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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CRS管理办法”)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操作指导。
实施细则也对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流程进行了细化,要求账户持有人真实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存量个人账户存在非居民标识,且账户持有人仍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实施细则明确银行应当要求其提供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证明在内的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对于最重要的非居民身份认定冲突问题,实施细则详细列示了尽职调查中对账户持有人声明的文件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审核要点,其中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矛盾是重点关注的情形。
CRS规定下的金融账户信息收集、申报和交换是以税收居民身份为判断依据,然而,实务中不少人容易将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等同。实则不然,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比较复杂,需依各国法规和双边税收协定谨慎判断。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或永久居留权,并不代表成为或者仅成为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税收居民的所属地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定性因素(如家庭关系、习惯性居所、重要经济利益中心等)和定量因素(每年的居住时间)做出判断。
对于具有跨境资产安排或直系亲属长居海外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可能由于住所、居住时间、家庭关系和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或地区成为税收居民。实务中很多具有类似情况的高净值人士对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很困惑,甚至认为在填写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中可以自由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税收居民身份。这种错误解读往往会导致声明和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例如,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A,主要收入来源于其在中国内地的企业,每年的绝大部分时间也在内地居住。A 在香港开立金融账户并拥有投资。A在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的银行机构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中声称自己为香港税收居民。由于A仍持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主要居住地址在中国内地,而根据实施细则,“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与其声明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一致的”属于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之一,因此内地金融机构在进行CRS尽职调查时有权要求账户持有人A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进一步解释。随着中国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动不断加强,上述类似情形可能会引起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触发税收合规的风险。
从CRS管理办法的出台到实施细则的推进,中国政府都释放出全面参与国际反避税协作,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所得征管的决心和力度。CRS出台以前,由于海外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和征管措施不尽完善,导致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所得存在税款流失现象。CRS全球反避税协作的推进和中国CRS的落地实施将提升中国税务机关的跨境税源监管能力,使其能够有效获取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所得信息,提高居民纳税遵从度。
我们预期未来相关部门将出台更多CRS配套文件,基于信息透明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将会不断完善。鉴于此,建议高净值人士应当及早审视其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合规,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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