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6月订婚,9月登记结婚,10月举办婚礼。订婚当日双方共同出具《彩礼单》,代某依约向李某支付35万元礼金,并购买房屋登记在代某、李某名下,购买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将车辆出售得款9万元)。代某为李某购买金项链、金手镯、钻戒花费65690元;李某为代某购买婚戒花费7274元。代某给付李某见面礼、改口费等3万元。双方未共同生活,婚礼当日因同房问题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代某于2023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及房、车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代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举办婚礼后发生矛盾并分开至今,属于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谓共同生活,在主观上,夫妻双方应当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在客观上,夫妻双方能够相互扶持、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担家庭生活的压力和风险。本案中,代某、李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婚礼后即因矛盾分开,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35万元现金、房屋、车辆及“五金”,均列入《彩礼单》并有媒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而置备的相关物品,符合彩礼性质。见面礼、改口钱等,系代某及其父母对李某在情感和家庭角色的接纳,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在不同时间段的赠与,并非基于缔结婚姻而产生,不宜认定为彩礼。法院酌定李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与李某为代某购买婚戒费用在返还彩礼中予以扣减。判决:准予代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返还代某彩礼422726元(礼金332726元+车辆折价款90000元);案涉房屋归代某所有;李某返还代某金项链、金手镯、钻戒,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返还价款65690元。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的问题。高额彩礼已经成为引发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案中,代某为缔结婚姻关系,按《彩礼单》向李某支付的相关财物达百万余元,以当地习俗与经济水平衡量,属于“高额彩礼”。婚后女方拒绝与男方同居,双方未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