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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是否违法#
这件事,大家也看看
@吴声威wsw
律师的文章,兼听则明。然后我根据吴律师的观点再谈谈我说不违法的理由:
1、吴律师的观点是非婚生育涉嫌违反《人口计划与生育法》。要不要遵守计划生育法?要。但《人口计划与生育法》却并未载明非婚生子女就违法。什么是违法?违法就是违背法律,而这部法里有明文禁止、或者说非婚生育“违法”吗?如同吴律师自己文章所言,“如果你们一定要找出一条‘未婚生育+违法’的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的,我告诉你没有。”至于吴律列举的重庆的那个处分规定,是当地公务员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不仅不算狭义的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连广义的法律可能都算不上,真要违反了,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于是内部处分,当事人可能连行政诉讼的案子都立不了。
大家对该法是否有争议第一来自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立法本意和法条文义,这则法条一则表明是“提倡”,其次根据15年法律修订背景,立法重点明显是在生育“两个子女”,而非“一对夫妻”,因此通过十八条推导必须结婚才能生子,是对法条的误读。而第二点争议,即第四十一条的“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中,也一未当然说非婚生育就一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未表示非婚生育就是违法。
2、具体到地方,即使有部分地方要求非婚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这部分费用的名目也是“社会抚养费”,而非“处罚”和“罚款”。而法律法规将该费用定义为“社会抚养费”,本身即表明没有违法惩罚的法律表示,只是因为非婚生育相较于结婚生育客观上增加了一些社会成本,需要补足。在此情形下,你没补足,没缴,才是违法,可如果缴了,就不是违法。举个例子,你道路违停,是不是轻微违法?是,但缴的150块是不是叫“罚款”,而不叫“养路费”?
同时,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那就是政府让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本身也就是“允许存在”的意思表示。国家会允许违法行为存在吗?不会,国家不会对任何违法行为说“你缴了这部分钱我就允许你存在”,违法了就直接说违法了,交的是罚款,而没违法就说没违法,缴的是“社会抚养费”。
一言以蔽之,非婚生育过程中即使有违法,那违法的也是“不缴社会抚养费”,而不是“非婚生育”本身。
3、回到立法精神。2015年计划生育法经过修订,将原本独生子女政策改为开放二孩。根据2015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的精神,立法背景即是为了“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在此情形下,较以前而言更加鼓励生育方为现行计划生育法的题中之意,为此,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说其违法,我持保留意见,而将15年前较为严格的人口管理规定放到现在适用,也有待商榷。
4、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言违法的情形下,我反对给公民贸然扣违法帽子的行为。尤其是当该行为一定程度属于个人私事的时候。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我们遵守没有任何问题,但生育权同样也属于民法典调整的私权范畴,在作为公法的计划生育法没说违法的情况下,回到民法温暖的怀抱,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宽容精神为什么我们就忘了呢?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拿着放大镜一点一点细抠每一个人哪怕那一点点不符合常规的行为,然后给他们戴上违法的帽子呢?华晨宇和张碧晨是艺人,应该受到公众严格检视没错,但当他们褪去明星身份,他们也是普普通通的公民,当我们强行将违法的大棒挥舞到他们头上、并形成一个典型案例时,无形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的尺度便又紧了一分。
同时,我也不希望有孩子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被强行按上“违法之子”的名头。
1、吴律师的观点是非婚生育涉嫌违反《人口计划与生育法》。要不要遵守计划生育法?要。但《人口计划与生育法》却并未载明非婚生子女就违法。什么是违法?违法就是违背法律,而这部法里有明文禁止、或者说非婚生育“违法”吗?如同吴律师自己文章所言,“如果你们一定要找出一条‘未婚生育+违法’的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的,我告诉你没有。”至于吴律列举的重庆的那个处分规定,是当地公务员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不仅不算狭义的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连广义的法律可能都算不上,真要违反了,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于是内部处分,当事人可能连行政诉讼的案子都立不了。
大家对该法是否有争议第一来自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立法本意和法条文义,这则法条一则表明是“提倡”,其次根据15年法律修订背景,立法重点明显是在生育“两个子女”,而非“一对夫妻”,因此通过十八条推导必须结婚才能生子,是对法条的误读。而第二点争议,即第四十一条的“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中,也一未当然说非婚生育就一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未表示非婚生育就是违法。
2、具体到地方,即使有部分地方要求非婚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这部分费用的名目也是“社会抚养费”,而非“处罚”和“罚款”。而法律法规将该费用定义为“社会抚养费”,本身即表明没有违法惩罚的法律表示,只是因为非婚生育相较于结婚生育客观上增加了一些社会成本,需要补足。在此情形下,你没补足,没缴,才是违法,可如果缴了,就不是违法。举个例子,你道路违停,是不是轻微违法?是,但缴的150块是不是叫“罚款”,而不叫“养路费”?
同时,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逻辑问题,那就是政府让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本身也就是“允许存在”的意思表示。国家会允许违法行为存在吗?不会,国家不会对任何违法行为说“你缴了这部分钱我就允许你存在”,违法了就直接说违法了,交的是罚款,而没违法就说没违法,缴的是“社会抚养费”。
一言以蔽之,非婚生育过程中即使有违法,那违法的也是“不缴社会抚养费”,而不是“非婚生育”本身。
3、回到立法精神。2015年计划生育法经过修订,将原本独生子女政策改为开放二孩。根据2015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的精神,立法背景即是为了“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在此情形下,较以前而言更加鼓励生育方为现行计划生育法的题中之意,为此,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说其违法,我持保留意见,而将15年前较为严格的人口管理规定放到现在适用,也有待商榷。
4、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言违法的情形下,我反对给公民贸然扣违法帽子的行为。尤其是当该行为一定程度属于个人私事的时候。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我们遵守没有任何问题,但生育权同样也属于民法典调整的私权范畴,在作为公法的计划生育法没说违法的情况下,回到民法温暖的怀抱,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宽容精神为什么我们就忘了呢?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拿着放大镜一点一点细抠每一个人哪怕那一点点不符合常规的行为,然后给他们戴上违法的帽子呢?华晨宇和张碧晨是艺人,应该受到公众严格检视没错,但当他们褪去明星身份,他们也是普普通通的公民,当我们强行将违法的大棒挥舞到他们头上、并形成一个典型案例时,无形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的尺度便又紧了一分。
同时,我也不希望有孩子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被强行按上“违法之子”的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