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对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因为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个人的正常生活。隐私权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逐渐发展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个人不受他人的干扰,可以决定谁拥有权利获知自己的某些私人信息,这是每个人自主权得到尊重的基本理念。但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凝视”给人类带来了严重挑战,人类日常生活面临数字化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的介入,这种介入导致了隐私不保时代的真正来临。“被遗忘权”的提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化解这样的数字异化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但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
【关 键 词】大数据/圆形监狱/时间凝视/被遗忘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自主权
如今,媒体上越来越多地充斥着各种闲谈与丑闻,偷窥、暗访已经成为媒体最习以为常的吸引眼球的手段。不少人认为这类信息具有冒犯性,应该被禁止。法学家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1890年建议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如今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深入人心,许多人认为,过分刺探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其他人的生活并非善举,何况许多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无关。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一方面解放了普通大众的传播权利,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面临严重的挑战。如《体育画报》泳装模特耶西卡(Yesica Toscanini)醉酒后与朋友拍了一张衣着不得体的照片,后来,这张照片被上传到了网上。她为此起诉了雅虎,要求它删除照片,结果她胜诉了[1]。
一、大数据时代的挑战
2014年7月21日,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从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看,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①。有统计表明,Facebook每天更新的照片量超过1000万张,每天人们在网站上点击“喜欢”(Like)按钮或者写评论大约有30亿次。YouTube每月接待多达8亿的访客,平均每一秒钟就会有一段长度在一小时以上的视频上传。Twitter上的信息量几乎每年翻一番,每天都会发布超过4亿条微博。其实,有关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都正逐渐变成数据,存贮云端,大数据时代②就这样来临了。合理利用和分析大数据对人类掌握城市、交通、医疗、民生等方面的情况会更精确,甚至可能通过数据分析而洞察未来的变化,这无疑会极大地造福人类。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云”的出现为人类生活打开了一扇方便快捷之门,甚至更为开放的社会也由此拉开了序幕。不过,所有的技术变革都是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其革命性的积极效果,也要看到由此引发的危机,无所不在的数字摄取工具、精准的地理定位系统、云存贮和云计算又将人们推进一个透明的时空之中。数字技术存在异化的可能,人也许会被自己创造的技术奴役。
当我们使用数字设备的时候,行为信息被转化为数字碎片,经由算法,这些碎片将还原出与现实相对应的数据化个体,由此每个人都在数字空间中被“凝视”着。美国著名计算机专家迪博德(John Diebold)曾分析说,当你在银行存钱、提款的时候,你留下的信息绝不仅仅是一笔银行交易,其实你还告诉了银行某一时刻你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些信息很可能会成为你其他行为的解释,从而透露你的隐私。例如,如果这个提款记录和你当天的通讯、消费、旅行等其他数据记录整合起来,你当天的行踪和行为就不会有太多的秘密可言。迪博德进一步总结说,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或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的,很多时候是大于2的③。
