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鲍志恒:《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东方早报》2011年11月21日,第3版;董碧水:《萧山冤案是怎样酿成的》,《中国青年报》2013年7/15日,第3版。
[2]参见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3]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4]参见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5]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6]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7]参见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8]参见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1日,第5版。
[9]参见罗树中:《刑事检察职能比较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0]参见http://www.sqxh.cn/content/rlfitails16_1644.html.2016年10月8日。
[11]参见蓝向东、申文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23期。
[12]参见王治国、郑赫南:《着力提升公诉理念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检察日报》2015年6月5日,第1版。
[13]参见万毅:《撤回起诉效力三问》,《检察日报》2011年4月4日,第3版。
[14]参见龙宗智:《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公诉变更问题》,《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
[15]参见沈德咏:《以统一刑事司法标准为核心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2日,第2版。
[16]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7]参见卞建林:《解析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检察日报》2015年7月29日,第3版。
[18]参见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19]前引[16],沈德咏文。
[20]参见张鑫伟、林怀艺:《以审判为中心视域的审査起诉改革进路》,《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1]参见陈卫东、刘计划:《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22]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23]参见吴建雄:《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为视角》,《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24]参见范群:《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提升公诉公信力》,《检察日报》2015年8月1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