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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人”被杀,谁更应该被判死刑?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9 14:09

正文


(侦查时,广州警方是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的,萧裕超排在第一,张超明排在第二,罗志强排在第三,郑展江排在第四。但是一审只有郑展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了死刑,萧裕超以非法拘禁罪被判了十五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说一下本案接受委托的情况。我从事了证据法的研究十余年,去年在网上看到媒体的报道,发现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才尝试介入此案,千方百计联系被判死刑的郑展江的家属。郑展江的家在农村,一贫如洗,我申请律所做了免费的法律援助,由郑展江父亲委托我作为郑展江二审的辩护人。我想要知道真相,郑展江是整个案件的关键。结果,真相是让我震惊的。

 

郑展江在我第一次会见他的时候,就已经全面推翻了他一审的陈述。他说,从最初罗志强给他打电话的时候,就很明确是要杀人,有老板要花70万做掉一个人,而不是什么非法拘禁或者绑架。过了几天以后,罗志强带他见了老乡张超明,张超明给他看了邓杰兴的照片,三个人同时在场,确认郑展江要杀的人叫邓杰兴,张超明还骗郑展江说,照片上这个人是赌棍,仇家很多,做掉很难查到谁。所以在2014年8月中旬,张超明、罗志强和郑展江就已经初步敲定了杀害邓杰兴的计划。“做掉”两个字是非常明确地表明了本案的性质。

 

这三个人跟邓杰兴都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杀邓杰兴呢?张超明的动机是,萧裕超本想让他通过纪委搞倒邓杰兴,因为邓杰兴清廉,因为张超明根本就是假冒省纪委干部,无法实现目标,只能采取第二条路,以非法的手段让邓杰兴“永远消失”。罗志强介绍郑展江做的动机是,他欠郑展江207000的工程款,那是郑展江多年的血汗钱,一直赖账不给,想通过让郑展江完成这个70万的事情在尾款中以介绍费抵掉工程款。郑展江呢,之前就跟罗志强说过,他拿不到工程款,走投无路了,张超明和罗志强又许诺,此事成了以后,有一大笔钱,还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工程介绍给他做,还不用招标投标。所以他想冒一次险。

 

郑展江知道此事的巨大风险,所以起初,他并没有下决心亲自做,而是帮他们去找人。他在广西找了一圈杀手,他今天庭审时候提到的好几个人,都可以证明当时找他们的时候都是很明确地告诉他是花钱去杀人的,至始至终都没有提过要非法拘禁,也没有说要“关养”到什么地方这些细节。这些人也很狡猾,有的假装可以帮他做事,还骗了他一些钱,从几千元到上万。张超明给郑展江的几万块钱头款,基本上都给了这些人,有的还有转账记录。所以,只要核查这些人,法庭是有机会查清本案的真实情况的。

 

差不多两个月后,郑展江还没找到愿意做的杀手,张超明催罗志强,罗志强催郑展江。郑展江提出不想做,还钱给张超明,张超明威胁他,现在退出已经晚了,你知道了这么多事情,我知道你家住在哪里,认识你们那里的谁谁谁,小心你一家老小的安全。于是,郑展江没有办法,硬着头皮自己上。他找了韦其湖、韦振增等人做帮手,但没有他们杀人是最终目的,只跟他们讲要绑人,绑人之后怎么做,是要听张超明的指令的,他给张超明买了一张不记名电话卡,单线联系。他还去找了一些抛尸地点,有一次带陈晓燕去上川岛,就是在张超明反复催促以后,罗志强给他租了车,郑展江带陈晓燕去上川岛是找抛尸地点,陈晓燕以为郑展江带她去玩,其实那不是一个旅游的地方,荒无人烟。陈晓燕其实是不知情的,但她在庭审中也证实了,他们俩确实去过那里,租的车还陷入泥里,当地老乡们帮忙弄出来的。

 

因此,他们在绑人之前所做的一切工作,都不是为了非法拘禁,而是为了杀人抛尸。但请法庭注意,无论是张超明、罗志强还是郑展江,此时都没有自己的单独的杀人动机,这个动机只可能来自萧裕超,萧裕超出钱,萧裕超雇人,所有人都是为这个大老板卖命的。刚才庭审中张超明已经明确表示了,这个70万,不是自己出资,一审判决书写错了,是萧裕超出资。萧裕超在辩解中偷换概念,说以前给过张超明七八十万,是为了通过纪委查邓杰兴,但是,此70万非彼70万,这个70万是“做掉”邓杰兴的钱,而且还承诺完事之后有奖金的。如果没有萧裕超,张超明怎么可能自掏腰包,找人干掉与他无冤无仇的邓杰兴呢?其他人就会莫名其妙去杀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呢?