圆形监狱以数据库为其囚禁数据化个体的空间,而算法则是对其中的个体进行凝视的目光,数据空间中的每个个体都无法逃离其凝视。就大数据的算法,face.stat.com创立者基于自己数据挖掘的过程进行了分析。该网站的主要特色是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照片,并且浏览和评判他人的照片。创立者在照片下设置了系列问题,诸如:你觉得我有多大?如果你是保安,你会检查我吗?你觉得我聪明吗?你觉得我是否能打得过一只中等大小的狗?你觉得我整过容吗?你觉得我是否值得信任?你觉得我是否聪明?你觉得我是否有才华?你觉得我是否年轻?你觉得我是否富有?等等。创始人使用Pearson关联算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到了一些有趣的关联信息,例如:女人比男人看起来更聪明;女人更有可能打得过一条狗;女人更有可能被雇佣为保安等。人们常用的评论词频通过counts与sort两个命令即可完成检索。研究者指出,当FaceStat的用户描述标签时,可以看出人们对特定类型群体的情感与反应[2]265。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兼职高级研究员理查德•福肯瑞斯曾指出,Gmail具备联络跟踪功能,这个功能已与谷歌管理数字照片的免费产品Picasa整合。Picasa具备标签功能,可以告诉谷歌照片在哪里及何时拍摄,此外还具备一个先进的面部识别功能,谷歌可以通过认出一张照片中的某个人,识别用户数字照片库中这个人的所有照片。仅仅将这 三种服务与谷歌的核心搜索功能整合,就能让谷歌在互联网上的几乎任何一张数字照片中找到此人,从而获知用户出现在哪里、什么时候、和谁在一起以及做什么。如果把YouTube加入进来,或者安卓手机,或者谷歌开发或收购的其他任何数据库,其结果会让人大吃一惊[3]。《基督科学箴言报》曾报道了卡内基梅隆大学数据隐私专家的观点:“即使没有姓名、没有社会安全号,只要通过性别、生日和邮编这三个数据项,数据挖掘的技术就能够成功识别全美87%的人口。”[4]
数据本身的特性使得数字化的凝视除在空间上囊括所有的个体,同时还带上了时间的维度。维克托提出了“数字化记忆发展四大驱动力”的观点: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性覆盖。其中的易于提取性使得个体在时间向度上留下的数据痕迹都将永久保留。全国人大代表叶青2011年3月12日在做客正义网直播访谈节目时谈到,个人信息一旦发布到网络上,可能其终身所有东西都会永久留在上面,覆水难收。个人信息的外露可能会遭到某一方或者某一人的“攻击”,一方面是无中生有的,另一方面则会对其真实的负面信息进行炒作。互联网不会遗忘从鸡毛蒜皮的小事到所谓的人生大事,通过探索引擎,关于个人的信息在N多年之后仍然很容易被搜索到,其中一些可能会让当事人感到羞愧、尴尬乃至愤怒。叶青举例说:“比如我要升职的时候,大家就把我过去所有的东西都摆出来,一件很小的事情可能就会对我产生很大的影响。那时候登记的那些信息并不是不真实的,也是真实的。但是,人在一生中会发生很多的变化,那些信息可能是我青春时期的,我不希望跟现在关联起来,我的那些信息可不可以被遗忘掉?”
数据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上的凝视使得个体在数字空间这一公共平台上的当下与过往均无法被抹去。你不知道究竟在什么时候那些监视者会对你发出警告,这倒颇有法国大革命时候的意味,大革命关注的核心就是:防止人们干坏事,驱散他们想要干坏事的念头。换言之,让人们处于不能和不愿的状态④。安德鲁•费尔德玛(Andrew Feldmar)生活在温哥华,他是一位六十多岁的心理咨询师。2006年的某一天,一位朋友从西雅图国际机场赶过来,费尔德玛打算穿过美国与加拿大的边境去接他。但是这一次,边境卫兵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查询了一下费尔德玛。搜索结果显示,费尔德玛在2001年为一本交叉学科杂志所写的一篇文章中提到自己在20世纪60年代曾服用过致幻剂LSD。因此,费尔德玛被扣留了4个小时,期间被采了指纹,之后还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是他在大约40年前曾服用过致幻剂,而且不准再进入美国境内。安德鲁•费尔德玛是一位没有犯罪记录、拥有学识的专业人员,他知道当年服用致幻剂确实违反了法律,但他坚称自1974年以来就一直没再服用,那是他生命中一段早已远去的时光,一个他认为已被社会遗忘了很久、与现在的他完全不相干的过错。但是,数字技术已经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完善的记忆。虽然年近七十的安德鲁•费尔德玛未曾在互联网上主动披露关于自己的信息,但他怎么会想到,自己曾经发表过的一篇文章居然成为限制他行动的证据。对他而言,“成为数字化记忆的受害者完全是一个可怕的突然袭击”[5]序,8-9。
在这样的时代,难免会产生一种恐惧,大数据时代源自空间与时间两个维度的凝视让我们无处可逃。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教授分析说,数字化记忆具有三个特征: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这便意味着在信息权力与时间的交会处,永久的记忆创造了空间和时间圆形监狱的“幽灵”。完整的数字化记忆摧毁了历史,损害了我们判断和及时行动的能力,让我们无助地徘徊在两个同样让人不安的选择之间:是选择永久的过去,还是被忽视的现在[5]117。数字空间既是实在的,也是虚拟的。说其实在,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论、行为甚至心理活动都是真实的存在;说是虚拟的,是因为这些数据会存在于云端,它们呈碎片化、无组织的形态,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它们在何处。但通过特定的算法,各种机构却有可能完整地获得这些数据。对这些机构而言,我们的数据是完全敞开的,它们可以监视我们的一举一动、一思一感。我们所寄希望获得保护的个人隐私就这样毫无保留地呈现于权力机构之眼中。怎么办?
