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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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355期

深交所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7-18 17:26

正文

本期投资者服务精选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供参考。也欢迎投资者拨打深交所全国服务热线400-808-9999。


1、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对回购业务如何规定,如何实现与《回购风控指引》的衔接?


答: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有效衔接,不满足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2、问:对于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在适当性管理方面是否有特殊安排?


答: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或最终融资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3、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对经营机构的职责有何要求?


答: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交易权限的前端控制,承担确认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应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