 

因此,我们看到,在郑展江一伙人绑了邓杰兴以后,郑展江一路上都是听张超明的指挥。车上所有的人都证实,郑展江一路上都在通电话,而同一时间跟郑展江频密通话的人是张超明。这个通过通话记录就可以查出来。张超明很明确告诉郑展江,受害人家属已经报警了,正在查监控,在路上提前把这个人做了,丢到河里。张超明跟郑展江说这个的时候,韦其湖和韦振增是知道的,韦振增还明确表示了反对。在三个人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在郑展江和韦振增下车小便时,韦其湖自己在车上动了手,把邓杰兴给杀了,韦其湖自己也承认。邓杰兴是死于机械性窒息,三个人合力把他抛到河里,郑展江参与了抛尸。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完成张超明的指令。

 

抛完尸之后,郑展江跟张超明汇报,张超明找人给他拿了40000块钱。张超明已经知道邓杰兴死亡的结果。因此,我们在通话记录里发现,张超明跟萧裕超有频密的通话记录。他们是在确认郑展江死亡的信息,萧裕超辩解说半夜三更他跟萧裕超在商量小孩上学的事情,你们不感到荒唐么?萧裕超在邓杰兴死亡后,立即让司机开车带他去了东风日产车厂附近,他辩解说是核实邓杰兴有没有被人带走。可是半夜三更去那个地方,能核实邓杰兴有没有被人带走吗?去核实不应该去他办公室、家里或者找邓的亲朋好友么?邓杰兴是2014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多被绑架,12日凌晨被杀的。张超明和萧裕超的反常通话和举动都发生在这段时间,完全吻合。

 

张超明给郑展江看邓杰兴的相片时说过,杀人之后要照死者的照片,才能付尾款,也就是那个70万里面的尾款。之前陆陆续续给了十万,杀人后,张超明派人给了郑展江4万,还有至少五十多万没有拿到。所以在2014年10月12至14日,郑展江在跟张超明要钱,张超明在跟萧裕超要钱,这个事实和逻辑关系非常明确。郑展江是完成任务要尾款,而张超明和萧裕超赖着不给的原因是,郑展江没有拍死者的照片,所以没法确认邓杰兴已经死亡。用张超明的话说,就是大老板,也就是“超哥”,还不能确定邓杰兴已经死了,所以拖着不给钱。邓杰兴说自己当时太紧张,忘了拍照片了。

 

刚才在法庭询问阶段,我非常细致的问过萧裕超一些问题,以萧裕超的本科学历和他多年的村干部社会阅历,他怎么能相信张超明说的村里面的腐败问题由省纪委来立案调查?怎么会相信会有江西的刑警来配合办案?这个完全不符合常理。但是他说他相信张超明,而且给了张超明六七十万,一次50万,一次20万,他说一共其实是给了80万,萧裕超在法庭上也不能解释为什么会以行贿的方式来查腐败,他解释不了。他一方面说相信省纪委是公正的,一方面又以腐败的方式去查腐败,自相矛盾。他一方面说相信张超明的省纪委干部身份,一方面又通过中纪委的朋友验证了张超明的身份是假的,那么怎么会在怀疑张超明之后,又那么相信张超明,认为张超明是以纪委办案的方式带走邓杰兴,然后由江西刑警把邓杰兴击毙了呢?再拙劣的剧本也编不出萧裕超那样漏洞百出的辩解。

 

而在案发的时候,萧裕超又用实际行动,配合了对邓杰兴绑架和杀害,他明确地电话通知张超明,邓杰兴什么时候在办公室,什么时候离开办公室,什么时候去停车场。案发的2014年的10月11日晚上,到12日的凌晨,他一直在跟张超明在通话。而张超明又跟郑展江在通话。萧裕超辩解说他对杀人这个事情不知情,他的辩护人给他做无罪辩护,说他什么都不知道。那么,萧裕超只是善意地告知张超明邓杰兴的行踪,只是善意地打听邓杰兴的被击毙,只是善意地出资70万,达到了邓杰兴永远消失的结果?可是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定罪。

 