二、“删帖运动”与“被遗忘权”的提出
2013年4月,英国《卫报》发表了关于“我能删帖吗”的争论文章[6],文章描述了欧洲围绕“被遗忘权”掀起的网络数据保护运动。文章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要求博客服务商和网站删除内容,比如有损害或过时的个人信息,还有让人难堪的照片。《卫报》的文章介绍说,隐私权游说团体Big Brother Watch在2013年2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称,68%的英国民众对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感到担忧,其中22%的调查者表示“非常担忧”。《卫报》的读者调查表明,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被泄露:一是难以注销社交媒体网站账户,难以确保网站上的所有数据被删除;二是使用Google搜索自己的个人信息时,一些过时的、有失偏颇的或者不正确的搜索结果排在靠前位置;三是缺乏控制其他用户发布含有自己信息图片的方法;四是网络跟踪软件会监控用户网络的使用情况,并得到个人网络活动习惯的全貌。删帖运动可被看作个体为确保自主性,对数字空间中权力的凝视进行抵抗的表征。
2012年1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2012/72、73号草案》(以下简称《2012年欧盟草案》),对1995年出台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95/46/EC号指令》进行修订。《2012年欧盟草案》中最具争议性的议案是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欧盟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7]有学者将“被遗忘权”定义为:“如果一个人不再想让他的个人信息被信息控制者加工或者存储,并且如果没有保持这些信息的合法基础,这些数据应该从他们的系统中删除。”[8]因此,“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the right to erasure),这一权利对于那些网络用户控制谁能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根据《2012年欧盟草案》,个人数据被广义地界定为“任何与一个信息主体有关的信息”[9]。信息主体提出要求后,网站操作者被要求“不加延迟地实施删除”,除非对数据的保存为践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所必需。欧盟负责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司法专员维维亚娜•雷丁(Viviane Reding)于2012年1月22日宣称,欧盟委员会提议将创建一项全新的隐私权——“被遗忘权”[10]。
所谓的“被遗忘权”就是允许当事人删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关于自己的令人尴尬的照片或者数据信息。根据欧盟提案,这一权利被定义为:“个人有权利使它们的个人信息……被删除,当已经没有保存它们的正当理由时。”这一权利延伸至所有人的个人信息,而不仅仅是犯罪者的犯罪前科。根据欧盟提案,在以下四种条件下,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其有关的所有信息或停止此类信息的进一步传播:(1)此类信息已没有被收集或处理的必要;(2)权利主体通过声明或行动表示不再允许其信息为实现一个或多个具体目的被收集,或被收集的信息存储期已过且法律上已没有处理该信息的必要性;(3)权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反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除非对该信息的处理对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或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属于信息控制者既定的官方权利范围之内,或信息收集者对该个人信息的处理有着超越保护个人信息自由的无可抗拒的立场;(4)对权利主体个人信息的处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7]。
2014年5月,谷歌在欧洲一宗关于数据隐私限制的重要案件庭审中败北,这令该公司有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删除搜索引擎上会显示的个人信息。这一案件源自一名西班牙公民的投诉,这位西班牙公民要求谷歌删除与他的住房有关的链接——他的房屋正由于未能支付税款而遭到拍卖。西班牙最高法庭做出了有利于这一投诉的判决。而谷歌却辩称该公司没有责任删除在其他网站上合法发布的信息,并拒绝删除相关内容。出于这个原因,西班牙最高法庭将该案提交给欧洲法院。欧洲法院的法官认为,谷歌在处理其服务器上的数据时扮演的是“监控者”的角色。他们还认为,“搜索引擎的业务活动是对网页出版商业务活动的补充,对于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权等基本权利都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⑤。
2014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又要求谷歌将“被遗忘权”延伸至全球,也就是说全球用户都有权要求谷歌删除其搜索数据库中“不相关、不吻合、不正确”的搜索项目。代表欧盟的隐私监管机构——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负责人伊莎贝尔•法尔奎—佩隆迪(Isabelle Falque-Pierrotin)表示:“根据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律分析来看,谷歌所有搜索站点,包括.com,都要遵守‘被遗忘权’。”[11]欧洲法院法官的看法似乎是认可了欧盟公民拥有在互联网上“被遗忘权”的观点,而欧盟委员会曾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引入这一权利。面对这一困局,谷歌当然不希望妥协,因为谷歌董事长施密特曾表示,“被遗忘权”没有必要延伸至美国站点。
