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不注重善后。无论剿或抚,在民变平息后,政府均应做出追根溯源、防微杜渐的姿态,对事件进行反思和善后。但在数十起民变的应变实践中,较少看到太平天国政府自我检省,修正弊端。在部分案例中,太平军的行动甚至有仇杀性质,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二月,安徽贵池乡官吴彩屏因作威苛费被乡民杀死,后其子告发,“引贼报仇,颇多烧杀” ;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春,浙江嘉善民变,监军顾午花因贪酷被百姓杀死,“贼以顾为忠,复焚劫民间为顾复仇”。 烧杀过后,太平天国政府几乎不可能再提出建设性举措,往往造成地方暂时的社会失控。
也有太平天国政府关注民变善后事宜的案例。例如在常熟昭文地区,有时即使镇压民变的行动结束,守将钱桂仁仍会采取有限度的善后。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月王市变乱,钱桂仁发兵下乡,事平后,“众贼毛奉钱逆之令,不准妄杀”。又如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四月,常熟鹿苑民变,钱桂仁“先发福山长毛黄逆到彼,于四下杀掠焚烧”,又亲率二千人后至,“见田野尸横数百,地方被掳成墟。乃责黄暴虐,自相争斗,扭禀苏城见伪忠王,即叱众送还民间之物,又使钱伍卿到彼安抚士民”。 同年十一月昭文柴角等处因“借口加粮”又起民变,“城帅侯、钱发兵痛剿”,事平后“幸蹂躏各乡奉令赦粮”。 “讲道理”也可作一类善后措施。如前述,常昭太平天国政府的某些应变实践确实遵循了民变发生后打先锋应对,事平后再讲道理安民的一般原则。
同样是在常昭地区,由于各处驻扎将领保留有相对独立的行动自由,应对民变的实践方法也不尽一致。像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一月常昭民变,丞相薛姓带三百人打先锋,“自花庄到海洋塘,俱遭焚掠”,“师帅土棍徐茂林竟率市中无赖,随贼下乡劫掠”,此事并未经钱桂仁首肯,也未见善后措施。 另外,地方事务多由乡官直接处理,基层政府得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再上禀于太平军军政当局,同年六月陈塘坝乡农聚众反对官员浮收,乡官周某、陈某带听差数十,坐卡太平军将领鲍某亦带兵镇压,“各农散走”。事后太平军进行报复,“文生唐清如与侄省亲路遇被获,关锁黑牢,罚银百两始得释放”,“伪职声势加倍利害”。 因民变规模不大,乡官联同坐卡将领直接将其镇压,事情未必会惊动钱桂仁。多数情况,民变的结局以太平军镇压、百姓溃散告终,少见太平天国政府处理涉事官员,严谕革除流弊,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善后举动。
清朝律例规定对酿成民变的涉事官员严厉制裁,如“州县官员贪婪苛虐,平日漫无抚恤,或于民事审办不公,或凌辱斯文,生童身受其害,以致激变衿民,罢市、罢考,纠众殴官者,革职提问(私罪)。……不知情者仍照失察属员贪劣例议处”。 当然,受到惩办的主要是知府、知县等中下级官员,鲜见高层官员因民变受到处分,但规范的问责、追责机制在当时已算可贵。仅就善后政策得失评价,惩办涉事官员对改善吏治、监督地方行政和预防民变再生有积极作用。太平天国同样有处置涉事官员的例子。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为平息吴县民变,苏州太平军当局杀乡官局差郁秀以平民愤 ;同年五月常熟民变,钱桂仁、曹和卿、钱伍卿等下乡安民,撤换涉事军帅、旅帅 ;九月常熟先生桥镇有鲍姓将领率太平军抢掠,乡官声诉至城,钱桂仁杀鲍姓手下头目宣某塞责。 但这些主要是政府为尽快平息事端而采取的安抚手段,并非旨在“善后”。
