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普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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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公益信托案例研究

普益标准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23 11:55

正文


导读

未来,公益信托有望加强与基金会的合作,通过两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优劣互补。此外,尝试设立分离利益信托,不仅可以帮助捐赠人实现捐赠的目的,同时可以获得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的抵扣,同时在财产出售时获得资本利得税减免以及补充收入流。

文/普益标准  李明珠

1.基本概念

1.1公益信托的定义

公益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它是受托人将公益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将公益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公益目的。

该定义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二是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法律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共同结果。

1.2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

《慈善法》生效后出现了《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并行的局面。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是因为两者具有根本属性的一致性,即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公益信托的公益目的在立法表述基本相同。民发[2016]151号文的相关表述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基本也采取等同的态度。

但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在立法上也有明显不同,如监管部门不同,是否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也不同,变更受托人的机构和信息披露情况也不同等等。从《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表述来看,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即公益信托的范围大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都是公益信托,而公益信托未必都是慈善信托。但从我国实践来看,并没有将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进行严格区分,两者适用同一概念,即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表示同一个意思。

2.相关法律政策

2.1相关法律政策介绍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第六章对我国公益信托的界定、管理审批机关、监察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信托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目的,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同时,《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这就意味着国家管理机关不批准,公益信托是不能设立的。

2016年3月颁布的《慈善法》专设第五章7个条文对慈善信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采取备案制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慈善信托,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为负责备案的管理机构。第二,确定了受托人的范围。明确了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委托人有确认和变更受托人的权利。第三,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8] 93号)对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文件要求及受托人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通知中明确了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资金数量和金额均不受限制,信托资产只能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此外,开展公益信托活动,还可以借鉴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2《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立法突破

1.改事前审批制为事后备案制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对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定义,如何进行审批,由哪个级别来审批,没有明确指出,导致实践中信托设立审批受阻等问题。此次《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废止了事先审批制,确立了事后备案制,提高了公益信托的设立效率。

2.明确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

《信托法》没有明确与公益信托配套的税收制度,《慈善法》第四十五条则明确经过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这将对慈善信托的投资人产生正向激励,刺激更多机构投资于慈善信托项目。

3.信托监察人由强制设置改为任意设置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是否设立由慈善信托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2.3公益信托税收问题的立法情况与现状

税法中几乎没有特定的公益信托税收征管条款,更未能形成一套健全的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现行的公益信托税收各项制度也是参照适用其他普通公益项目或者公益捐赠的规定。例如,关于捐赠的税优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这种税优并不惠及从事慈善信托的机构。在当前的慈善信托项目中,慈善组织往往作为合作机构出现,担任委托人的一部分或项目顾问、执行人。作为顾问时,不经手资金,作为项目执行人时,经手的资金不能作为收益,因而不能开具票据。同时,当前的捐赠范围限制在现金上,若要捐赠股权或不动产,会被视同为交易,有明确的交易税。如企业家曹德旺捐赠的35.49亿元股票就被课以超过5亿元的税金。

现阶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出公益信托产品本身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法》中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以及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主体中没有提到公益信托产品是否可以作为主体享受捐赠优惠;《暂行办法》中具有开具票据资格的主体是公益性单位和公益组织,公益信托项目下的信托公司是否属于公益性单位,信托公司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并没有说明。由此可知,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以及公益信托产品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无法享受其他慈善组织、基金会享有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研究,有望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分析各国的税收情况,可以看出,税收对公益信托的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税种上: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通常情况下,慈善机构(不论是信托还是公司)可豁免所得税(除了股息收入)、资本利得税、公司税、遗产税和印花税。

以日本为例,日本公益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设立私人信托一般不征所得税。(2)如果委托人是公司,则其信托财产转移均被视为在公平市场销售,应就其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信托财产转移可视为特定捐赠支出,依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在税前扣除。(3)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不征消费税。

3.市场发行概况

2017年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发布了《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简要回顾了2016年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

从合同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不同档次的资金规模反映出慈善信托灵活、高效的特点,可满足不同委托人的慈善需求。

从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其中,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

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其中,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这说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着更丰富的慈善资源。

已备案的这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而且,这22单慈善信托产品均为货币型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以货币形式出资产生。

