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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王志远:从"印证"到"论证": 我国传统定罪思维批判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06 10:11

正文

从"印证"到"论证":

我国传统定罪思维批判

王志远:《从"印证"到"论证":我国传统定罪思维批判 》,法律出版社2016年9月版。

作者简介

王志远,山东昌邑人,1977年3月出生。1999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8月开始任教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2010年9月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一年,2011年9月破格晋升为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发表论文近70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重要合著2部。代表性专著《共犯制度的根基与拓展——从“主体间”到“单方化”》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代表论文《德日共犯处罚制度实践思维当中的“主体间”与“单方化”——我国共犯制度思维合理性的域外视角审视》获首届吉林省法学会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15年获评第二届“吉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当下刑法核心机能的“规范确证”立场,更倾向于强调刑法教义学的“法公正”导向。“印证式”定罪思维为实现“法安全”价值取向而生,由于其过分依赖形式逻辑,排斥实质性的判断因素介入定罪过程,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同时印证式定罪思维在刑事立法、刑法教义学、刑事法治观和刑事司法权运行机制构建等方面也起到了相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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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刑事法律的当代使命


第一章  我国当下定罪思维模态的揭示与剖析
一、司法三段论
二、印证式定罪思维模态的思想基础
(一)形式理性
(二)法的客观化
(三)法律实证主义
三、印证式定罪思维模态的历史基础:限制刑罚权的滥用
四、印证式定罪思维的认识论基础:科学理性主义


第二章  我国印证式定罪思维模态下实践运行效果评判
一、定罪过分形式化:实质合理性考量的缺席
二、不当的利益衡量:刑事司法核心机能的偏离
(一)案例:现象展示
(二)刑事司法的规范确证机能
(三)印证式定罪思维与不当利益衡量现象之间的必然性联系
三、疑难案件解决方案选择机制缺失
(一)刑事疑难案件解读
(二)消极规范缺失型刑事疑难案件
(三)规范模糊型刑事疑难案件
(四)选择多元型刑事疑难案件
四、司法不够尊重事理


第三章  印证式定罪思维模态下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批判
一、指向公正规范引导的刑法教义学
二、目的理性缺失:我国传统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审视
(一)随机客体
(二)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
(四)分则个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及于共犯人
(五)纯逻辑性的罪间界限分析
(六)累犯
(七)提倡: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目的合理性清理
三、形式化缺陷修正机制的缺失: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批判
(一)平面四要件理论与印证式定罪思维模态之间的契合性
(二)形式化缺陷的凸显
(三)立体化犯罪成立理论对形式化缺陷的应对
1.消极不完整性的立体化应对
2.积极不完整性的立体化应对
(四)实质因素的回归与原理化:立体化犯罪成立理论的真正贡献


第四章  印证式定罪思维下的我国刑事立法观批判
一、限权与公正:我国当代刑法立法合理性标准评判
二、事实与规范:当代中国刑法立法方法论批判
(一)刑法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二)当代中国刑法的“事实中心主义”审思
1.“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
2.“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的现实缺陷
(三)评价因素的复归:法的规范目的
(四)思维观念的转变与“事实与规范理性平衡立法方法论”
三、印证式定罪思维超越:刑法立法合理性的当代命题


第五章  我国刑事法治观的重构:论证式定罪思维之提倡
一、跛足的刑事法治观:重规则建设,轻“法律人”培养
二、论证式定罪思维的提倡:以辩证推理为基础
(一)辩证推理思维的接受及其本质
1.刑事法律体系的“公正导向”
2.辩证思维的提倡
3.辩证思维的本质
(二)论证式定罪思维的展开
1.“多次盗窃”的理解适用
2.刑法中的兜底条款适用问题
三、论证式定罪思维对我国刑事法治的现实意义


第六章  论证式定罪思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之实体根基
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的特点与困境
(一)我国现行司法运行机制的基本模态:侦查结论的逐层审查确认
(二)“逐层审查确认”刑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缺陷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及其意义
(二)相关理论建议概观
(三)司法改革试点措施简介
(四)小结
三、单纯体制改革的局限性
四、定罪思维转变与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
(一)走向刑事司法活动的社会属性
(二)刑事司法活动社会属性的“论证式”理解之于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


参考文献

序    言


自序:刑事法律的当代使命


法学与医学、神学并立,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它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以创建良性的人类社会行为规范为其使命,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不断汲取全人类的智慧结晶,造就了浩如烟海的法学典籍和璀璨绚丽的法学文明。然而不同于神学仰望星空式的“形而上面像”,法学具有天生的现实性,它不可能在已有的思想建构面前故步自封,而总是需要对已有理论和知识系统进行批判性完善,对原有的价值平衡进行适应性调节,以应对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和源源不断产生的新问题,这是法学实现自身发展的基本方式。“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了废纸堆”的法谚,一定意义上正是法学现实性的真实写照。尽管医学也具有相当的现实性,但是较之法学,它还是更具稳定性。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其研究的两个基本面向:一是面向当下,法学需要对特定社会系统中的时代性问题作出及时地反应;二是面向终极之善,法学需要不断探索诸如自由、秩序、人权、民主等重要价值,以求得其“当下”调整和完善的价值合理性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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