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雅理读书
读史阅世论雅理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慈怀读书会  ·  《庄子》:一个人内心强大到可怕的七种境界 ·  昨天  
疯子与书  ·  #书香驿站##疯子有礼#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雅理读书

法学家访谈录 | 李昌麒:经济法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雅理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11-02 19:31

正文


编者按:本文选自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采访者王妹苏、刘晓东。雅理读书感谢丛书主编何勤华教授授权推送。若您阅读后有所收获,敬请关注“雅理读书”微信公众号:yalipub。



李昌麒 教授


1936年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慧光乡。195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西南政法大学首任经济法系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级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学术带头人、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在采访李昌麒教授之前,我们了解到李教授刚刚大病初愈。我们本以为会是去家里采访一位正在调养身体的老人,谁知李教授和我们约定的地点却是在他的办公室,时间是上午9时。当我们准时到达的时候,李老师似乎已经早就开始了一天的工作。出现在我们眼前的李教授精神矍铄、行动利落的形象实在很难同“年逾古稀”、“大病初愈”联系到一起。当我们结束采访后,李教授还赠送了他的学生为祝贺他的70岁生日而著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一书并亲自题写了赠语。和他那道劲有力的书法一起深深印人我们脑海中的还有李教授勤奋的态度、敏捷的思路、豁达的心境和亲切的为人。


您于195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学习,当时选择法律的原因是出于兴趣还是其他?


时之所以选择政法学院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思考,我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在中学阶段很热心于参加社会活动,担任过学校共青团的组织委员,出席过四川省遂宁专区第一届宣传员代表大会。同时,在我年仅14岁时,又作为四川省潼南县学生界的代表参加了潼南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些经历使我觉得报考政法学院比较接近我的兴趣,再加上我的数学成绩一直都不好,对学习自然科学不感兴趣,觉得学习文科才是比较好的选择。由于我希望能够从事与政治、法律有关的工作,因此选择了到政法学院学习。幸运的是,当时“成分论”还不十分盛行,因而我的地主家庭出身并没有影响我进入在当时具有“党校”性质的政法学院。


在当时考进西南政法学院是件很荣耀的事情吧?


在我们那个年代,考大学仍然是许多人的梦想,但并不像现在这样被人们看重,因为在解放初期,高中生已经是知识分子了,即使没有考上大学,找份好工作是不成问题的,因此对于考取与否并不十分在意。但是于我来说,还是希望能读大学,这与我父亲对我的希望有很大的关系。我父亲曾参加过乡试并做过地方小吏,一直很重视子女的教育,总是望子成龙。从他对我的起名中就可以看到他对我的希望。我的学名“昌麒”取麒麟之意,寓意着兽中之王,由于我排序为二,号为“孟鲁”,寓意着对孔夫子的崇拜,乳名为“凤翔”,寓意鸟中之王。因此,对于我这样一个出身还算书香门第的人来说,能够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也还是挺兴奋的,激动了好一阵子。


当时的课程安排和教师情况大体上是怎样的呢?


我进人大学时,已经经过全国性的院系调整了,学校的教学活动已经走上正轨,政法学院也在力图按照正规办学的要求开展教学,课程设置与专业设置基本上相适应。其中,课程的设置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基础课,如马列主义基础、中国革命史、哲学以及逻辑学等,二是法律专业课,如国家与法权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民法、刑法等。就法律课程而言,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已经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再加上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因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沿袭了苏联的做法,因此,那时的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来源于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当时苏联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对国家和法律的理解,对于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仍然具有启蒙意义。当然,现在看来,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与我国现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对这个问题应该历史地来看。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所实行的经济制度基本上是苏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很容易接受列宁关于“一切法律都是公法”的论断,而不承认私法的概念,因而那时的法律理念更多地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说是符合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要求的。