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已经被认为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定保护的价值或利益。这一权利被归类为一种隐私主张,即使它被应用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公开的信息。它代表着‘信息的自我决定’和以控制为基础的隐私定义,并且试图将个人信息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12]14这一权利暗示着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决定这些信息将会怎样,并且即使‘离开其掌控’,也保持着对它的控制。”[13]144但这并不单纯只是一个私人问题,还牵涉到对公、私与公共性的考量。不同国家对隐私、言论自由、国家安全等基本理念的不同,使得“被遗忘权”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了挑战。
三、“被遗忘权”必须面对的质疑
(一)当“被遗忘权”遭遇言论自由
就被遗忘权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态度:第一种认为,当言论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个体可以以保护隐私权为名,用“被遗忘权”删除自己的言论,从而保护个体的言论自由;第二种认为,言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与私人领域无关,即便个体要使用“被遗忘权”保护自己,也与隐私权毫无关系,因此,坚持“被遗忘权”不利于保护言论自由。
欧洲倾向于第一种态度。欧洲推出的法律规定所强调的理念是:他人发布的真实信息与本人发布图片后由他人复制,其删除请求是一致的,两者均包含于个人数据的界定之中,即“任何与我相关的信息”,无论其来源,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删除要求。至于举证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第三方必须证明该信息是出于新闻、文学艺术实践的目的。
美国则坚持第二种态度。对美国人来说,“被遗忘权”除了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冲突外,也与美国传统的司法实践相冲突。如2010年末,哈维•库尔茨(Harvey Purtz)向施里尼•华森(Rajesh Srinivasan)提起了一个小额赔偿诉讼,理由是华森使他和妻子遭受故意精神伤害,因为对方拒绝从《加利福尼亚日报》(Daily Californian)的在线档案中删除关于其儿子克里斯•库尔茨(Chris Purtz)的一篇文章。这篇四年多前的文章详细报道了在旧金山的脱衣舞俱乐部,库尔茨醉酒后与员工冲突的事实。那次事件之后,克里斯•库尔茨就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球队暂停比赛。最终因为个人原因于2007年2月离开球队,2010年去世。克里斯•库尔茨死后一个月,其父哈维•库尔茨联系了《加利福尼亚日报》,要求从其在线档案中删除关于他儿子死亡的那篇文章,华森以文章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撤销资格而拒绝从数据库中删除。哈维•库尔茨为此提起了7500美元的赔偿请求。但法院没有支持库尔茨的主张,法官认为虽然他很同情库尔茨遭受的丧子之痛,但这并不能成为要求华森删除文章的合法请求。透过这一案例,美国人似乎向世人表明,被遗忘权不等于有权抹杀整个历史,对于最新提议的被遗忘权,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要消除人们顾虑,即它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一直以来,美国法律都主张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再回到私密状态。“被遗忘权”是否真的是一种隐私权?因为隐私涉及的是那些没有公开的信息。相反的,“被遗忘权”是通过不再允许第三人获取这样的信息,将一定时期内的公共信息转向私人信息[14]。
在美国,出版某人的犯罪史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两个德国人因谋杀一位著名演员而锒铛入狱,他们试图从该演员的维基百科词条中抹除自己的犯罪史,遭到维基百科的抵制[15]。有学者明确指出:“欧洲人相信政府,不相信市场,而美国人的态度恰巧与此相反。”[16]因为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媒体的言论自由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涉及个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媒体中的个人隐私如果成为言论的一部分,那么隐私权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就形成了内在的冲突。显然,一定程度上作为经济权利处理的隐私权,在法律效力上难以与承载着公共利益(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相抗衡,这导致了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相对较弱[17]。因此,“通过政府行为保护公共形象的欧式传统若被移植到美国,将会遭遇第一修正案的强烈阻碍”[18]271。
那么,在私与公共之间该如何平衡呢?欧盟就此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如信息控制者在如下情况下可拒绝承担删除个人信息的责任:(1)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纯粹为了言论自由,比如新闻报道或文学艺术的表达。(2)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在保证信息主体之基本权利的同时涉及以下与健康安全有关的情况: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为医学专家或其他人员为了研究药物、医学诊断、医疗服务的供给和管理所用;个人信息在公共健康领域符合公众利益,比如防止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及维护医疗产品、医疗器械的品质和安全等;个人信息符合其他公共利益,比如有利于建立医疗保险系统的医疗津贴或是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率。(3)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为历史性、数据性、科学性研究所必需。(4)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信息掌控者不具有发言权,欧盟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⑥。
