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喜欢看法制节目,尤其是庭审纪实类的,主要是看一看其他公诉人在法庭上有什么方法可以学习,或者有什么经验值得总结。有一次我和我的助理同时看了一个案件的纪实节目,那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很多诡辩思路,公诉人对这些没有过分理会。
作为同行,我们肯定觉得公诉人的做法没什么不妥,但作为社会大众却有很多人认为公诉人表现得没有那么“厉害”。这让我意识到一个问题:对于公众而言,他们希望看到公诉人将被告人的无理辩解粉碎掉,哪怕是诡辩。这意味着,公诉人需要学会如何应对诡辩。更重要的是,如果遇到不认罪、口才好、逻辑强的被告人,公诉人如果不懂得如何应对诡辩,有可能第一个问题就推进不下去。
本章只讨论一个问题:面对善于诡辩的被告人,公诉人如何坚定自己的思路推进讯问的进程。
一、应对开场诡辩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讯问时一般会说一句类似开场白的话:“被告人某某某,公诉人现在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你提出几个问题,以前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所说的,如果有不属实或者遗漏的地方,今天可以更正或者补充,但务必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吧?”这是一个开场问题,被告人一定会说:“好的。”
紧接着,开始进入法庭讯问的正式问题。绝大多数的公诉人会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场:“被告人某某某,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说的都属实吗?”这个问题十分有必要,因为提问的目的是固定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人回答属实,则如果其之后在法庭上翻供,公诉人就可以出示他的庭前有罪供述,指明被告人已经当庭确认了这些供述的真实性,并请求法庭采信这些庭前供述笔录。
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安全的,但正如开篇所说,如果被告人足够会辩论,那就连这第一个问题都会出岔子。试想如下情况:
公诉人:被告人某某某,你以前在公安机关说的都属实么?
被告人:我说的都属实,但是他记的属不属实,我不知道!
公诉人:公安人员在讯问后把笔录给你看了吗?
被告人:他给没给我看过你为什么要问我,为什么不问他?
公诉人:你有没有看过那些笔录?
被告人:我怎么知道我看的笔录是不是公安记的全部笔录?公安一共记了多少次笔录?
公诉人:(可能会翻卷)卷里―共12次笔录,都是你签的名字吧?
被告人:我不记得我签过多少次字了;你要说这12次笔录都是我签的,那最好去笔记鉴定,我怎么知道有没有人模仿我的字迹签上了名字!
公诉人:被告人某某某,公诉人请你端正态度。
被告人:公诉人某某某,被告人请你问与本案相关的问题。
……
在上例中,大家都能感觉到,被告人用诡辩术把公诉人绕了进去。这样做未必对自己有利,但却有可能让公诉人乱阵脚。公诉人既要有力指控犯罪,还要指控得漂亮,其实挺难的。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上例中公诉人的问题出在哪里?我觉得他的问题在于进入了对方的话题。进入对方的话题俗称“跟着别人跑了”。这本来是辩论中的常见错误,但正如我之前所说,法庭讯问和“一对一”辩论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旦把控不好就会被带跑,导致自己进入了对方的话题。
要想不进入对方话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坚定自己的思路。我举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比如你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某天去批评你的一个迟到的下属:“小张,你今天为什么迟到了?”没想到这个小张不仅不认错,还振振有词:“你怎么总盯着我迟到,小李今天也迟到了,你怎么不批评他?”此时你应该怎么回答呢?如果你接着说“他迟到是他的问题,你迟到是你的问题”或者索性问他“小李也迟到了吗”,那你就或多或少地进入了他的话题。此时最好的回应方式应当是这样:“如果你觉得小李也应该批评,那说明你知道迟到是不对的,既然你知道迟到不对,你就不应该迟到!”这样才是坚持了自己的立场,没有进入对方的话题。
同理,当被告人提出诡辩时,公诉人需要做的也是坚定自己的思路,绝不跟着被告人“跑”,不能进入他的话题。比如这第一个问题,既然是为了确定庭前供述是否属实,那么公诉人应当遵从以下思路:如果被告人说属实,那就继续问下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说不属实,那就让他指出哪些哪些不属实。在这条主线之外,绝不旁生枝节,即使被告人“跑偏”,公诉人也不跟着。比如下面这样:
公诉人:被告人某某某,你在公安机关所说都属实么?
被告人:说的都属实,他们记的属不属实,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说的都属实,对吧?