如果说只有郑展江一个人的供述的话,也许本案很难认定,但是,本案中指向萧裕超的证据太多了。张超明在2014年10月17日的供述中说,老板出钱100万,做掉邓杰兴,后面还有奖金。在同一份笔录中,他说萧裕超曾经跟他讲,既然纪委搞不定邓杰兴,不如让他“永远消失”。张超明跟罗志强说“那把他干掉呢”?我刚才问张超明,他说“干掉”的意思是绑架,多么苍白的辩解!在2014年10月21日,张超明供述,萧裕超问他,“邓杰兴死了没有”,张超明回答说,“死了,尽快拿钱”。萧裕超说:“等老板开完重组会后再给”。这个怎么解释?2014年12月5日张超明的供述中,他说“萧裕超一开始一直要求我杀死邓杰兴,让邓杰兴永远消失,这也是萧裕超要达到的目的”。张超明在2014年12月6日的供述中,说萧裕超承诺100万,但事成之后没有兑现。这个“事成之后”,怎么理解,我刚才当庭问他,他解释不了。张超明本人在上诉状中说,他的故意动机全部来自萧裕超,结果他被判的是故意杀人,萧裕超被判的是非法拘禁!

 

我相信张超明的这些供述是真实的,他在庭审也说没有刑讯逼供,对后来翻供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既然张超明跟邓杰兴无冤无仇,不可能有杀人的动机,那么张超明的故意杀人罪,是怎么来的?他在翻供后还在上诉说自己的犯罪动机全部来自萧裕超,是什么意思?如果萧裕超的犯罪故意是非法拘禁,张超明没有完全其目标,把事情搞砸了,他就不会理直气壮地去向萧裕超要钱,而且反复要了很多次。萧裕超辩解说,邓杰兴死亡后,张超明是因为岳母生病住院向他借钱,我问萧裕超借多少钱,萧裕超说五六十万,他没借给他。为什么这个借钱治病的五六十万,跟杀人的尾款在时间上和数字上都如此惊人地吻合?如果郑展江把明明应该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搞成了故意杀人,为了张超明在明知邓杰兴死亡的时候,第一时间就派人给郑展江送去了4万块钱?为什么郑展江也多次找张超明要尾款?一审的判决,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根本没有细致地分析三个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上述张超明供述还不够,那么我们来看罗志强的供述。在郑展江的概念里,超哥,也就是萧裕超是大老板,张超明是二老板,罗志强是三老板。罗志强在2014年10月16日的供述里说过,张超明最初跟他打电话,要求他和郑展江谈一下,看能否以70万价钱干掉对方。我刚才庭审中也问罗志强,这个“干掉”是什么意思,他也说不上来。罗志强在2014年10月16日的笔录中说,他10月15日带郑展江去广州天虹宾馆,打电话找张超明拿钱,就是因为张超明说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所以要钱无果。大家想一想,为什么要确定被害人死亡才能给钱呢?2014年10月17日罗志强的供述中,他说张超明打电话给他就是“买凶杀人”,这说得还不够明确么?罗志强现在说他不知情,可是他跟张超明、郑展江当时是三个人见面谈的啊,刚才庭上三个人分别进行询问,提到的会面酒店、包间,描述完全一致。2014年10月14日晚上,也就是案发后,罗志强让郑展江跟张超明通话,那是当着罗志强的面啊,他能不知情么?他说不知道“咸鱼变咸鱼干”是什么意思,可是在供述笔录里,他说得很明确,这是“杀死”的意思。

 

如果只有一个人指证萧裕超,萧裕超或许可以辩解、抵赖,但张超明、罗志强、郑展江都有指证他的非常明确的供述。萧裕超的辩护人说我是猜测,请问这些供述不是白字黑字他们自己签字认可的证据么?通话记录不是确定的证据么?他自己在案发前后的行为不是证据吗?张超明还辩解说自己开始时受到了压力,可是,他不仅在2014年10月份的笔录里这么供述,在12月份的笔录里还是这么供述啊。一审判决书里,说张超明的口供属于孤证,现在有罗志强和郑展江的口供验证,难道还属于孤证么?张超明、罗志强、郑展江跟邓杰兴无冤无仇,根本没有杀害邓杰兴的动机。本案庭上的所有被告人,除了萧裕超,其他十个人,都不认识邓杰兴,跟死者没有矛盾。当然,除了张超明,他们跟萧裕超也不认识,更没有诬陷萧裕超的动机,他们只是拿钱替你萧裕超办事,现在只是没有人替你扛死罪而已。

