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州(市)、县(市、区)相关材料和数据,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测算基础,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指导各州(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提交合理的用款计划。做好本地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使用及数据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受益学生数据信息的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指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强化内部监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测算方案、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助资金,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六条
国家计划地区膳食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膳食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0〕7号)要求,分四档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严格以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为依据执行。
第七条
对于地方计划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切实落实本地区财政投入责任,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配齐配足地方分担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资金,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擅自将中央奖补资金用于抵补市县级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地区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结余结转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地区财政投入落实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时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中央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州(市)、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并及时下达。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拨到财政代管资金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方式以拨代支。严禁将补助资金转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