(二)当“被遗忘权”遭遇国家安全
2001年9月24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爱国者法案》⑦,该法案要求限制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广度,并提高政府控制、检查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度。这些个人信息很多都属于隐私的范围。例如,根据这项法案,警察和情报机关不需要法院的核准就有权窃听公民的电话,检查公民的电子邮件和医疗、财务甚至在图书馆的借阅记录等等一切信息记录。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批评这是向麦卡锡主义的回归,是以“反恐”的名义粗暴侵犯公民的隐私和自由。《爱国者法案》长达342页,赋予执法和情报机构广泛权力,以防止、调查和打击恐怖主义。没有经过听证会,没有任何会议讨论和斟酌,就交予表决。法案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众议院357票赞成66票反对,参议院仅1票反对。众议院议长哈斯特德(John Hastert)解释说,为打击恐怖主义,确保国家的安全,全体美国人都应该考虑牺牲一部分个人自由。次年11月,国会正式通过了《2002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批准联邦政府在国土安全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的内阁部门:国土安全部(DHS)。不过,美国人对这样的侵犯个人隐私的法案还是心存疑虑,毕竟美国社会对个人权利还是十分看重的。据上海《新闻午报》2007年9月28日报道,美国联邦法官2006年9月26日做出裁决,美国《爱国者法案》两项条款违宪,因为它们允许当局在没有确切理由的前提下就发布搜查令。报道称,美国俄勒冈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安•艾肯裁决认为,《爱国者法案》有关条款允许政府机构毫无根据就对美国公民进行监视和搜查,这样的做法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精神。
媒体揭露了自2004年始,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等政府核心层通过一些司法程序手段,成功绕开了有关公民隐私等的法律困境,建立了四大监控计划,棱镜计划就是其一⑧。但对于斯诺登究竟是捍卫了公民的隐私权利,还是损害了美国的反恐制度,美国人的态度仍然存在较大差异。2013年6月12日至16日,由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和《今日美国》联合完成的调查显示,44%的公众认为泄露此类国家安全局的监听信息损害了国家利益,49%的公众认为这是为国家利益而服务的。对斯诺登的赞同与反对,民意基本不相上下。而在这两股不同的声音背后,折射出的是一个让美国人民真正需要面对的尴尬议题,那就是在长期坚守的公民自由与日趋严重的国家安全问题之间,到底应该选择谁?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研究生马瑞欧(Sergio Marrero)认为:“美国人一直以自由为信仰,但它的前提是不能与任何威胁生命的事情相冲突。如果是为了维护国家的自由和主权,这样的监听是可以接受的,但它必须发生在很多人的生命安全都处在危险之中的时候。”⑨不过,美国新闻记者西蒙•加芬克尔等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监控就是监控,不管是通过人还是通过计算机来监控,多少都要侵犯个人的隐私和自由。数据库一旦建立,就应该严格保护,否则很容易被滥用。”[19]15
(三)模糊还是过宽
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的相关条款尚未进一步细化,这看起来是有意为之。因为维维亚尼•雷丁主张,这一规定应模糊一些,以便可以适用于未来的新科技。但法律文本如果不精确,无论是模糊或过宽都必然带来操作实施上的困难。比如说,对于“被遗忘权”所涉及的个人数据的滥用或者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法律应该要追究的是数据的收集者吗?对Google、Facebook、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或者像学校、医院、银行这样的社会组织以及诸如国家安全部门、司法机构等国家机构,它们都拥有大量的公民个人数据,一旦涉及隐私信息的泄漏,它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被遗忘权”必须承认大数据的威力(以及隐私风险)主要来自元数据,即有关数据在哪里、何时以及由谁创建的信息。在反恐工作中,元数据经常让我们获得关键的第一线索,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在商业领域,元数据让巨大的数据库可添加索引、可检索、可连接、有用而且有价值。与很多互联网企业一样,谷歌的隐私政策强调为客户内容提供保护,但将元数据视为其可以永久保留和控制的业务记录。对此,理查德•福肯瑞斯指出,有意义的“被遗忘权”应当规定,企业不仅要清除电邮内容或照片,而且还要清除与这位用户相关的所有元数据[3]。
不过另有学者指出,在大数据时代,因为数据的价值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二级用途上,而收集数据时并没有这种考虑,所以“告知与许可”就不能再起到好的作用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不一样的隐私保护模式,这个模式应该着重于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初取得个人同意上。这样一来,使用数据的公司就需要基于数据将对个人所造成的影响、对涉及个人数据再利用的行为进行正规评测[20]220。
四、结语
就像核武器即使在“冷战”这一最严峻的时代也未真正将人类带入灾难一样,人类面对大数据的作用一定也会谨小慎微。但相比于核武器,收集和处理个体数据的技术门槛相对比较低,被不当使用甚至暴露个体隐私的风险要高很多。
政府机构和大数据公司能够将客户的个人信息与他们的行为特征结合起来,比如阿里巴巴公司可以从客户的购买行为、手机全球定位卫星数据以及其他各种可穿戴设备上产生的数据,挖掘出客户的相关“推测数据”(inferred data)。这种推测数据如同哈维尔在《1984》一书中所刻画的“老大哥”一样,时时刻刻监视着人们的一举一动。美国、英国和最近暴露出的德国等许多国家政府机构都在收集公民的个人数据,从个人邮件到各种社交网络的言论等等。