4.实践中的分类介绍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公益信托进行分类,从我国公益信托实践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标准公益信托。这种信托符合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的规定,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用于公益目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这些信托计划具有纯公益性,可以不受《信托法》的一些限制,能够享受国家的部分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

另一种是准公益信托。这种方式的公益信托委托人可以选择不捐赠或者捐赠部分委托本金,可以选择捐赠出所有或者部分信托收益。这并不符合《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不能享受到相关政策和税收的优惠,实质上这类信托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私益信托。在运作上一般是投资者购买由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包括三方面,包括信托运作的相关费用、捐赠公益活动的资金和受益人的收益。投资者在公益事业出力的同时还能获得相对不错的投资收益。

5.公益信托参与方及其运行模式

5.1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介绍

公益信托的主要参与方除了普通信托所包括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资金托管人等外,还涉及公益信托法律规定所特有的信托监察人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内容。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参与主体还可包括公益项目顾问和咨询或管理委员会等。

在公益信托中,委托人和资金托管人与普通信托没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只要其热爱公益事业都可以作为委托人,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托管人。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必须为社会整体或是不特定的部分社会公众,信托公司一般作为受托人发起公益信托。对于公益信托特有的信托监察人,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公益项目所在地的公益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注册地址的民政部门(或者公益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和公益信托运用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担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其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整个协调机制中处于核心位置,从发起设立公益信托,至确认信托监察人、法律顾问、公益项目顾问等其他参与方,信托公司需要严格履行信托财产管理职责,并保持公益信托的投资运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其他各参与方的职责如下: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包括:

(1)对受托人提交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产状况报告、披露报告以及清算报告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2)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信托监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职责:

(1)审核公益信托的申请资料,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经信托监察人确认后,对受托人定期报告(包括资产受托及存续等情况)进行核准,最后由受托人进行公示。

(3)若受托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无法继续履职尽责的,有权变更受托人。

(4)若信托成立后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依据预先设定的信托目的,可变更信托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5)接收受托人在公益信托清算完毕后递交的处理报告。

(6)监督受托人是否将清算报告及时公示。

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

(1)公益信托的法律文本起草和意见提出。

(2)公益信托日常运营相关文本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3)公益信托设立前和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公益项目顾问的工作职能为:

(1)为咨询委员会列出公益项目的可选列表。

(2)为受托人提供公益事业项目运作管理相关的咨询建议。

(3)受咨询委员会委托,担任公益项目执行小组成员,承担项目设计、现场管理、督促整改、技术支持和执行质量监测等方面工作。

(4)宣传造势,为公益信托项目募集资金提供支持。

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为:

(1)制定公益项目的选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对公益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为确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供咨询帮助。

(1)就公益项目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解决的可行性方案。

5.2运行模式及流程介绍

公益信托基本业务流程

(1)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公益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公益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公益信托资金运用于公益项目的具体流程

1.公益项目筛选流程

(1)由公益项目顾问对有意向的公益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通过后递交咨询委员会审核。前面两个阶段全部通过后,形成《公益项目建议书》,交付受托人。建议书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预算情况、项目执行主体和负责人、执行方案、预期效果、验收方法、风险评估和解决方案等。

(2)根据前期资料和意见,受托人作出是否捐助公益项目的决定。

(3)组建项目执行小组,管理捐助资金。

2. 资金申请、批准及拨付流程:

(1)项目执行小组按照《公益项目建议书》的规定,向咨询委员会秘书长递交《公益项目用款申请》。

(2)咨询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用款申请书转交给受托人。

(3)受托人作出独立判断,通知资金托管人拨付捐赠资金。

(4)如有影响公益目的实现的情况发生,受托人有权暂停或终止捐助。

(5)若己实施捐助的公益项目存在资金不足情况,补充捐赠资金申请需要按照前面的流程进行。

(6)公益项目执行主体向委托人提供捐赠发票。

6.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公益信托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特殊信托,因此,设立公益信托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因为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所以必须具有公益性,其资金运用领域可参见《信托法》所列举范围。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不完全确定的。必须是社会整体或是不特定的部分公众。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设立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私益信托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由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5)对公益信托受托人具有严格要求。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能力或法定资格有特别的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6)设置信托监察人。私益信托不要求设立信托监察人,而公益信托则要求设置信托监察人。这是因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监督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为。后出台的《慈善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是否设立由慈善信托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7.案例介绍