西南政法学院是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财经学院的法律院系而成立的,聚集了一大批留学欧美和日本的知名教授。比如,讲授宪法的是受“庚子赔款”资助并留学东京帝国大学、曾任四川大学教务长和代理校长的余群宗教授;讲授外国法制史的是留美博士、西南联大教授朱驭欧;讲授英语的是他的夫人、留美博士吴文嘉教授;讲授刑法的是留学日本、当时和民商法专家裘千昌一起被称为“北裘南赵”的四川大学的赵念非教授;讲授民法的是留学日本、原贵州大学的法律系主任王锡三教授;讲授中国法制史的是曾在浙江大学任教的张警教授。在我的印象中,这些教授们治学严谨、教学态度一丝不苟。记得朱驭欧教授的浙江口音十分难懂,因此几乎每讲一句他都要在黑板上认真书写。说起这些教授们,我还想起一些事情。当时他们在学校的地位是很高的,例如,当他们上第一堂课的时候,学院的胡光院长通常要亲自把他们带到教室并向学生做介绍,同时他们都还有固定的助教,而助教是不能讲课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辅导学生或主持课堂讨论,同时还要为教授们代写板书等。比起现在的学生来说,我们那时的学习条件应当是比较差的,许多课程都没有教材,全靠课堂记笔记。为了加强对课堂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每堂课程结束之后,同学们都要互相对笔记,以补疏漏。


50年前的西南政法学院

当时西南政法学院有聘请苏联专家过来教学吗?


有的。我记得当时请过苏联专家楚贡诺夫来讲刑法。据说他在苏联卫国战争前是法学教授,卫国战争时期投笔从戎,曾任中校,战争结束后继续从事教学,后来应邀到我校讲学。当时为他做翻译的是后来任司法部教育司司长的余叔通教授。楚贡诺夫在我校待的时间还比较长,大约是一年。


苏联专家和你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平时交流的机会多吗?


应当说很融洽。楚贡诺夫平易近人,虽然由于语言的障碍平时我们的交流并不多,但每每在课间休息时,都会被我们团团围住,问这问那,他都不厌其烦地回答。他十分习惯于在学校生活,几乎每隔一周都会在学校举行的舞会上看到他和学生一起跳舞。记得他还十分风趣地对我们说过:“中国太好了,夫人在国内一直没有孩子,一到中国我的夫人就怀上孩子了。”


你前面提到废除“六法全书”,你当时有什么看法呢?


废除“六法全书”的时候,我还在上中学,所以根本不了解。只是到了政法学院以后,从老师的讲课中才知道此事,后来才对废除“六法全书”有所了解。


1957年开始“反右”的时候,你正在读大学,当时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是不是很多被划成了“右派”?


“反右”斗争使得我们当时的整个学习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意想不到的变化。在我的印象中,我前面提到的许多老师都被打成了“右派”或者招致批判。比如朱驭欧教授就被打成了“右派”,还是当时重庆市比较有名的“右派”,具体原因我说不上来,从揭发他的大字报中可以看出,他被打为“右派”与他留学美国的背景有关。只要有留学背景的老师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冲击,比如赵念非教授也被打成了“反革命分子”,他曾经发表的“不要动不动就往阶级出身上联系”的言论还遭到了“口诛笔伐”。余群宗教授也遭到了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蒋介石曾接见过他,再加上他老是习惯性地使用一些解放前的用语,比如不称“同学们”而称“同胞们”,不称“人民小学”而称“保国民学校”,于是就上纲上线地说他怀念解放前的统治,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才平反。后来我才知道当时蒋介石并不是单独接见他,而是接见了在成都高校的一批有名的教授。张警教授后来也被打成了“右派”。


在“反右”斗争中党内同志也未能幸免。比如孙孝实,他原来是四川大学的进步学生,曾参与组织“成都学生抗敌宣传团”,后来赴延安参加革命,据说在延安时期曾作为辩护人参与了一桩大案的辩护,新中国成立以后,担任了高等法院西南分院民庭庭长等。就这样一位同志,在西南政法学院任教务长期间,也因“骄傲自大”、“不服从党的领导”被划成“右派”,并调至院办白石工厂做厂长。平反后我还和他一起合著了《应当把冤案赔偿写进宪法》一文,发表于《现代法学》198 1年第3期。该文发表以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华东政法学院的刑法专家朱荣华教授对这一观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见解。接着,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老师被划成“右派”以后,当时作为学生的您是怎样的看法?是不是也有很多学生被划成了“右派”?  


