.12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2694.58元(1347.29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1倍罚款261.6元(130.8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129.12元(32.28MWh×1000×0.002×2元),以上罚没共计3085.3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9621.6元(3962.16MWh×1000×0.01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4270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42706.9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4号

当事人: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民乐路31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9.07MWh,均为超限1倍以下。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78.14元(39.07MWh×1000×0.0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78.14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19号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00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2139.02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331.26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807.7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1390.2元(2139.02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21390.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1号

当事人: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10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8570.81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2577.50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5372.28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不包括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为384.67MWh;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为236.3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85708.1元(8570.81MWh×1000×0.01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计3846.7元(384.67MWh×1000×0.01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计4727.2元(236.36MWh×1000×0.01×2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94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9428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

第2320170027号

当事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128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2号、3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3.34MWh。

(二)二氧化硫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32.96MWh。

(三)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3.6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6.68元(3.34MWh×1000×0.002元);

(二)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494.4元(32.96MWh×1000×0.015元);

(三)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136.6元(13.66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63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637.68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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