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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泰:怎样将宪法的智慧教给学生 传达给国民 | 中国宪法学教学的立命之本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6-05 11:36

正文

刘连泰教授会议总结


宪法实施与宪法教育学术研讨会

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2024年年会


2024年6月1日



作者 刘连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服务于宪法实施的宪法教育》



今天是个好日子,儿童节。圣经里有句话,人若不能回转如小孩的样式,就不能进神的国,说的是不忘初心。中国宪法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校领导和学院领导在开幕式上带领我们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总书记讲话中有关宪法实施的内容,这是宪法教育和宪法研究的定泊之锚。宪法研究服务于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服务于宪法实施。有时我们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我们为什么出发。今天,我们共聚西南大学,探讨宪法实施和宪法教育的关系,就是重温我们宪法研究和宪法教育的初心。

宪法是一种智慧, 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将这种智慧教给学生?又怎样将中国宪法这种中国智慧传达给国民? 我们就这个主题讨论了一系列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


一、教鲜活的智慧:从评注到案例

任何法律都需要评注,差别在于评注的方式,没有评注就无法适用法律,亦如机器没有说明书就无法操作。有德国式的评注,有美国式的评注,中国宪法也应该有评注。与立宪和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参与不同,评注可以有充分的学术竞争,哪些评注最终胜出,哪些评注被断舍离,是法律适用选择优胜劣汰的结果。有的学者主张呼唤AI,呼唤小度代替评注,我们要有高度的职业自信,评注永远不可能交给机器人,需要经验、情感和价值注入的事业,机器不可能战胜人类,机器人永远无法完成法律评注的事业。数字技术可能影响我们宪法教学的方式,甚至能辅助我们宪法评注,但我们也不能迷失在数字技术的丛林,走进“差生文具多”的尴尬。

任何实践的学科都需要案例,差别在于案例的展开方式。 比如检查通讯数据的合宪性问题,德国、美国和中国,有不同的展开方式。德国法律人用的是基本权利教义学,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对通信权的干预和干预的正当化论证,最终得出检查通讯数据是否侵犯公民通信权的结论。美国法律人用的是宪法第四修正案,讨论检查通讯数据是否构成搜查,传统的搜查是指超过一定物理边界的检查,电子围栏算不算边界?警察以何种理由、遵从何种程序可以跨越?多种数据捆绑在一起,怎样保证警察的检查的数据超出必要范围?最终得出警察检查通讯数据是否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国法律人用的方法是备案审查,个别地方规定警察可以检查通讯数据,与上位法是否抵触?是否违反宪法?最终得出个别地方立法是否应该撤销的结论。

我们总爱低调地说宪法事例,而不是宪法案例。 宪法事例的概念很经典,扩大了宪法案例概念的包容性,但同时也褪去了宪法案例概念所具有的紧张感,我们是自己卷自己卷得太窒息了。在这个维度上, 德国法的鉴定式或者权衡鉴定式案例分析值得我们借鉴。 鉴定式或者权衡鉴定式就意味着有某种沙盘虚拟的意味,旨在训练学生进行科学的案例分析。在中国宪法的教学中,可资援引的宪法案例还数量有限,虚拟的沙盘推演意义重大。当下正在蓬勃开展的备案审查实践是中国宪法学教学的富矿,要倍加珍惜,要充分利用,但也不能过度开采。备案审查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法制统一,服务于法秩序的规整,与由公民宪法诉愿启动的合宪性审查不能同日而语;而且,备案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尽管也有合宪性审查,但合宪性审查肯定不占主要篇幅。这就需要我们去观察生动的中国宪法实践,引导学生开展宪法思维,甚至可以挖掘一些耳熟能详的话语背后包含的宪法共识。比如,如果将民法理解为私法,“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宣传话语包含了怎样的公法和私法理念?列宁同志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是公法”,这句政治经典怎样正确解释?还比如,两会闭幕后,一些单位组织学习“传达两会精神”,其中蕴含了何种对人大代表和选民关系的认识?两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传达选民的意愿给国家机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体系化的智慧: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宪法不是奇技淫巧,是体系化的生活智慧,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是政治正确,也是中国宪法学教学的立命之本。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体系。 我们教给学生的不应该是街头杂耍的一招半式,也不应该是让学生去“顿悟”的灵感,我们也没有当头棒喝的能力。作为生活智慧的宪法,是融贯的知识,是前后可以互相支持的体系,是逻辑自洽的宝典。宪法需要讲故事,但讲故事肯定不是宪法学教学的基本方法。怎样案例分析,怎样作合宪性判断,都有体系化的程式。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知识。 当我们讲宪法学知识的时候,就一定超越了个体的体验,超越了狭窄的地域边界。局限在特定个体和特定地域的智慧,最多叫经验,不是知识,知识有更宽阔的腹地。我们讨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意味着将中国宪法嵌入整个人类文明的链条,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关宪法论题的思考,大体是可以通约的,区别在于我们解答这些论题的不同角度。讲授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培养学生的自豪感,但不应止步于此,更不能强化学生坐井说天阔的自恋。任何法律体系都不是一座孤岛,从中国宪法实施提炼出的知识一定有超越地域的功用。

