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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证监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被罚100万!首席合伙人被罚60万!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2-1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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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田梦珺)

当事人: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亚泰所),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田梦珺,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要求于2025年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我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者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北京亚泰所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田梦珺系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因对紫天科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需要,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向北京亚泰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4号),要求其于2024年5月13日前提交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电子版及纸质版)。2024年5月9日起,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田梦珺要求其尽快组织安排提交前述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仅在2024年6月17日提供了紫天科技一家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的审计底稿,未提供紫天科技及其余并表公司的审计底稿。


2024年7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至北京亚泰所办公场所向其送达《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2号),继续要求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6日前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北京亚泰所于次日将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但相关快递于2024年7月28日被撤单后退回至寄件地址。对此,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80号),明确要求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田梦珺于2024年8月1日前携带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底稿至我局配合检查,但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予配合。2024年8月29日,我局作出《关于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田梦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再次要求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于2024年9月5日前报送紫天科技2023年度审计底稿,并配合我局检查工作。


北京亚泰所至今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


在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田梦珺配合检查工作,田梦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监管谈话、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其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种种理由不组织、推诿提供我局指定报送文件资料,拒绝配合现场检查工作,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北京亚泰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田梦珺不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该两名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关监管措施决定等执法文书,均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紫天科技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较为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北京亚泰所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北京亚泰所、田梦珺及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北京亚泰所有理由相信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真实合法,其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3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系因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所致;其二,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未主动撤回其通过中国邮政EMS寄给福建证监局的审计底稿,不能以此认定其实施了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三,宁波麦粒系紫天科技最主要营收公司,北京亚泰所已报送福建证监局要求的大部分资料,2024年5月至7月,因底稿合理归档期未届满和紫天科技审计项目组人员离职导致归档缓慢,以及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对该所检查影响,其无法向福建证监局提供相关底稿,两名当事人在此期间无对抗执法调查行为;其四,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客观上有无法提供审计底稿的事实依据,福建证监局不应对其处罚。综上,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请求免于或者从轻处罚。


田梦珺及代理人还提出,北京亚泰所员工至福建证监局检查组处拿回手机系因担心隐私泄露,并非为对抗执法调查,其已配合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有关公安机关已向我局回函确认,就目前掌握情况,该局未出具过案涉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其二,证人冯某军指认北京亚泰所于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了案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自2024年5月9日至9月2日期间收到并知悉我局送达的多份要求报送前述审计底稿资料执法文书后,北京亚泰所至今未按要求完整报送2023年度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有关无法报送的申辩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北京亚泰所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文件资料及田梦珺不配合检查工作行为,案涉邮件撤回是否系北京亚泰所及田梦珺所为、北京亚泰所员工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均不影响我局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行为的成立;其四,田梦珺作为北京亚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我局相关执法要求,其有关申辩理由均不构成其不配合我局检查工作行为的正当理由;其五,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关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证行为的陈述申辩,恰恰证明两名当事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我局检查工作要求,但故意拒绝配合的事实,该相关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局对紫天科技相关检查工作的开展,两名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且其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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