(三)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过分干涉租佃事务。17起反对租粮兼收的民变反映了佃农对政府过度干涉租佃事务的不满,其中政府对7起事件采取了镇压举措。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二月,无锡安镇顾某聚众抗租,十四日,太平军“使伪乡官引导至乡弹压”,焚掠村落,经乡官斡旋,佃农同意“一律还租”。这是太平天国政府以武力干涉租佃事务的典型案例。 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十一月太仓的一起事例表明了当地政府干涉租佃事务的根本目的。一场反对租粮兼收的民变风波过后,镇洋县监军丁某请求处分涉事官员,上禀弹劾太仓监军余某因征收“租价太贵”激发民变,但太平军当局的处理却是将上书的丁姓监军撤职、监禁、罚银,余某竟安然无恙。 从严惩丁某的结局看,丁某在弹劾同僚的案件中,所持立场有可能是反对政府“兼收租粮”,而“兼收租粮”以及高定租价,正是太平天国驻太仓佐将的主张。由定“租价太贵”可知太平军当局干涉租佃事务除标榜的“俾业佃彼此无憾,以昭平允” 的良善初衷外,似有挪用或窃占代业所收地租的经济意图。太平天国内部除丁监军可能对代业收租政策有异议,当时还有有识乡官不赞同由官方代收地租。旅帅李庭钰儒生出身,他曾在辛酉年(1861)冬劝谏上司师帅朱又村“勿收租,让业户自收”,时人称之为“庸中佼佼者”,赞其“读书明理,尚未丧厥良心,故人称其平允”。可惜他位卑言轻,谏言未能得到上级重视。
太平天国在政权认同未彻底形成之先,以脆弱的政治权力过度干涉租佃关系等社会性事务,则是地方行政经验不足的表现,也是在战争背景下太平天国政治权力急欲深入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反映。
(四)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区分事件类型和性质。太平天国政府普遍对合法的集体抗议持准许态度,对集体暴动多行镇压;对以合法手段反对官员贪腐和反对太平军掳掠的民变一般能做到以抚谕为主,但对抗粮、抗税等传统类型民变,因其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财政,应变手段相对严厉。准许合法集体抗议的原则和实践是对一味严禁和镇压民变的逆反,这体现了太平天国政府在处理地方社会事务时的“变通”原则,是太平天国应对社会变乱的一类经验。大量旨在安民和准许民众合法抗争的布告表明了政府改良地方行政、力求稳定社会秩序的态度。
太平天国政府准许合法抗争,不代表支持和鼓励此类行为。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八月某日,常熟王市田村农夫数人捉住抢劫宣淫的太平军士兵,请乡官捆缚入城问罪。乡官“禀贼首以众兄弟屡到乡间搅扰,百姓难以生活,将不能捐输进贡”,而负责接待的太平军将领却以“新到长毛,不服约束,且言那一朝不杀人,不放火,使百姓自行躲避”之语敷衍回复。
清政府原则上不准许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并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惩治民变条例。 太平天国也有惩治民变参加者及相关行为个体的刑罚,只是未能形成统一标准的成文法。在常熟,“治民抗粮违令诸罪”有“黑牢”“水牢”“火牢”监禁之刑,对抗捐者“锁局追比”。 在秀水,对抗粮者亦判监禁,“伪乡官殳阿桂以空屋列木为栅作牢房,凡乡人欠粮者械系之”。在桐乡,抗粮抗捐处以杖责,“不缴则执而杖之”。 在诸暨,抗匿者除处以“枷号责比”,还要“封产入公”。
(五)太平天国的应变实践存在内部分歧。政府对民变的处理得失与施政者的个人素质、行政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关。不同施政者应对民变的倾向不同。像陈炳文、钱桂仁、邓光明、周文嘉、钟良相等太平天国的新兴军事贵族,主张地方合作,恢复传统社会经济秩序,他们对民变等社会危机的处置相对理性。时人对钱桂仁行政的反响较好:“用下安抚字,渐觉其不宜焚杀,每逢民变,必先善治,大异于众贼目所为。” 这是钱桂仁应对民变的一般情况。确如时人所讲,钱桂仁对动用军队镇压民变较为谨慎,咸丰十年(天历庚申十年,1860)九月东乡各处民变,乡官“磨拳擦掌,连夜入城见伪主将钱,请兵下乡剿灭乱民”,孰料钱不肯轻动刀兵,“反怪乡官办理不善。但著本处乡耆具结求保,愿完粮守分等语。又给下安民伪示,劝谕乡民。其事遂以解散”。 