“被遗忘权”的提出为数据隐私的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方向。因此,即使是美国也在部分接受这一新的权利主张。2012年2月23日,美国白宫公布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该法案第5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让公司纠正不准确信息以及删除信息的权利。2012年3月29日,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快速变革时代消费者隐私保护:针对企业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建议》。该建议书提出授予消费者有限的数字遗忘权,即赋予消费者有要求公司删除其不再需要的消费者数据的权利,并允许消费者可以获取本人数据及在适当情况下隐瞒和删除本人数据。美国加州2014年也通过了“橡皮”法律,用户可以要求科技公司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将于2015年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不过,过于扩大“被遗忘权”的边界也是不适当的。其一,因为对于被认为是理性的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权利保护反而鼓励他们在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的随意性甚至是不负责任态度。一个良性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公民自觉自律的基础之上,促成公民养成良好的媒介素质,知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而不能要求法律去保护他们的过失和不当行为与言论。其二,要求各种不同的网络平台及时处理各种不同理由的删除请求,对这些平台公司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负担,会拖累这些机构的正常发展。其三,在新媒体时代,公与私、真实与虚拟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不那么清晰可辨了,传统的私人领域已经越来越公开化。这一结果是好是否,尚难界定。
总之,一方面我们要保护私人领地的神圣性,要防止有人假公济私,但同样也必须保护公共领域的开放性,要防止有人假私损公。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学术团体,或者什么别的,在我们脑中第一次只是浮现起“自身所处的集团”的时候,我们的思维方式严格来说就处在了“私”的立场[21]411。以各种名目的私的名义去损害公共利益同样也是不正当的。在运用“被遗忘权”的时候,如果可以首先想到他者的要求,并站在与之关联的一个较为开放的立场下进行思考的话,那才是真正站在“公共性”的立场来看待这个权利了。
注释:
①详情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P020140305346585959798.pdf,2015年1月20日。
②关于大数据,目前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大数据有如下三个特征:(1)数量(volume)大,根据IDC研究报告,未来10年全球数据量将以40%多的速度增长,2020年全球数据量将达到35ZB(35000000PB),为2009年(0.8ZB)的44倍;(2)时效性(velocity)要求高,数据被创建和移动的速度快;(3)种类(variety)和来源多样化,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关系数据库/数据仓库/互联网网页等数据类型。参见杨正洪编著《智慧城市——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之应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③转引自涂子沛《大数据》,(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2页。
④转引自包亚明《福柯访谈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7页。
⑤转引自邵国松《“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04-109、125页。
⑥转引自邵国松《“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04-109、125页。
⑦《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是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颁布的国会法案。正式名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义为“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取英文原名的首字缩写成为"USA PATRIOT Act",而"patriot"也是英语中“爱国者”之意。
⑧据《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16日爆料,斯诺登所曝光的“棱镜”项目源自一个此前从未公开过的“星风”(STELLARWIND)监视计划。“星风”监视计划分拆成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执行的4个监视项目,除“棱镜”外,还包括“主干道”(MAINWAY)、“码头”(MARINA)和“核子”(NUCLEON),这些都只是项目的代号,具体名称及含义仍属美国国家机密。
⑨转引自杨静竹《近半受调查美国民众认为斯诺登为国家利益服务》,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6月19日,第9版。
【参考文献】
[1]R. Krulwich,"Is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the Biggest Threat to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2012-02-24, http://www.npr.org/blogs/krulwich/2012/02/23/147289169/is-the-right-to-be-forgotten-the-biggest-threat-to-free-speech-on-the-internet, 2015-01-20.