7.1  5.12抗震救灾信托计划

1.项目背景

我国首只标准公益信托。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发生8.0级地震,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极大的破坏,地震灾区许多学校的公共设施遭受严重损毁。

2.项目设立过程

银监会鼓励号召各信托公司积极推进以救助灾民、发展教育等领域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大力支持灾区重建工作。因此XX国际信托按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陕西省银监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起草信托文件,推出全国首只标准公益信托计划--“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3.信托基本要素

(1)项目名称:“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日期:该信托计划于2008年6月6日成立。

(4)信托期限: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5)信托相关主体:

委托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资金37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资金37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思科泰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资金370万元人民币。

受托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5所中小学校。

保管人:商业银行。

(6)相关费用:每年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资金规模的千分之六,信托监察人报酬为信托资金规模的千分之一。

(7)信托资金运用:经陕西省教育厅推荐,XX国际信巧有限公司派员工前往现场考察,经咨询其他委托人及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的意见后,确认信托资金用于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五所中小学的援建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为7185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为1040万元,含信托资金1000万,该县自筹资金40万元。在信托存续期间,将闲置资金运用于新股申购、国债逆回购及存放同业存款等短期低风险产品,以増强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4.项目监督制度

执行顾问是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为该公益信托计划的项目管理运作提供指导支持;法律顾问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指导和意见;监察人是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该信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划拨援建前,各受捐主体完成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各类批复文件,西安信托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镇巴县教育局为援建项目的监管单位,信托计划成立后,XX信托、陕西省教育厅、镇巴县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了捐赠的《三方协议》,该协议对受益人、资金划拨、项目监督及验收等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5.项目执行情况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最终于2009年底确定陕西省镇巴县的5所学校为援建对象。2010年初,经所有委托人和陕西省民政厅书面确认,受托人全面核实捐赠条件落实情况,将该全部信托资金一次性转入专用银行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援建项目。

6.项目清算

2010年11月底,援建的五所学校全部完工。并于2011年5月获得项目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期间,信托闲置资金产生信托收益530256.33元,信托受托人和监察人三年费用合计为21万元,未超出信托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比例。XX信托将该信托计划进行清算,捐赠了信托剩余财产,公开披露了清算报告。我国首只标准公益信托计划取得圆满成功。

7.2  “乐善有恒”公益信托计划

1.项目背景

福建省首支具有向公众募资资格的公益信托产品,旨在通过厦门市慈善总会利用募资资助厦门市困难群体,服务厦门市公益事业发展。

2.项目设立过程

长期以来,厦门银监局一直鼓励和提倡驻厦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因此,经厦门市民政局的审批核准,并向厦门银监局报备通过,由XX信托有限公司联合厦门农商银行、厦门市慈善总会共同发起设立以资助厦门市困难群众为目的的“乐善有恒”公益信托计划。

3.信托基本要素

(1)项目名称:“乐善有恒”公益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1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6年1月19日。

(4)信托期限:永续。

(5)信托相关主体:

委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委托资金50万元人民币;厦门农商银行,委托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福建省厦门市的困难公众。

保管人:厦门农商银行。

(6)相关费用:此次参与各方均不从公益信托计划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确保加入公益信托的每一分钱全部用于受助对象。

(7)信托资金运用:首期善款用于厦门市慈善总会“雨露育青苗”等公益项目,后续该公益信托募得的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厦门市慈善总会“安老”、“扶孤”、“帮残”、“助学”、“济困”、“救灾”等救助项目。

4.项目监督制度

此公益信托计划将通过XX信托服务高端理财客户群体的优势,结合厦门农商银行客户覆盖面广泛的特点共同募集善款,而所有款项的收支将受到审计部门的严格审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机构作为监察人,社团法人作为受益人,在该种模式下所募集善款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治理机构大大优化,善款的管理和运用更合理化和透明化;信托公司将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定期向委托人和社会公众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善款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三方机构专人管理与监察、接受审计,更好地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

5.项目执行情况

该公益信托成立以来已累计向厦门市慈善总会“雨露育青苗”项目10名困难学生家庭、翔安区100名特困户、厦门市特教学校残障学生、困难大学生资助款物近20万元。

6.清算情况

该公益信托计划仍在执行之中。

7.3  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

1.项目背景

国内首单股权慈善信托,也是国内第一只以非货币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支持全国素养教育研究与推广项目。