钱桂仁还常派员以“讲道理”的形式安抚民众,有时也亲身实践,并对群情激奋的民众做出政策上的让步,如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十一月,常熟民变,“慷天安到东乡安民,各处收租减轻,或一斗,或二斗,各有不同”。 但是钱的行政作风也时有不一,像咸丰十一年四月莘庄乡民毁局,“钱伪帅领伪官甘姓、侯姓至莘庄拿办土匪,欲冲数村,师、旅诸帅恐玉石俱焚,哀求始罢。访获周姓二人,熬审毁局一案,随带回城,讯明无辜,准赎,费数百金始释”。 同年十月,周巷桥民变,“城毛大怒,令统下尽往吵掠,四面波及数里,横塘一带民宅都空”。 次年(1862)二月,小市桥镇民变,“城帅(钱)又下兵擒土匪,二图半大打先锋,玉石不分,被累者众”。 钱桂仁应对民变的不一致可能与抗争力量大小、民变影响、战争时局、太平军机动兵力多寡等实际情况有关。
在太平天国内部,两广“老兄弟”成为地方军事贵族后,习惯于沿用贡役制统治模式,动辄“打先锋”,像谭绍光、陈坤书、黄文金这些人对待社会变乱常以镇压为主。但即便在“老兄弟”身上也能发现太平天国统治方式向良性转型的迹象,如堵王黄文金嗜杀,人称“老虎”,然面对芝塘镇的乡勇,竟能讲出“来者非真妖,农民耳,若杀尽耕作无人”的话;慕王谭绍光接受乡官徐蓉舟的劝谏,吸取之前“几致民变”的教训,“使民依旧耕田”,“所掳百姓尽行释回”。
应对反租粮兼收民变,太平天国内部有不同意见。士绅大多是土地拥有者,无论何类型的抗租暴动均会损害业户利益,所以像曹和卿、钱伍卿之类加入太平天国政权的地方精英则力主严禁。曹和卿是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设立半官方性质的租局代业收租的始作俑者;三月“平局遭土匪之劫”,曹和卿派乡勇拿获为首三人审讯,最终“各佃凑钱赔赃,并起事各图办上下忙银各三百,外加二百六十文以赔夏赋” ;四月,“吴塔、下塘、查家浜之伪局,被居民黑夜打散,伪董事及帮局者皆潜逃”,曹对此怀恨在心。
虽然士绅出身的乡官力主严禁民变,但他们对太平军“打先锋”的应变行动并不认同,这不仅造成一方百姓生灵涂炭,乡官自家的生命财产也难保全。所以常见太平军下乡镇压民变时,“本处乡耆具结求保” 、“老人保得日前杀乡人之辈当以首级奉献” 、“各军师旅兜率耆民,情愿赔偿庙宇求免” ,“旋为乡官调停” 的现象。常熟乡绅钱伍卿“一时名声甚大,伪主将钱畀以重权,颇见合机信任,众长毛亦畏服”,但他也是太平军“打先锋”的受害者,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四月常昭东乡民变,太平军骆国忠部下乡掳掠,过东徐市,将钱伍卿家“所藏蓄掳掠一空”,“伍卿哭诉于钱贼,罚骆跪过一夜,由是怀怨”。 所以“每逢乡民生事,贼欲动怒,皆赖其(钱伍卿)调停解散,屡免焚杀之祸”。 严办为首者和祸及一方的应变实践存在根本区别,应变效果也大相径庭。一般来说,本土基层官员对太平军当局“打先锋”的应变方式持抵制态度。
某些太平军官员对武力镇压民变存有异议。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二月,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出示,“禁剃头、霸租、抗粮、盗树,犯者处斩”,时人称“然其所统官员……任佃农滋事……万事借天欺人,与示正大反”。“任佃农滋事”“与示正大反”说明这部分执行官员对佃农抗粮、抗租有所放任。同年三月常熟南乡发生反租粮兼收民变,竟有“埋轮之使,犹倡免租之议”。 这是目前所见唯一一则确切记载太平天国官员主张免除地租的史料。“埋轮之使”指上级派出巡查的官员,他提议“着佃交粮”的佃农应免交地租,但其官爵和社会地位似不高,这一主张未在常昭地区产生影响。还有官员倾向于从宽处理参与民变者,像咸丰十一年(天历辛酉十一年,1861)三月常熟佃农洗劫乡官局,“屋庐多毁,器物掠空”,政府拿获为首三人监禁,准备严惩,四月初有“徐局勇首顾大山来调停劫局案”,“所获三犯释回” ;同治元年(天历壬戌十二年,1862)十二月,吴江同里镇楝花塘农民捣毁收租息局,扣押董事十余人,“周庄费姓遣人说合,得放回家”,以协商方式解除了危机。 然类似现象未成气候,没有对太平天国应对民变的主流实践产生影响,大多数基层官员一旦握有权柄,“困于子女玉帛……酒食盘游,无复斗志” ,“衣锦食肉,横行乡曲,昔日之饥寒苦况,均不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