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采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但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别指出:“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标准。
但也有例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深圳市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