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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审计署网站 本报告是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2017年12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务会所做报告的附件《4部门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成因: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急于超前发展,只管举债建设、不考虑还钱
*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
*问责不到位
下一步工作考虑
*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稳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研究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
其他要点已在文中标识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要求,现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从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增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认识到位、行动到位、落实到位。
二、依法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基本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风险防控体系。
(一)构建法律制度框架。积极配合修订预算法,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二)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自2015年起,每年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
(三)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四)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经全国人大批准,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000亿元、11 800亿元、16 300亿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锁定并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各地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用3年左右时间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
截至2017年10月末,全国地方累计发行置换债券10.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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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降低地方政府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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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化解了许多长期积压的“三角债”,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
(六)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改革。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开好规范举债的“前门”。
(七)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每年组织评估、预警、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或应急处置预案,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提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系统性安排,妥善做好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
(九)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
(十)严肃处理和通报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组织核查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发函至10个省级政府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建议依法问责处理,目前,重庆市、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和银监会已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行政降级、罚款等处分。同时,分批公开曝光处理结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2016年底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和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是专题部署工作,在2016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专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严守底线不动摇,摸清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监管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三是部署清理整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组织核查问责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