2.项目设立过程

由单一委托人捐赠一万股作为信托财产,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

3.信托基本要素

(1)项目名称: 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

(2)信托规模:交付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8万元。

(3)成立日期:2017年4月21日。

(4)信托期限:5年。

(5)信托相关主体:

委托人:单一自然人。

受托人:XX信托。

慈善项目执行人: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信托监察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资金保管人:渤海银行。

受益者:社会公众。

(6)相关费用:目前来看,相关税费达10万元。

(7)信托资金运用:该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支持全国素养教育研究与推广项目。4.项目监督制度

此单股权慈善信托由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担任慈善项目执行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渤海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

5.项目执行情况

计划每年慈善支出不少于5万元。

6.清算情况

该信托计划仍在执行之中。

7.4  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项目背景

非标准公益信托,是一款准公益信托。用于对脑瘫儿童进行救助。

2.项目设立过程

为推动我国脑瘫儿童救助事业更好发展,XX信托充分发挥信托行业制度优势和自身研发实力,联合汝州金庚康复医院等脑瘫儿童救治的专业机构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等长期致力于脑瘫儿童救治的社会组织共同发起设立了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部门完成备案,该信托计划成功设立。

3.信托基本要素

(1)项目名称: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1100万元。

(3)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0日。

(4)信托期限:不详。

(5)信托相关主体:

委托人:救助中心、基金会、企业/高净值个人等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XX信托。

信托监察人: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资金保管人:广发银行。

受益者:我国脑瘫儿童。

(6)相关费用:在整个计划运作过程中,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保管行均不收取报酬或费用。而捐赠的信托收益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发票,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

(7)信托资金运用:用于我国脑瘫儿童救助事业。4.项目监督制度

此单准公益信托由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担任信托监察人,广发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发挥相应的监督功能。

5.项目执行情况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一定期限后本金可以返回,投资收益则捐助脑瘫儿童救助事业。现已将该信托计划前三期收益至少200万元用于救治汝州市脑瘫儿童。

6.清算情况

该信托计划仍在执行中。

8.创新展望

8.1 加强与基金会合作

基金会与公益信托是我国公益事业中的两种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共同面对的困境,可通过两者之间互助合作的模式来解决,实现优劣互补。

一方面信托公司介入公益的长处在于其募资能力、投资管理能力都较强,并内设规范资金正常使用的制约机制,但对于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运行能力较弱,不为公众所知道;另一方面基金会具备运作公益项目的丰富经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已经被普通民众接受,但存在投资能为弱、信息披露不公开透明等问题。两者可以取长补短,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公益信托来募集资金,对信托资金进行有效投资管理和运作,将财产及其收益资助基金会,基金会根据公益信托合同约定选定、管理公益项目,将财产转给相应的受益人。

在这种模式中,信托公司与基金会之间也形成一个相互监督和制衡的状态,外加民政等监管部门、信托监察人、委托人的监督,能有效保证公益性目的不变,推动公益项目公开透明化运行,得到更多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认可。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与基金会的合作模式是公益信托走向成熟的重要途径。

8.2 利用互联网拓宽公益信托资金来源

公益信托资金来源中,个人捐助占比较少,这与民众对公益信托模式不了解、捐助途径不方便、信息公开相对不透明有关。而互联网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其便捷、高效、信息透明的特点在个人捐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建立统一的公益信托网络捐助平台,加强与四大互联网慈善捐助平台的合作,通过微信公众认证、APP推送、支付宝二维码等参与渠道进行捐赠。实现公益信托资金数额、捐款人数、项目进展用款情况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推进信息公开透明化而接受民众和社会媒体各界的广泛监督。通过互联网将是发展小额公益信托的重要途径。

8.3 尝试设立分离利益信托

分离利益信托不仅可以帮助捐赠人实现捐赠的目的,同时可以获得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的抵扣,同时在财产出售时获得资本利得税减免以及补充收入流。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分离利益信托,为客户定制适合自身条件的慈善安排与税收筹划,为捐赠人提供记账和会计处理、取得收益,分配和支付本金和收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定期进行季度报告,以及投资回顾。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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