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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后如何征管?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 公众号  · 财务  · 2018-07-18 18:08

正文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 局制定 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 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 按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 ,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 ,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 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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