 

张超明上诉状里说了,他的犯罪动机全部来自萧裕超。张超明被判的是故意杀人罪,那么我们来看看萧裕超有什么动机。动机之一,来自萧裕超跟邓杰兴的矛盾,因为村干部竞选产生的报复,萧裕超说就算邓杰兴死了自己也没有办法继位。但是我认为这个辩解是不成立的,因为2009年和2013年的两次选举,萧裕超都败给邓杰兴,村里面有很多人都能够作证两人之间的矛盾。邓杰兴比萧裕超小12岁,刚开始时是萧裕超的手下,但在2009年鸦岗村经济联社的社长换届选举中,邓杰兴击败萧裕超,当选新一届社长。在2010年的鸦岗居委会、2013年的鸦岗村联社党总支书记选举中,萧裕超接连落选。特别是在2013年5月的鸦岗村党支部选举中,萧裕超连支部委员都没选上,从此告别了担任10多年的村干部职务。两个人的矛盾已经变得水火不容。据我所知,萧裕超很有钱,他自己说先后给了张超明二三百万,而邓杰兴家里是比较清贫的,想查他的经济问题还真查不出。张超明说萧裕超要让邓杰兴“永远消失”,萧裕超辩解说只是让“暂时消失”,可是这个暂时消失后邓杰兴是会回来的,矛盾依然存在,非法拘禁完了,把邓杰兴放回来,邓杰兴会查到是你萧裕超主使的,怎么办?

 

萧裕超说给了张超明70万,这个钱如果说像张超明所辩解的那样只是用来非法拘禁的话,这个数字其实不应该这么大。结合罗志强所讲说70万干掉邓杰兴,结合郑展江讲的70万干掉邓杰兴,我认为这个70万是萧裕超买凶杀人的钱。萧裕超辩解说,这个钱是为了然后纪委查办邓杰兴,查办邓杰兴是公事,需要你个人自掏巨款?张超明查办不了,萧裕超非但没有要回投入的钱,还继续投入,承诺会再给一百万。这只能说明,萧裕超要张超明办的事,远比查办、非法拘禁这些重大。萧裕超说这个钱是给张超明吃饭喝酒的,吃饭喝酒用得了这么多吗?他后来又说,是用来打点纪委的,如果真要查腐败,还用腐败的方式去查吗?他最后说是被张超明骗了。张超明的年龄、学历和社会阅历都没你高,能轻而易举地骗到你?而且是在你最熟悉的纪委办案领域。一审判决书里说,张超明为了掩盖诈骗罪行,把邓杰兴绑架,或者非法拘禁,这能够掩盖诈骗罪行吗?假如他诈骗的对象是萧裕超,他应该针对萧裕超啊,萧裕超说你骗了他两三百万,你把邓杰兴绑了杀了以后,不仅不能掩盖你的诈骗轻罪,还犯下了杀人重罪。第一个坑没有填掉,为什么还要再去挖一个更深的坑?这个是一审法官的主观推测,逻辑上面有问题。我骗了你钱,怕被你发现,所以我杀个别的人来掩盖骗钱,说得通吗?

 

动机之二就是加油站的利益,萧裕超一直否认说自己参加了加油站项目,不承认因为加油站的项目,让合伙的老板损失几千万而产生这个作案动机。但是在萧裕超的手机里面,却发现有一个叫唐总的人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加油装置报价表。根据证人梁某的证言,萧裕超确实与他人开设加油站,而且因为邓杰兴没有同意加油站经营牌照的盖章,导致其损失巨大。他说,邓杰兴生前说过:“加油站指标本不属于萧裕超,但不知萧裕超用什么手段得到了这个指标,他想要我盖章,除非我死了。”并且他还在支委会上叫大家不要去该加油站加油,因为盖加油站没有牌照,去加油也是非法的。鸦岗村现在的村长蔡某也作证说鸦岗村的加油站是萧与他人合伙开设。请法庭注意,这个股东不一定是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有很多合伙或者合股是可以隐名合伙的,可以有暗股的,涉及到几千万的利益的话,是有可能买凶杀人的。这么重要的线索,本案的侦查阶段没有调查涉案的加油站,跟萧裕超有联系的唐总是谁,中董是谁,以及张超明和郑展江都提到过的其他大老板,开重组会的老板,都是谁,完全没有调查。而邓杰兴为了村民利益说出的“除非我死了”,一语成谶。