[2]Toby Segaran、Jeff Hammerbacher编:《数据之美》,祝洪凯、李妹芳、段炼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T. Segaran & J. Hammerbacher(eds.), Beautiful Data: The Story behind Elegant Data Solutions, trans, by Zhu Hongkai, Li Meifang & Duan Lian, Beijing: China Machine Press, 2010.]
[3][美]理查德•福肯瑞斯:《谷歌不应侵犯网民的“被遗忘权”》,2012年2月21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3258/ce,2015年1月20日。[R. A. Falkenrath,"Google Must Remember Our Right to Be Forgotten," 2012-02-21,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3258/ce, 2015-01-20.]
[4]M. Clayton,"US Plans Massive Data Sweep," 2006-02-09, http://www.csmonitor.com/2006/0209/0209/p01s02-uspo.html, 2015-01-20.
[5][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V. M. Mayer Sch nberger, Delete: The Virtue of Forgetting in the Digital Age, trans, by Yuan Jie, Hangzhou: Zhejia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13.]
[6]G. Tremlett,"Forget Me Not: Campaigners Fight for Control of Online Data," 2013-04-04, http://www.guardian.co.uk/technology/2013/apr/04/right-forgotten-internet-campaign, 2015-01-20.
[7]European Commission,"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2010-04-11, http://ec.europa.eu/justice/news/consulting_public/0006/com_2010_609_en.pdf, 2015-01-20.
[8]S. Kulevska,"The Future of Your Past: A Right to Be Forgotten Online?" 2013-06-24, http://www.chillingeffects.org/weather.cgi? weatherid=769, 2015-01-20.
[9]European Commission,"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2012-01-25,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document/review2012/com_2012_11_en.pdf, 2015-01-20.
[10]V. Reding,"The EU Data Protection Reform 2012: Making Europe the Standard Setter for Modern Data Protection Rules in the Digital Age," 2012-01-22,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 reference=SPEECH/12/26&format=PDF, 2015-01-20.
[11][英]亚历克斯•巴克:《谷歌输掉互联网“被遗忘权”官司》,简易译,2014年5月13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6204,2015年1月20日。[A. Barker,"Google Lost Internet 'Right to Be Forgotten' Lawsuit," trans, by Jian Yi, 2014-05-13,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6204, 2015-01-20.]
[12]M. L. Ambrose& J.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cross the Pond," 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 Vol. 3(2013), pp. 1-23.
[13]J.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Worth Remembering?"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Vol. 28, No. 2(2012), pp. 143-152.
[14]R. H. Weber,"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More than a Pandora's Box?"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E-Commerce Law, Vol. 2(2011), pp. 120-130.
[15]J. Rose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2012-02-13, http://www.stanfordlawreview.org/online/privacyparadox/right-to-be-forgotten, 2015-01-20.
[16]F. Werro,"The Right to Inform v.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 Transatlantic Clash," 2009-05-08,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abstract_id=1401357, 2015-01-20.
[17]王东宾:《信息社会,个人隐私保护任重道远》,2013年2月7日,http://www.guancha.cn/wangdongbin/2013_02_07_126086.shtml,2015年1月20日。[Wang Dongbin,"Privacy Protection Ha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in the Info-society," 2013-02-07, http://www.guancha.cn/wangdongbin/2013_02_07_126086.shtml, 2015-01-20.]
[18]R. K. Walker,"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64, No. 20(2012), pp. 257-286.
[19]S. Garfinkel & M. D. Smith,"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Data Surveillance," IEEE Security and Privacy,Vol. 4, No. 6(2006), pp. 15-17.
[20][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V. Mayer-Sch nberger & K. Cukier, 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 trans, by Sheng Yangyan & Zhou Tao, Hangzhou: Zhejia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13.]
[21][日]佐佐木毅、[日]金泰昌等主编:《公共哲学》第8卷,吴光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Takeshi Sasaki & Kim Tea-Chang(eds.), Public Philosophy: Vol. 8, trans, by Wu Guanghui,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09.]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杭州)201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