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类“幽雅”酒商标:
1965年,茅台酒厂技术负责人李兴发首次提出“幽雅细腻”为酱香型白酒的香气特点,此后在茅台酒瓶背面一直沿用至今。
1997年起,有《QB/T2305-1997号国家轻工行业标准特香型白酒》、《GB18624-2002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水井坊酒》、《GB19327-2003古井贡酒》等20多份国家和行业标准均将“幽雅”作为白酒香气感官词汇的强制标准,且标准的发布时间远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等。
根据国家图书馆“幽雅”关键词检索报告,1980年以来在人民日报等一千多篇报刊杂志及文献中均有“幽雅”作为白酒香气感官特点的报道。
(QB/T2305-1997号标准截图)
贵州食品工业协会《关于请求释明“幽雅”是否为白酒类商品通用描述性词汇的回函》:
古井贡公司主张通过使用“幽雅古井贡”等,取得或增强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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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原浆"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
古井贡公司以第4412409、43654805号“幽雅”商标为引证商标对“荷花幽雅、古福承匠心幽雅”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提起异议、无效宣告均获得国知局支持。
古井贡公司名下2300+商标申请记录:
其中包含“一带一路”、“手工酿造”、“味道”、“清纯、至纯”、“原生态”、“37.5°”、“小火慢蒸”、“年三十”等。
“幽雅”无效宣告案一审判决认为,“幽雅”在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下,可以用于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幽雅”标识在白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表明该标识在市场中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至于原告所称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第三人恶意囤积商标等,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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