 

本案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萧裕超通过张超明,想以纪委办案的方式来报复邓杰兴,但是没有成功,然后转化为第二阶段,就是萧裕超通过张超明找杀手,让邓杰兴彻底消失。在前一个阶段,萧裕超发现张超明省纪委干部的身份可疑,他供述说自己通过中纪委的朋友已经验证过张超明不靠谱,已经怀疑他了,这个目标根本就实现不了。所以,它就转化为第二阶段,就是联系张超明,并且提供资金,寻找杀手,执行杀人。在邓杰兴被绑的那天晚上,萧裕超跟张超明的手机有非常频繁的通话,张超明的手机跟郑展江的手机也有非常频繁的通话,这就是很明显的遥控指挥杀人。郑展江何时带人去找到邓杰兴,都是萧裕超提供信息,张超明具体指使,怎么开车,去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停下来,停下来做什么,怎么抛尸,全程都是听张超明的指使。郑展江对张超明负责,张超明对萧裕超负责。完事之后,萧裕超试图与张超明切割,说他不知情,张超明试图与郑展江切割,说他自己要求绑人。而郑展江因为被判死刑,不得不把这个背后的三老板、二老板、大老板全部咬出来了。

 

郑展江的亲笔上诉状里说得非常清楚,他的亲笔供词里也讲得很明白,他只是受人指使,一切都是听张超明的,张超明的背后老板是“超哥”,也就是萧裕超。他最初是帮他们去找了很多杀手,但没有敢真正动手接这个活。于是他自己召集了一帮乌合之众,没敢说是去杀人,就说是去绑人,一路上就听张超明的电话指挥,最后张超明说提前动手,把人干掉抛尸,他又犹豫看,他自己本人没有动手,韦其湖听到后,就动手闷死了邓杰兴。郑展江不得已接受了这个现实,参与了抛尸,所以他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且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他不应该是责任最重的那个。他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但不是主观恶性最大的主谋者,也不是最积极的杀人执行者。他有罪,但罪不至死。他的每一个行动,都是受人指使,一步一步去完全雇主的既定目标。如果张超明叫他去绑架,他把人杀了,他没有理由去要钱。如果人家要他杀人,他只是把人藏起来,他也不可能拿到钱,他必须要完成预定的目标,才可以去拿尾款。而在邓杰兴已经死了之后,郑展江确实多次去要钱,张超明不给,说是因为萧裕超说没有拍死者照片,没法验货。这个逻辑线是非常清晰的。

 

我是郑展江的辩护人,如果郑展江确实冤枉,我会为他做无罪辩护,但他选择认罪,并向我坦承真实的犯罪事实,我也有义务去完成他的委托,就是请求二审法院去纠正一审中的错误事实认定,让真正的幕后真凶被绳之以法,让被害人得到告慰。我尊重庭上的检察员以及每一个辩护人,但我认为在自己的立场之外,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有对证据和程序的尊重,对事实和真相的敬畏,对公正和公道的渴求。

 

我认为,本案的办案程序,受到过非常严重的干扰,才会出现郑展江替人扛罪的现象,才会导致一审中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以及量刑的失衡。郑展江亲笔写了上诉状,我在二审的卷里面没有发现。我非常仔细地跟他核对过,他什么时候交的上诉状,通过什么程序。一审判决后,2016年8月25号,他手写了上诉状并抄了四份,他把手写的上诉状通过管教从看守所里面寄出去了。交材料的那个窗口本身有监控,管教也告诉他有登记。过了三天中院的法官还来问过郑展江,问他上诉没有,郑展江说上诉了,把自己写的上诉状直接提交给高院了。中院法官还怪他怎么不先交给中院,郑展江说我有权利直接交给高院,中院的法官还向管教抱怨说应该先通过中院提交。结果,高院二审的卷里根本就没有他的亲笔上诉状。不仅他的上诉状没有,连韦振增、郑锡桂的也没有。刚从法官当庭问他们,他们都说提交了,而且都是通过看守所提交,结果都没有出现在二审卷里,都消失了。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出在他们某个人,而是在这个办案程序里面,存在的一些干扰,有人做了手脚。

 

