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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不具备控制能力的人行使控制的方式?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8 06:21

正文

文 》李煜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读库原创


1

作者观点


要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犯罪的原因和找到对策,并作为犯罪学理论的基础。通过研究发现,个人在现代性社会中的行为不是自主选择的,而是受多种社会因素支配和决定。尽管如此,为什么要对我们要对个人受客观条件支配的行为进行谴责呢?不同的理论给出不同的答案,作者对人有道德自律的能力,在理性支配的领域是相对自由的以及犯罪是违背人类集体良知的两种说法进行评述,介绍了右翼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的例证,并指出各自的缺陷。总之,作者是从伦理在现代化社会中,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探讨犯罪学,从一个侧面论证犯罪是个人明显不具备权力和控制的时候行使权力和控制的中心观点。


2

论证过程


作者以一首《公交车上的女人》的诗开头,一个携着自己棺材的女士象征着个人在现代化的城市里无异于生活在死亡的坟墓中,因而企图逃避到自由的民主之地。开篇暗示了犯罪的原因存在于日常的生活中。接着,保守主义学者提出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从日常生活中找到犯罪的原因,而放弃了用逻辑的方法探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关于该问题的论证,作者的思路是: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是缺乏自制力的特征,官方数字统计显示犯罪绝大多数是普通犯罪所以要从普通生活中找原因,日常生活中的直觉是自然性的,更容易被接受,马克思主义者也是用直觉支持理论的。从这三个方面说明将理论建立在日常生活的合理性。之后再以哈特的社会学理论(即法律秩序要得到公众的接受才能合法化,社会是由规则规制的游戏,所以法律的强制性要靠人的内心接受而获得)支持研究基础放在生活的观点的正确性。


关于个人行为是受支配的论断,作者从城市生活的丰富性入手,举了两三个例子,一个是以自己的出行选择的乘车工具、遇到的人和事情,一个是大学班级不同信仰的学生观念的相互融合,一个是寻找异性伴侣花费的精力和程序、礼节来说明本以为是自己控制个人的生活,具有行为的自由,实际上生活的角色都是由现代性的社会所安排,包括自由、个性等是社会的创造物。为强化这一论断,作者以休谟的经验论和康德的理性论佐证。其中,休谟将个人界定为记忆功能的产物,是经验的产物;康德认为所有的问题都能由自然规律所支配和解释,因此,人的行为是受客观规律来支配,所谓的行为自由只是对个人信息缺乏的假象。


在论证个人行为要受社会规律支配后,作者探讨对个人归责的原因。康德将世界划分为内部世界和表象世界,我们能够观察的是表象世界,而对于内部世界的把握只能通过道德信念来把握,所以要对基于理性的法则上的道德自律进行谴责。其认为理性是完全自由的。然而这种将道德的基础归于神秘性是存在问题的。麦金太尔则认为,在复杂多样性的现代社会中,对道德的强调是无力的。另一位现代性理论家迪尔凯姆从社会分工的加剧要求更多的法律规则的角度,认为刑法反映了集体良知,犯罪是对集体良知的违反。然而,作者认为集体良知在现代社会变得复杂和抽象,其刑罚的效果并未像迪尔凯姆设想的那样发展。右翼犯罪学家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于有缺陷的社会化,并以婚姻制度为例,指出性和婚姻在现代性的发展,性成为可塑的和被解放的性,女性在性方面的自主反映了社会化的进程。


3

个人看法


本章是从现代性中的伦理、日常生活的侧面来探究后现代的犯罪问题。自我行为自由的观点经过作者的分析是不成立的,从日常生活的观察和理论的角度论证个人是受客观规律支配。通过对康德等人对犯罪归责于行为人的理论的评判,揭示了道德、集体良知或者有缺陷的社会化在解释该问题的不足之处。从对上述观点有节制的赞同中,为其全书阐述的自我控制理论提供了依据。


 个人认为:

① 个人的行为自由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的观点是值得推崇的,这一视角将犯罪的原因研究不再局限于行为人本人,而是深层次挖掘社会环境的影响。其实这与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是有相似性的。

② 实证分析的角度无疑是有力的,但不能忽略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性。当然作者也明确表示这是探究犯罪行为的一种尝试,是通过直觉追溯对自身的认识,但我认为要以实证的数据和事实为基础,再加以逻辑的抽象的分析,否则容易陷入片面性之中。

③ 尽管对道德和良知的探究容易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发展为神秘主义(康德的名言:敬畏的是法律和头上的天空),但不可否认道德在遏制犯罪的重要性。恶念未发展为恶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道德自律的规制。我认为,不论是实证分析还是逻辑的论证,犯罪人的道德自律是较为弱的,这也是作者立论中说的罪犯缺乏自制力的根源之一。正因为道德在现代社会的滑坡导致犯罪的产生,更应该强调道德的作用。同样,社会化进程中的缺陷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④ 犯罪到底是缺乏自我控制的产物,还是行使自我控制的表现?根据作者观点是不具备控制能力的行为人行使控制的方式,然而这与伦理完全无关吗?


事实上,莫里森在本章中谈到以日常生活为基础观察犯罪的成因对当代中国防控犯罪是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的,因为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这里探讨的犯罪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特征具有相似性和一定的前瞻性。生活在现代化的中国大城市中,个人也是受客观条件制约的,犯罪行为是自由的选择的说法某种程度上是不确切的。

将犯罪的原因归于道德意识的薄弱恐怕过于简单化,所谓集体的良知的说法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代难以得到认同,认为现代化本身的弊端产生了犯罪有一定的道理。国家对待高发的犯罪态势简单的以重刑思想为指导采取高压政策,结果是犯罪增多与刑罚加重呈现恶性循环的现象。因此,如果像本书作者提倡的更多的关注自我控制,将规则内化为行为人主观的遵守,或许是遏制犯罪高发,促进人类共同幸福的更好的路径。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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