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热心网友紫罗兰向小编爆料,称近几天在新昌中山城附近出现一名精神有障碍的男子,做一些奇怪的动作。从昨天开始,他不知从哪里找来了一根长竹,在道路中挥舞,竹子末端较尖,十分危险!希望有关部门能处理!
网友发来的视频
据网友介绍,该名男子约40岁,于十多天前出现在新昌中山城附近,出没时间为早上六七点到中午十二点,推断应该居住在附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举动比较怪异,精神亢奋,存在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活动区域大多是人群密集的地方,对居民的安全构成一定威胁。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小编希望该男子的监护人能对其进行妥善的监管,可以积极联系相关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以免造成意外。同时相关部门亦应做出相应的措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允许监护人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但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至于如何认定监护人是否已尽到监护之责,应采用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监护人像一个谨慎的、合理的人那样,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尽可能地防止损害发生,才能表明其已尽到监护之责,从而减轻其侵权责任。
严格来说,精神病人对社会是有一定危害的,即只要是精神病人,其随时可能会病发,会作出一些危害行为。因此这就要求监护人承担一个更高的责任:第一,在必要的时候要安排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第二,要严加看管;第三,在必要时对社会负有一定的提示义务,即须告知周围邻里或者小区内的相关人员,该人存在精神病发作的可能性,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第四,在必要时候要经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确认其为精神病人。这样大家就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备措施,看到精神病人的时候,可以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或其他相关积极措施,这样才能使危害降到最低。
领导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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