我们刚进学校时,对老教授们都很尊重。但他们被划为“右派”或者受到批判之后,学校要求同学们与他们划清界限并号召用大字报的形式对他们进行揭露和批判。当时的学生思想都比较单纯,以为他们真是“右派”,即使心存疑虑也不敢说出。在“反右”时期,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被政治运动所代替,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写大字报、揭发和批判“右派”言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当时有很多学生也被划成了“右派”,在我们班上就有两个同学被划成了“右派”,其中一个同学还因此恋爱告吹。我自己也被划为“中右”,而“中右”稍不留神就会落人“右派”行列。在“反右”初期,作为青年学生大家都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入了“大鸣大放”运动,我和几位同学还油印出刊了《大鸣大放快报》。当时我作为快报记者在快报上发表了两篇文章,提出了两点看法,一是认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应当有一个民主党派人士或者无党派人士,二是认为个人档案应该向本人公开。后来这两个言论被上纲上线受到了批判,前者被认为是“配合了‘右派’分子的‘党天下’的叫嚣”,后者被认为是“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好在因为我在“向党交心”运动中表现比较好,能够做出深刻的自我批评,才幸免被划为“右派”。


“反右”以后又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当时您还没有毕业,学生们都有什么反应呢?


当时对于学生来说,参加“大跃进”运动最实际的行动就是大炼钢铁,为了“快出钢、多出钢、出好钢”,我们投入了很大的经历和时间去搭建炼钢的“鸡窝炉”,几乎每天都要到瓷器口嘉陵江畔去拣拾重庆第二钢铁厂废置于江边的废铁。那时对于炼钢铁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认为是增强国力的需要,大家都愿意去做一个“钢铁战士”。同时,由于凡是参加炼钢的同学随时都可以到食堂去享受免费的供餐,在那个定量用餐的年代我们都以能够获得这种待遇而感到心满意足。


当时的法学教育还比较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校规定每届毕业生都要在大三时期参加半年的实习,我们当时的实习正值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因此实习地点就安排在了四川省(现为重庆市)綦江县东溪人民公社。我们实习的口号是“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所谓“有事办政法”就是抓阶级斗争,由于东溪是当时川黔边境地区的鸦片种植地和集散地,所以抓阶级斗争的具体任务就是到地主和富农家里去动员收缴鸦片;所谓“无事搞生产”就是配合生产队组织农民参加一窝蜂式的集体生产。不久我还被学校实习指导小组抽调去参加《东溪人民公社史》的撰写,记得当时我怀着对人们公社的无限憧憬撰写了“东溪人民公社前景展望”一章,现在看来,我所描绘的公社前景更多的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罢了。半年的学习生活对于我所学的专业也许没有多大助益,但它却是我最初走向社会和了解社会的一段难忘的经历。对于实习,我还想起一件往事,我们到东溪的实习是由胡光院长亲自带队的,胡光院长曾为彭德怀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像他这样一位高级干部能亲自带学生实习,这是很值得钦佩的。胡院长作为高级干部到农村,当时的食堂给予了特殊的待遇,即与学生们不同的是,在他的餐桌上多了一份“高级”菜肴即春芽炒胡豆,但他总是不愿独享,每每都邀请同学们与他共餐。


总之,在大学的最后两年,可以说是在不断的政治运动中度过的,我有过幼稚,有过冲动,有过内疚,也有过困惑。实习以后我们本来应当立即分配工作,但是由于政治运动荒废了学业,所以学校决定在补课之后再进行分配,因此我们年级推迟到1959年12月才进行分配。


“大跃进”运动是指1958年至1960年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极“左”路线的运动。


您当时并没有留在西南政法学院,后来又怎么回到学校的呢?


我毕业以后被分到贵州省民政厅,在民政厅待了十年,在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待了十年。当时59级分配在贵州省民政厅的一共有四人,而在定级时,我和另外一人却被评为了23级,低了一级,对此我们也并不十分在意。后来才听人说,我们是本科毕业的,一般应当定为22级,为此我们向当时的民政厅副厅长、老红军明子善做了反映,于是他责成人事干部查一查文件,究竟应当怎么定,人事干部的回答是学法律的应是专科,按文件规定应当评为23级。后来我们通过人事局的一个同学查了一下文件,知道民政厅人事科关于“学法律的是专科”的理解是错误的,在我们据理力争之下,后被改定为22级。在民政厅期间,我的书生气太足,不习惯于在领导之间周旋,因而不被领导赏识,甚至有位副厅长还说“李昌麒只能做收发工作”,后来我果真被安排做了一年多收发工作。当时正值困难时期,我因营养不良而得了号称“30号病”的浮肿病,在这种情况下叫我做收发倒也心安理得,因为对我这样“水平”的人来说,两个小时就可以完成当天的收发工作,其余时间就可以修身养性了。