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如何理解。 我们讲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乍一看,似乎是在反知识殖民。于是,很多人有了嘲讽引进德国宪法学理论的理由,有了谩骂美国宪法学知识的借口,甚至对宪法学著作的翻译也嗤之以鼻。制度殖民可能,但知识殖民不可能,没有受众的接受,无法强行灌输某种知识。建设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调的是中国宪法学人给宪法学提供了更多知识增量。中国宪法学人为宪法学知识体系奉献越多,宪法学知识体系就越有中国自主性。


三、教实践中的智慧:从人大制度到模拟实践

宪法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要解决我们实践中的问题,是实践理性。

人大制度肯定是中国宪法最美丽的风景之一,宪法学界对此的研究短板很多。 首先是对政治刺激回应不够,没有将国家领导人对人大制度的前沿论述体系化;其次是对实践智慧的总结不力,没有将基层人大的系列制度创新理论化。我们要努力当然不错,但也没必要过于自责。如果讲对人大制度的研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总体上肯定无法超越政治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宪法学,知识展开的主要场景是司法,或者是拟制的司法,研究的是如何裁判案件。当然,我们也可以将人大立法理解为宪法的适用,也有“准司法”的特质,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以裁判案件为目的的司法毕竟有区别。宪法学人为宪法学知识体系贡献的主要领域肯定是基本权利,德国宪法学和美国宪法学也大体不差。学者主张的国家机构教义学,尽管不是不可能,但要达到基本权利教义学那个高度,太难了,我们无法触碰到政治学建立的国家机构研究的天花板。与我们的忧虑类似,多年前,行政法学界也呼吁重视行政组织法研究。但呼吁归呼吁,行政法学的主流仍然是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研究,不可能超过行政学。不仅中国如此,域外也如此,德国行政法学展开的主要领域也是行政行为法。

我们对人大制度的研究有些自责,但丝毫不妨碍我们做一些自嗨的试验。 立法与政策设计试验室在多所高校开展,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很好玩,也很有益。宪法学人都自带幽默,明明是模拟,我们却说要让学生认清这个世界的真相。建议大家将来开展这类试验,可以换一些方式,还可以拉点别的学科(比如经济法)一起,因为太费钱。主题报告上,就有老师说他自己花了5000多元,太有奉献精神了!这种仿真的试验,当然也算一种实践,而且是高度浓缩的实践,让学生适应微观的共同体的自我管理,其实这也是宪法的深度关切。


四、寓智慧于情感:国民宪法教育

宪法属于人民,宪法教育不是象牙塔里的事业。在法学院的宪法教育之外,有国民宪法教育,国民宪法教育有政治性、人文性和融贯性。

法律人总习惯那个教义学的思路,纠结宪法宣传、宪法教育和宪法宣传教育有什么区别。这三个概念当然可以区别、但是区别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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