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做一个全球十大经典法学案例投票,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定能够入选。
这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不仅进一步巩固了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明确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创造性地回答了宪法由谁解释、通过何种方式解释的问题。
由此,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法官名册中有一位名叫马伯里的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
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马伯里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久,他只好撤回了起诉。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
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
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