被告人:我说的都属实……
公诉人:(在被告人说“但是”之前接)好的,那么(接下一个问题)
……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被告人已经承认了所说都属实,如果之后翻供,公诉人可以宣读书面笔录,并说明被告人已经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注明“以上看过全对”,因此庭前供述笔录真实、合法,可以采纳。如果被告人此时提出笔录记载有误或者没有阅签等问题,那让他进一步说明刚才宣读的哪些内容不是其说的,真实情况是什么即可,如果需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那听从审判长安排就好。这样下来,既避免了纯粹的诡辩,不会导致公诉人慌乱,又进入了实质问题的调查,有利于庭审的推进。
有些经验丰富的公诉人习惯于在讯问最开始时并不进入正题,而是问几个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比如“被告人你要不要喝一口水”,或者“被告人,你能明白起诉书的含义吗”,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放松,也有消除他的对抗情绪的作用。我觉得这个方法也挺好,这其实也是让公诉人自己放松的一种做法,毕竟开庭时大家都紧张。
二、应对定性诡辩
我在之前的篇章中曾经提过,讯问的过程—般应当多问事实问题,少问(最好不问)定性问题。这是因为定性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需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去阐述,不是法庭调查阶段要解决的事情。但是几乎任何一个善于诡辩的被告人都会抓住一切机会阐述自己关于案件定性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他的定罪量刑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但在场面上却能博得眼球。此时如果公诉人不回应,则显得多少有些被动,因为如果被告人的观点十分荒唐的但公诉人却无动于衷的话,并不符合人们心目中的专业检察官形象;但如果公诉人要回应,则对其反应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是很大的考验,且火候分寸也不好拿捏。总之,应对这种场面不容易。我们先看两个例子:
伤害案:
公诉人:被告人,你如何打的被害人?
被告人:用拳头。
公诉人:打了被害人几拳?
被告人:只打了一拳,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虽一拳,但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据牛顿第三定律,我打她的作用力,和她给我的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抵销,何罪之有?
盗窃案:
公诉人:被告人,你怎么进的被害人家?
被告人:撬门。
公诉人:撬了几家门?
被告人:5家,有1家没撬开,我放弃了。
公诉人:另外4家门撬开后,你从房间里拿走财物了吗?
被告人:都拿了,房间里的现金数额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
公诉人: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有。我不是入户盗窃,只是随机挑选该小区内的几家,义务检测他们防盗门的质量;质量好的,我分文不取,质量不好的,我从家里拿一些现金作为检测费。
使用这种方法的被告人,可能比较擅长某一领域的知识,也可能在看守所里经过了苦思冥想。他们往往对事实并不否认,一旦被问及对行为性质的看法时,他们会立即抛出一个诡辩式观点,企图让公诉人猝不及防。一般来说,不会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观点正确,但在被告人说完,所有人的目光都会落在公诉人身上——人们期待公诉人能有一个漂亮而有力的回击。
应对这种场面,不同的公诉人有不同的方法,我介绍三种。
第一种:接着被告人所说的话题,反驳被告人的观点。
比如第一个例子,公诉人当时在法庭上是这样应对的:
被告人: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抵销,我何罪之有?
公诉人(现场版):被告人,你别忘了力有三个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你用拳头打她头部的作用力造成了伤害,而她头部给你拳头的反作用力,没有造成伤害,所以,无论从力学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你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觉得当时这个公诉人在庭上能迅速作出如此应对已经相当不错了。只是这种方式对公诉人知识面的要求较高,比如换做我,当庭肯定说不出来力的三个要素(不当庭也记不住)。而且还有一点,接着被告的话题未必能把真正的要点说清楚,比如上述公诉人的应对内容,落脚点似乎在对方受伤而被告人没有受伤,但这并不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理由,如果被告人反问:那公诉人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我也受伤了,那你就不起诉我了?”公诉人岂不更加被动。
第二种:拆穿被告人诡辩的逻辑。
这种方法是我的一个公诉同行所热衷的,他的口才很好,反应也快,从来都能迅速判断出诡辩,并一一有力回驳。他对上述两个案例是这样应对的:
伤害案:
被告人: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抵销,我何罪之有?
公诉人(模拟板):刑法处罚的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在你的主观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但被害人在受到到殴打后的反作用力,完全是身体做出的物理反应,没有任何的主观性,谈何抵销?
盗窃案:
被告人:我不是入户盗窃……我从家里拿―些现金作为检测费。
公诉人(模拟板):第一,防盗门质量是否合格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出厂时已经检测;第二,被害人未邀请你到家中检测防盗门质量,你破门而入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第三,你既然说义务检测,那拿走家中财物更是于法无据。因此,你非法破门而入在先,非法取得他人家中财物在后,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
这种应对思路当然很好,既能回击被告人,又能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只是它对公诉人辩论能力的要求恐怕更高,识破诡辩没那么容易,识破后还能立即组织语言反击回去就更难了。
第三种:以不变应万变——套着被告人的话重申公诉观点。
这是我常用的方式。因为我的知识面不太宽,也没有太快的反应能力,所以我习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套路性重申观点的方法。至于用什么套路,那取决于被告人——他说什么,我就套什么。比如上面两个案例,我会这样应对:
伤害案:
被告人: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抵销,我何罪之有?
公诉人(模拟板)被告人,正向的作用力,是你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反向的作用力,是你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
盗窃案:
被告人:我不是入户盗窃……我从家里拿一些现金作为检测费。
公诉人(模拟板):被告人,你这种未经许可擅自检测他人住宅防盗门,再以收取检测费的名义从家中拿走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入户盗窃”。
我其实什么也没说,不过是重申了一下公诉意见。有时候坚持自己的立场,才能不被诡辩带跑偏。
总结一句:应对诡辩,最好的方式就是坚定自己的思路。尤其在法庭讯问阶段,千万不要进入对方的话题。
原文载《刑事出庭修炼手册 成为高手的100个思维策略》,赵鹏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7年5月第一版。P148-P153。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