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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新华社增加“老虎”“苍蝇”为新闻出版禁用词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19 00:00

正文

作者:汪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来源:“法门老犬”微信公众号

 

最近,新华社发布的《新华社公布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一文在微信朋友圈获得大量转发。根据该规定,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法律类的禁用词,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涉及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以及国际关系类的禁用词。

 

笔者举双手赞成新华社的这个规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颁布这些禁用词,有些是基于新闻报道的准确性,比如,对“检察院检察长”不能简称为“检察院院长”;未判定有罪的,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能称为“罪犯”;有的是基于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尤其是涉及外交、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内容;有的则是基于对人的基本尊重,如禁止对身体伤残的人士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当使用“残疾人”“盲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受新华社该规定的启发,也是基于笔者长久以来的认识,笔者向新华社提出如下建议:在当下及以后的反腐案件的报道中,应该禁止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直接使用“老虎”、“苍蝇”(或“打虎拍蝇”)这样带有歧视性的词语,而应该按照纪委和司法部门的正式文书,直接称之为“违纪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众所周知,在人类长期的生活中,不同的动物被赋予了不同的情感色彩。比如,狗是忠诚的;牛是勤劳的;鸡往往指代“卖淫者”,而“老虎”,往往是凶恶的、吃人的;至于“苍蝇”,则是令人讨厌的、恶心的。毋庸讳言,大大小小的腐败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人理所当然应当在依纪依法、遵守程序的前提下得到应有的惩处。但作为因职务犯罪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即便他在被查处的过程中,其基本的人格也应该得到尊重。这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尊重,也是包括对其家属的情感的尊重。有谁愿意自己的家属因为违纪犯法了,就被比喻为动物,而且是不受待见的“大老虎”“小老虎”和“苍蝇”呢?况且,在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开文书中,其实腐败案件的当事人是未被称为“大老虎”“小老虎”或“苍蝇”的。
 

——————法门老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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