郑展江的一审律师去会见他的时候,第一次跟他见面就说,你不要讲出真实情况,否则你不仅会害死自己,也会害死其他人。所以他没敢跟律师讲真话。然后他就受到了张超明的威胁,甚至在被提讯时,张超明就一个人坐在对面的审讯室看着他,那时他们都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啊,实在太恐怖了。萧裕超在庭审期间,在囚车上接触郑展江,跟他要他家人的卡号,说给他打40万,另一方面又威胁说要小心他家人安全。这个是萧裕超私底下跟郑展江讲的,同囚车的人不一定能够听得到。就像我刚才跟马律师在私底下交流的时候,其他律师听不到一样,所以萧裕超的律师反复在庭上问其他的被告人有没有听到这个内容,我认为是没有意义的。其他的被告人之说他们在同一台囚车里,有的说没有聊天,有的说确实有聊天。但郑展江第一时间把萧裕超威逼利诱这个事告诉过一个管教,这个管教还跟他说,要是给他卡号的话可能会被反咬一口,说你敲诈勒索。这个管教可以查证的。

 

我对侦查过程中的粗疏以及人为造成的证据缺陷感到非常遗憾。张超明和郑展江的通话记录,居然没有明确提取,郑展江给张超明的那张无记名电话卡,是在案发时候两人单线联系的最重要的证据,在一审卷中却被标注为是无主的号码,没有对应到张超明。经过郑展江的回忆和辨认,我才确定那个号码确实属于张超明。这么简单的工作,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做。本案非常关键的犯罪嫌疑人,萧裕超司机邓某,很多场合他都是在场的,甚至在邓杰兴死了之后,他还一直在跟萧裕超和张超明见面,在谈善后的一些事情,实际上他不是证人,而应该是今天战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办案机关没有去调查这个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刑拘、逮捕,只是轻描淡写的把他作为一个证人。在邓杰兴死的那天晚上,就是2014年10月12号的凌晨,正是邓某开车带着萧裕超去了东风日产车去转,萧裕超辩解说去确认张超明有没有把邓杰兴带走,可是那个地方如何确定邓杰兴有没有被带走了,他自己不能自圆其说,解释不了。这个司机应该知道很多事情。邓杰兴死的时候,郑展江告诉张超明,张超明告诉萧裕超,萧裕超去确认邓杰兴死亡的这个结果,邓某是知道的,萧裕超还给邓某发短信,说了两个字“平静”。这个短信什么意思,萧裕超解释说,邓某给他打电话说邓杰兴被带走了,很兴奋很激动,他发短信告诉邓某,要他平静。这完全不合逻辑啊,人家都打电话跟你说了,你完全可以在电话里告诉他要平静嘛,何必特意发短信说呢。从逻辑上讲,这是一个事后的报信,意思应该是公安还没有查到他,暂时平安没事。那么,公安提取了邓某跟萧裕超、张超明的通话记录了吗?

 

我今天给法庭还提交了郑展江本人的一部手机,这部手机是郑展江案发时放在车上的,曾经用来联系过涉案人的。在本案二审开庭前半个小时,我才从他的家属手里拿到这部手机,他们说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给他们的,但这部手机里只剩下通讯录了,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照片、录音以及文件全部都被清空了。是办案人员清空的,还是有人故意删除证据的?如果手机本地信息被清空了,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为什么没有提取到该手机的通话记录或短信记录?

 

  我们也可以看到,本案的被告人,像韦其湖、韦振增,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都受到了来自萧裕超的威胁。韦其湖和韦振增跟郑展江是同时提出上诉的,结果只有郑展江一人坚持下来了。韦其湖上诉时说是张超明打电话指使他们杀人,今天在庭上说话犹豫犹豫、吞吞吐吐。韦振增在上诉后二审开庭前,意外地被里面的囚犯打,据说还摔断了一条胳膊,我今天看到他走路都不利索。他写的上诉状也在二审中消失了。更为离谱的是,郑展江自己写的上诉状虽然失踪,二审卷宗中却多了一份一审律师写的上诉状,而且签的是律师自己的名字,这种事情简直匪夷所思!被告人都没有委托你上诉,你怎么可以编造一份上诉状,堂而皇之地签上自己的名字代被告人上诉呢?既然上诉书的提交程序是严谨的、机密的,而且是外人很难插手的,到底是谁,瞒天过海,替换了真实的上诉状,是谁在案卷中动了手脚呢?

