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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06 16:5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借款与合伙关系的纠纷案件。原告许某在被告杨某经营的副食商行工作期间,转账12万元,后商行因经营不善注销,杨某为许某出具了借条。杨某主张许某是合伙人,但许某主张其只是被诱导转账,双方并无合伙协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不构成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判决杨某支付许某欠款及利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杨某经营的副食商行主要由其男友张某管理,原告许某在该商行工作并转账12万元。商行注销后,杨某为许某出具了借条。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杨某主张许某是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为合伙款;而许某主张其只是被诱导转账,双方并无合伙协议。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不构成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合伙关系的构成包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日常生活中,一方以“赚钱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邀请另一方投入资金共同经营的情形很容易被认定为不能构成合伙关系。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引发争议。


正文

鲁法案例【2024】47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在菏泽市鲁西新区经营有一家副食商行,主要由其男友张某管理,原告许某在该商行工作。工作期间,许某先后向该商行及杨某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12万元。后该副食商行因经营不善注销,杨某为许某出具了一份借到许某12万元的借条。庭审中,杨某辩称许某是以副食商行合伙人的形式加入的,其支付的款项是以合伙人名义交纳的,不能以借款的方式主张。许某亦自认“2023年9月份是让我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陈述“张某多次诱导我转账,说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许某主张杨某欠其借款12万元未还,提供了借款条、银行和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杨某主张许某系商行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应为合伙款,庭审中许某虽承认“张某让其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亦陈述“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按照许某所述和张某约定的分配方案,双方明显并非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诉讼中双方也未提交其他可证明存有合伙关系的证据。因此,在仅有杨某和许某口头表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双方所述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根据杨某出具的借据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债务应予偿还,许某要求杨某支付该笔1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欠款120 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合伙关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根据以上构成要件,审判实践中认定合伙关系的考量因素主要为:一是各方是否存有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的行为;二是各方是否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日常生活中,一方以“赚钱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邀请另一方投入资金共同经营的情形比较常见。从法律层面而言,因缺乏“共担风险”要件,该种情形很容易被认定为不能构成合伙关系。因此,如进行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伙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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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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