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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抚养费给付期限+审判注意事项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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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法司法观点: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子女是否可以起诉不履行协议一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如前所述,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那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据此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如2017年2月,张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其抚养费,张某之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张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后自2018年开始,张某之父不再支付房某的学费,此时张某仍为无经济收入的在校大学生。

经张某请求,其父以其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依约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调解协议中已约定张某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其父承担,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虽然父母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其自主意愿及协议约定,一旦父母双方立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协议,则不可以不具有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相关案例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33号

本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吴某与段某乙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已就原告的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并未足额给付,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抚养费5万元至其大学毕业止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已给付原告的3200元,该款应作为抚养费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6800元。被告辩称离婚后经济状况恶化,没有能力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绝对的抚养义务

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绝对的,是无条件的。这主要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虽规定每个人在人格上均具有独立性,但通常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现实生活状况,未成年子女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作为基于家庭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无论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何,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该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照顾,不能被豁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未成年子女”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应付至子女成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以及《民法典》第17条均规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上述规定表明,年龄是衡量自然人是否成年的唯一标准。通常而言,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然人,才具备相当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因此,以年龄作为行为能力判断的主要因素,有最充分的合理性和现实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子女的年龄作出认定时:(1)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公历为准。《民法典》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子女的年龄亦不可依照农历或其他年历计算。对于部分地区依照风俗习惯所说的“虚岁”等算法,也应当折换成周岁。(2)周岁是从生日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第二天计算。”(3)18周岁以上包含18周岁本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子女为“视为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视为”属于推动,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要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也是为了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保持一致。例如《劳动法》及那个16周岁作为常规用人用工的年龄界份。此外这一规定也充分考虑了生活实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也就预示着具备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的判断能力,需要充分肯定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凭借其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符合视为成年人的基本条件,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父母可以向子女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并未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给付抚养费虽然并不能等同于纯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以物质保障为主。未满18周岁子女被视为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的,仍应当对子女尽到必要的关心和照顾。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子女被视为成年人的,父母在必要时仍应给付子女抚养费

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子女凭借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与其收入是否能够满足其成长的实际需要并不具有对等性。依据本解释第42条之规定,抚养费应该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视为”成年人的未成年子女,虽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该收入无法满足其接受教育、医疗的实际需要时,父母仍然有给付子女受教育和医疗等费用的义务。

二、离婚父母约定在子女成年后仍然提供物质条件的性质与效力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常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但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时,子女能否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对此,实践中有意见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一般支付至子女成年。

父母约定对超过18周岁的子女仍然提供抚养费应属于赠与性质,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我们认为,按规定抚养费应至子女成年,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

实践中,对于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又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的情形十分常见。对此是否应当准许,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给付抚养费,子女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并未超出抚养义务的范畴,应当准许。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允许成年子女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但应该结合诉讼时效的规则以确定是否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我们认为,父母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灭失,就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也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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