在民政局期间,贵州省许多县市都遭受了自然灾害和虚报浮夸而造成的“人害”,也正是说我“只能做收发工作”的那位厅长要下乡去了解灾情,由于当时人手不够,他就只好带我随他下乡。回来之后要我写一份调查报告,这位厅长看了之后觉得很惊讶,发现我并不是只能做收发工作,于是又把我分到了测绘科做行政区划工作。后来因机关财务处缺人,我又被派去贵州省财经学院学习会计,这真难为了我这样一个对数学毫无感觉的人,奇怪的是,在结业时连算盘都不熟悉的我居然还被评为了“五好学员”。结业后我幸好没有被分配在财务处,而被分配在了专管盲流人员安置的政工处。以后我又参加了“四清”运动、“批林批孔”运动,后来又以“黑秀才”的罪名被贵州省建工局“软禁”了两个月。这二十年就这样折腾着度过了,但对我们那一代知识分子来说,却以一种非正常的方式在多次运动的磨难中逐步走向了成熟和理智。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拨乱反正的时期,民主和法治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曾经学过法律后来又亲眼目睹法治被践踏的我本能地预感到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于是我在工作之余翻读了悉心保存下来的大学的笔记,重温了几乎完全生疏了的法律,并试图写点什么。我的署名处女作是1979年发表在《贵州日报》上的《推行经济合同制》一文,紧接着又发表了《推行蔬菜合同制》、《浪费有罪》等豆腐块式的文章。对于刚刚从只承认集体署名而把个人署名看成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表现的那个年代走过来的我来说,能够发表署名文章,确实给了我极大的鼓舞,它也催生了我回到刚刚恢复办学的母校西南政法学院工作的念头。当时想,回学校工作总得有一块敲门砖,于是我又萌发了沿着已有的研究合同的思路写一本有关经济合同的小册子的想法,终于在1980年出版了可能是全国最早的一部较为全面论述经济合同的著述《经济合同简述》,这本书还意外地为我带来了200元的稿费,相当于我四个月的工资。1979年,我拿着发表的那些文章以及《经济合同简述》的校印稿来到当时还是杂草丛生的、满目荒凉的学校,试探学校是否接纳我。幸运的是,当时任民法教研室主任的张序九老师和胡光院长都给予了我积极的支持,并责成组织部长专程到贵州省建筑工程局商谈我的调动问题,很快我就办妥了调动手续。阔别学校二十年,一旦有机会回到母校任教,大有一种找到了归宿的感慨。



您也从事过民法研究,当然时间上花的更多的是经济法研究,法学界当时对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有过很大的争论,当时您的主张是什么?


的确,最初我被安排在民法教研室从事民法教学,张序九老师还安排我参加了政法院校复办以后全国最早的一部民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的编写和修改工作。1980年经济法教研室成立,我又转而从事经济法教学,又作为副主编撰写了全国较早的一部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讲义》,同时撰写了该讲义的理论部分,形成了我对经济法若干基本问题的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法引入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以来,对于它的部门法归属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论,无非是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此我一直是持“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当时规模最大的由经济法和民法学者参加的“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在这次讨论会上,我提供了《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文。这篇文章针对我国法学界过去单纯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的研究路径,提出了以不同社会关系作为基点,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把传统的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做适当调整,根据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功能作用的法律体系,同时提出了要以本旨论、专业化分工论、边缘论和决策论作为划分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力主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行政法和民法并行不悖的法律部门。


但是,当时我对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仍然没有脱离苏联著名经济法学家拉布捷夫为经济法所设置的“纵横统一”的观点。后来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实行,我又对过去的观点做了一些改进,认为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纵横关系,而仅仅调整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人们将其称为有限制的“纵横统一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又从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出发,把经济法定义为“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认为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对此人们将其概括为“需要国家干预说”。这一学说是在对传统的“干预主义”扬弃的基础上进行的。当时我的基本思考是,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集中体制传统的国家,尽管通过多次的革命洗礼,传统体制已经被打破,但是那种根深蒂固的集中体制的传统文化很难立马从人们的思想中消除,我国所进行的由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向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由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都是由党和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的。在学术界,对于政府,有的学者更多地是从西方理论中关于“恶政府”的评价去看待现代政府的作用的,因而对政府的作用往往持否定的态度,而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自由经济主义经济学家们过去所揭示的“恶政府”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当今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在寻求自身的变革,力求塑造一个“好政府”的形象,在我国尤其如此。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经济法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国家发挥公权的功能辩证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我看来,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因此我所指的“需要”主要是指市场的需要,国家意志只不过是去适应市场的需要而已。在我看来,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的恣意行为,国家干预必须是满足四个方面要求的干预:第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本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第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第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国家职能的实现是以干预权为手段的,因此,干预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而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随意干预。实际上,经济法的干预也不是对所有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而是只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关系进行干预,这些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等。这大体上反映了我的经济法学观点的形成及其发展。


