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税率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执行起始日期:
2017年7月1日
政策要点:
1.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这一档税率。
2.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规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执行要点:
简并增值税税率影响广泛,受益纳税人众多。文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纳税人准确执行。比如,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虽然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1%,但可以按13%扣除率抵扣。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巩固营改增成果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执行起始日期:
2017年11月19日
政策要点:
1.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修改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要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将营改增主要成果,比如税率简并、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的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等法定化,既巩固了营改增成果,又有利于纳税人学习、掌握增值税知识。
2.此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并没有涵盖营改增的许多过渡性政策,许多业务,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还得按照营改增期间发布的文件办理,这是纳税人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有税收优惠支持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执行起止日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执行要点:
1.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履行申请、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