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7,478元,若银行存款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担保。
详细裁判文书如下:
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860098X6。
负责人:JiangLiqin,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00928L。
法定代表人:白厚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7,478元,若银行存款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7,478元,若银行存款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密锜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郑璐璐
公开信息显示,容百科技的于2019年7月份上市,IPO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也均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年报披露,公司强化组织团队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包括组织设置、人才培养、文化宣导以及合伙人制度等。为实现围绕正极进行产业链拓展,
公司与华为、IBM、普华永道、
毕马威
、源讯等国际知名咨询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通过不断迭代和持续改善,提高内部管理和创新能力,推动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
或许本次毕马威申请冻结该公司的资金与公司年报中所述的咨询合作有关。
该公司与毕马威有联系的则是公司的前任财务负责人赵岑曾经为毕马威华振上海分所的员工。
那么,这件官司究竟如何收场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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