 

一审判决后,郑展江经历了非常激烈的思想斗争。起初还抱着侥幸想等着萧裕超通过背后的运作保他,因为他认为萧裕超神通广大,也见证了萧裕超可以把手伸到看守所,就算不能马上出去,也能轻判,但他判死刑以后已经没有退路。他在恐惧、压抑、迷茫与纠结之后,选择了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讲出实情,他跟我本人讲的原话就这么说的,“就算再判我死刑,我还是要讲出真实的情况”,而且我认为他讲出真实情况这个原因,也是非常符合逻辑。他在去年8月17号看到广州日报的报道,说邓杰兴曾经被评为“广州好人”,做了很多事情,还资助失学儿童,这与张超明当时告诉他说的那个坏蛋、赌棍形象完全不一样。郑展江在参与杀人后,并没有深刻的悔过,还心存侥幸以为萧裕超会救他,但判了死刑后,看到报道,发现自己助纣为虐,杀了一个好人,他的良心受到谴责,开始忏悔。他梦见邓杰兴,一审隐瞒真相为人扛罪,自己的精神处于极度痛苦中。所以他选择讲出真话,不想让邓杰兴死得不明不白,也不要让自己死得不明不白。在郑展江的真诚的悔过之下,我代表他也跟受害人的家属沟通取得谅解,受害人家属也给他出具了一份难得的谅解书。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改变郑展江的量刑,应该起到关键的作用,希望二审综合予以考虑。

 

除此之外,郑展江还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萧裕超和张超明,揭开了萧裕超以非法拘禁罪掩盖故意杀人罪的真实意图,并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陈晓燕,我认为应该构成立功。陈晓燕在今天庭审的时候也讲她当时住在那个地方,只有郑展江知道,如果郑展江不提供这个关键信息,公安没有那么快可以抓获陈晓燕。公安机关辩解说他们已经掌握了信息,知道陈晓燕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布控,也不知道她具体在什么地方,唯一知道的是郑展江,所以在侦查讯问阶段,公安已经给郑展江出具过立功的材料,郑展江也签过字,可是这份材料没有了。我希望二审能够考虑这个情节,认定他立功。今天在庭上,郑展江又提供了一份检举材料,检举揭发看守所跟他同仓的一个犯罪嫌疑人贩毒,现在已经提交给检察院,希望能够核实,能认定郑展江立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一审并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二审在证据和事实上有非常重大的发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主谋是萧裕超,张超明、罗志强和郑展江都是参与者。韦其湖和韦振增是后来知道并配合实施者,动手的是韦其湖。其他人则并不知情。郑展江参与犯罪的动机是为财,想拿回罗志强欠他的工程款,他受萧裕超和张超明的指使,去替他们找杀手,他也曾经也想退出,但张超明当时威胁他,所以郑展江后来又退缩了,他担心自己家人的安全,又继续参与了这个犯罪行为。从这个犯罪动机和行为来讲,我认为他的主观恶性,没有萧裕超和张超明来的强。在犯罪过程中,郑展江起到了他上传下达的作用,他找人,他开车,但他没有亲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杀人的行为是由韦其湖一个人完成,郑展江参与了抛尸的行为,这个他也不否认。希望法庭能重新考虑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郑展江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也比较深刻,比较真诚,他积极地向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悔罪、认罪并变卖家产进行赔偿的愿意,他希望二审能够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希望有生之年可以有机会去弥补受害人的家属。但本案被告人萧裕超还是不认罪,他在法庭上的解释苍白无力,漏洞百出,却还要二审判他无罪。相比而言,谁更应该被判死刑呢?郑展江家庭出身贫困,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三个年幼的小孩,家庭负担很重,他也是初犯,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改判死刑,给他一个免死的机会,发回重审。

 

最后我想向法庭作一个请求,因为本案在整个一审程序里,存在一些办案单位人为制造错案的因素,包括公安、检察甚至法院,有严重干扰办案的过程,甚至在看守所里面,还有主谋买通的一些管教,干扰他们上诉。所以包括郑展江在内的其他被告人,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所以辩护人也请求二审法院,如果发回重审的话,能否异地审理,不要发回原审法院,能否考虑发回异地法院审理,以排除本案在程序方面的干扰。

 

我的发言暂时到此。庭后再整理书面意见提交。谢谢!


 

(根据2017年4月2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的口头发言整理,因为是脱稿即席辩论,不一定准确完整,尚未作为辩护意见提交,仅供参考。看完此文的人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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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自白向死者忏悔,我以援助为死囚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