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山东高法
新鲜的司法动态资讯 实用的审判实务参考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Linux就该这么学  ·  国企也中招!官网被挂上 “ ... ·  16 小时前  
Linux就该这么学  ·  运维老鸟私藏的 100 ... ·  2 天前  
Linux就该这么学  ·  开源办公套件 LibreOffice ... ·  2 天前  
Linux就该这么学  ·  美女博主爆改 家用空调外机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山东高法

员工为公司租房,谁来为拖欠房租买单?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31 11:15

正文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19

荣成法院 员工为公司租房,谁来为拖欠房租买单?

2022年11月,某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员工小张为公司租赁一处办公场所,找到心仪房源后,小张与房东刘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为出租方,小张为承租方。合同签订后,小张支付了1300元押金及前三个月的租金3900元,共计5200元。2023年4月底退租,但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租金3900元尚未支付。在此期间,房东刘某多次向小张讨要租金,小张则以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公司为由拒绝支付。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将小张诉至荣成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出租方为刘某、承租方为小张,该合同并未加盖公司公章,押金及房租也系小张支付,小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刘某说明实际是受公司委托租赁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小张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刘某和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刘某依法享有要求小张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刘某要求小张支付租金3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 点击阅读原文

三强三优

蒙阴法院 150户桃农的愁心事解决啦!

蜜桃购销代办人赵某在从事蜜桃购销生意中,欠了本村老宋等150户桃农的蜜桃款,每户涉及几百元至近万元不等,总计40万元。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赵某生意下滑,无力支付桃款。之后,赵某索性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

讨要多年无果后,自今年6月份开始,桃农们陆续将赵某诉至蒙阴法院旧寨法庭。对于这批涉众纠纷案件, 庭长意识 到,如不及时妥善处理,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鉴于此,法庭坚持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及时展开调解工作。

这期间,因高速公路修建征地,被告赵某获得15万元的补偿款,暂由乡经管站保管。法庭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该笔补偿款。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庭长又组织进行了多轮调解。 调解中,庭长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着重引导买卖双方顾念乡情,立足长远,互谅互让。 同时还积极争取被告亲属和村干部、司法所人员的支持协助,共破僵局。 经多轮沟通调解,原告方对被告现在的状况也给予了理解,同意做出让步,而被告也愿意提高偿款的比例。 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25万元,欠款纠纷一揽子化解,150户桃农多年的愁心事彻底解决。

▲ 点击阅读原文


福山 法院: “法院+工商联”聚力共解商忧

2024年7月底,徐某到福山法院起诉,要将自己多年的好友张某告上法庭。立案庭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徐某情绪,一边认真询问详细情况。原来,徐某与张某不仅是多年好友,两人更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自2021年起,徐某名下的福山区某贸易公司就开始向张某供应混凝土,但是截至2024年2月,张某仍有17万余元的货款未付。 徐某一次次上门催讨却碰壁,公司经营不能停,无奈之下,徐某只能诉至法院。

立案庭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涉及福山本土企业纠纷,立即将该案件委派至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区工商联的调解员们助力案件诉前调解工作。 多年的好朋友不应因为一次诉讼就分道扬镳。一次电话挂断,就再打一次试试,电话不通,那就再发短信试试,承办法官孙华泽与调解员这样想,也这样做。

经过多次电话、短信沟通,张某逐渐放下心防,打开话匣。从双方好友之情,再到双方的合作之谊,调解员更是充分发挥企业“娘家人”的优势,耐心劝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调解员的多次沟通下,张某终于敞开心扉,愿意调解。 法官、调解员全面考虑了货款及利息各项因素,并且综合考虑双方经营压力,经过反复探讨,为双方细致地制定还款计划,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件困扰两位好友的纠纷在诉前得到了化解。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20

潍坊中院 :找蝉蛹坠井溺亡,责任谁来承担?

2023年7月13日晚,台某与妻子焦某等人到A村的一处树林中找蝉蛹,台某不慎落入树林中的井中溺亡。该井所处的地块由A村村民初某的父母承包经营,初某的父亲去世后,由初某实际经营管理,并于2018年在该地块种植了白杨树。多年前该井由A村生产队挖掘,初某的父母承包该地块时该井便已存在,该井由A村村委会进行管理,由周边村民使用。
由于台某落入该井中溺亡,台某的父亲台某甲、母亲高某、妻子焦某、儿子台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初某及A村村委会按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30%进行赔偿,共计343959.6元。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地块属于初某父母的承包地,该地块并非公共区域,台某务农多年,应当知道农村承包地中有机井、大口井等灌溉设施,且其擅自进入他人承包地找蝉蛹,自身对危险性估计不足,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落入井中溺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井位于住户自修路和村路路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A村村委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知道涉案水井的状态,但对引发事故的水井既没有使用井盖封闭井口,也没有在周围设围栏或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台某的溺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A村村委承担四原告损失的10%,112853.2元。因该井系村公用井,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A村村委,初某并非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且事发时初某并未使用该水井,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阅读原文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21

菏泽中院 员工离职后,公司多发的工资能否追回?

2022年,江苏某公司雇用蔡某某并将其派遣至溧阳从事生产工作,蔡某某于2022年11月份从该公司离职,江苏某公司遂于2022年12月23日将蔡某某11月份工资转账至其工资账户,后因工作人员失误,又于2022年12月30日再次向蔡某某名下工资账户转账6633元。该公司多次联系蔡某某要求退还多支付的款项,蔡某某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对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查证分析,原告公司所提交的两次转账记录以及蔡某某2022年11月份的工作考勤记录能够证实该公司向蔡某某多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因案涉金额不大,又通过系统关联案件,未发现蔡某某涉及其他诉讼,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只要联系到被告,纠纷很可能会快速化解。法官便主动联系被告蔡某某, 梳理核实案件事实,释法明理。最终,蔡某某将工资退还至原告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原告公司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

▲ 点击阅读原文

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 保管人改变保管场所致使保管物丢失应否担责?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编辑:石慧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