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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拿到户口就跳槽”是“无耻”行为吗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7-1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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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法院判决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裁定员工向企业的赔偿,数额一般会低于协议约定

记者 周东旭

背景:


近日,有媒体刊发观点文章,称“拿了户口就跳,无信”。文章认为,单位历经千辛万苦争取到户口指标,而总有人拿到户口不到一两年,立马“乱跳”,无论是蓄谋以之为跳板,还是被“乱挖”摘桃子,都是做人无信、近乎可耻的行径!

该文还称,有关部门在商研相关政策和办法,让那些“拿了户口就跳槽”的不诚信者,在人生道路上付出应有的代价。

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这种看法,有声音就认为,户籍制度本身就是急需改革的重点,将其作为吸引人才的“工具”,甚至借助户籍限制人才流动,并不合理。

近年来,这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意见领袖观点: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倩 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拿到户口就跳槽”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有责任。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是为了获得北京等大城市户口而选择了某家用人单位,签约时也知道需要至少为单位服务数年,但是在单位帮助其办理好户口之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确实属于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图片来自东方IC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不乏霸王条款,可能出现服务期期限过长、违约金畸高的情形。而且,某些单位除了户口,其他方面毫无吸引力,特别是工资低于市场水平,甚至还有用人单位会以提供北京等大城市户口为由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自然难以留住人才。

北京等大城市户口由于承载了过多的资格或者福利,所以,具有办理户口能力的单位往往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能够办理户口的单位类型又可以分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在企业签订合同中,一般会针对户口签订相关协议,比如,员工如果在服务期内离职,须有相应赔偿。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拿到户口就跳槽”的违约金,并不会得到司法认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一般只是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就跳槽”不承担相应赔偿。不少法院判决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裁定员工向企业的赔偿,数额一般会低于协议约定。

王倩介绍,现行劳动法基于解雇保护的理念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行为限制较多,但是出于职业自由的保障对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几乎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

因此,学界有人提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的,比如提供住房、出资招聘、给予大额商业保险等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也有正当性。王倩介绍,上海市高院的沪高法[2009]73号文就按此思路提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将特殊待遇的给付理解为服务期履行的对价,劳动者不履行服务期则应该返还用人单位已经预付的待遇。”王倩赞成这种思路,北京等大城市户籍属于社会稀缺资源,意味着购房资格、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待,公司为员工解决户口,可以认定为向其提供了特殊待遇。虽然户口制度仍有很大缺陷,但不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不能作为劳动者有违诚信行为的借口。

而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款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赔偿也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王倩说,“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约定的赔偿数额畸高,由于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签约当时往往不得不接受,所以发生纠纷时,仲裁员、法官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主观恶意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适当调整赔偿数额。”

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涉及人事关系,则由《公务员法》等调整,与劳动合同不同。根据《公务员法》,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一般最低服务年限是5年。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基本程序:(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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