面对这一学说,有热情的支持者,也有严厉的批评家;有我自身的反思,也有学者对我的观点的升华。但是,令我感到欣慰的是,“需要干预说”已经获得了许多学者的共识。我高兴地看到,在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而使得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已不存在之后,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同志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在阐明我国法律体系时,又明确将经济法定位为“国家通过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这一宣示无疑是从最高司法机关这个层面,重申了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民商法等部门法并行不悖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1999年你担任了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讲座的主讲人,能简单地给我们介绍下当时的情况吗?


在江泽民同志担任总书记期间,根据司法部党组的建议,中共中央每年都要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讲座的主讲人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竞争确定。我有幸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了《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专题。在这次讲座中,一共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加强农村法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二是我国农业、农村法制建设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其中着重强调了依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问题、农民负担法定化问题、依法保障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问题、农业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法律机制问题和农村基层组织法制建设问题等;三是思考与建议,着重谈到了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和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等。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我讲了70分钟,讨论了50分钟。在讨论之前,江总书记说:“你可以畅所欲言谈你的看法。”这就拉近了我与中央领导同志的距离。在讨论中,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就“四荒”土地使用权拍卖、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流动、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与我进行了探讨。这次讲座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后来,李鹏同志在他出版的《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还有这样一段记载:“上午,中央举行法制讲座,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讲农村法制问题。讲得比较系统,提出一大批立法课题。他提出要建立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目前急需制定土地承包法。”接着,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土地承包经营法》。


此次讲座给了我四个最深刻的感受。一是中央领导同志很重视法律的学习。在此次讲座中,所有的政治局常委以及在京的政治局委员都参加了讲座,江总书记还说“再忙都不能丢掉学习法律的时间”。二是中央领导同志很关心“三农”问题,特别关注农民的疾苦。三是很重视学术民主。讲课结束之后,温家宝同志在与我握手告别时,还非常谦虚地说:“我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仅供你参考。”四是很尊重学者的意见。当我讲到有的地方简单地按地亩、按人口或者按户分摊农民特产税、屠宰税以及说到农民因不堪重负而引发的群体事件时,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后来,在讲座中提到的不少问题和建议为中央决策所采纳,其社会效应可以说是惠及亿万农民。在这次讲课之后,我又应邀到十五个省市为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作了演讲,扩大了讲课效应。


江泽民同志与李昌麒教授亲切握手


非常感谢李老师和我们分享人生中很多的经历,最后请您再简单地谈一下您对于经济法这一学科在中国发展的评价。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渐行生成的足迹记录着中国经济法学人对学术的追求与反思的心路历程,其间经历了辉煌与沉寂、勃兴与坎坷、繁荣与反思。值得欣慰的是,许多经济法学人一直在为经济法的生存、独立和发展进行着孜孜不倦的追求。其中产生了许多学术观点,对于这些学术观点,既不应当简单地肯定,也不应当简单地否定,而应当客观地进行评价。在我看来,不少的经济法观点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丰富经济法的理论宝库都是有很大贡献的。


 综观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经济法理论,尽管提法有所不同,但我认为都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即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体现了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以使市场经济朝着不断增强人民福祉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的基本共识,正是这一共识,厘清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在我看来,如果摈弃了这一共识,就会动摇经济法的发展基础。最近我高兴地看到,国务院在发布的中国首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也明确地将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门,这对于巩固和发展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作为一个年逾古稀的经济法学者,看到我国许多中青年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真谛的执著追求,感到十分欣慰,因此我对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充满了信心。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不仅不会淡出,反而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一种新的价值理念去实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和发展。


(王妹苏、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