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方某的遗留债务?
法院指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方某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方某核对,方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佐证陈述,足以证明方某尚欠其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该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方某偿还,但方某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其生前所遗留的债务。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
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