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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昊:不弃盲女:唐宋以降“娶瞽”现象考述|202406-17(总第2741期)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 2024-06-05 18:00

正文

感谢冯昊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22年第2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不弃盲女:唐宋以降“娶瞽”现象考述


文 / 冯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 要: 士娶盲女事迹始见于晚唐、北宋文献中出现诸例关于士人不不悔婚约、不弃盲女的记述。这些“娶瞽“事迹有着类似的情节模式——男方订立婚约时女子尚未失明,待男方科举题名后(或暗示男方拥有光明前途),未婚妻突然失明,女方家庭主动提出退婚,但男方却选择不悔婚约,毅然娶瞽女为妻。南宋时期,士人的“娶瞽”行为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意涵,人们将其视为仪表天下的卓绝之行。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兴起,“娶瞽”也被阐释为获取世俗福报的手段,以期化民成俗。元明清时期,士庶“娶瞽”现象蔚然成风,由此“娶瞽”彰卓行、获福报的程式化书写常见于后世各类文献中。

关键词: 唐宋以降;盲女;婚姻;卓行;劝善运动;


历史上的“娶瞽”事迹首次见载于晚唐,“娶瞽”现象集中出现于北宋时期,北宋诸“娶瞽”事迹经由南宋士人反复讲述、阐述与宣传,“娶瞽”现象在后世蔚成风气,成为士人彰显卓行,士庶获取福报的一种道德实践。管见所及,学界最早注意到历史上“娶瞽”现象的是文学家胡士莹先生,他为清朝《动文昌状元配瞽》短剧所作杂记中注意到了北宋吕蕡、刘庭式、周行己的“娶瞽”事迹, [1] 不过浅尝辄止,并未作进一步深究。后来学者对北宋“娶瞽”个案事例作过一些讨论。如张邦炜先生在论述宋代“婚姻不问阀阅”婚俗现象时,曾以刘庭式婚娶农家出身的盲女为例,说明宋代士人将“不慕著姓,不婚名族”视为值得赞赏的美行。 [2] 陈科华从伦理学角度阐述刘庭式“娶瞽”行为,认为刘庭式不弃盲妻是为了避免有负孝道的道德风险。 [3] 陆敏珍则对程颐批评周行娶瞽一事作过解读,她认为周行己娶瞽后发生的狎妓行为,所折射出的思想内容是他选择洛学,却难以在洛学所设定的道德框架内进行实践。 [4] 但上述研究仅就“娶瞽“个案事例加以单独讨论,而未将这些“娶瞽”个案事例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察,此外,前辈学者也未注意到北宋诸“娶瞽”事迹作为一种道德榜样,对后世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元明清时期,关于士庶“娶瞽”的记载大量涌现,蔚成风气(仅就笔者统计就有一百多例),并形成了一种类型化、程式化的书写模式。本文拟就这一学界鲜有关注,但却又普遍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展开考述。


一、晚唐、北宋时期的“娶瞽”事迹及其时代背景


(一)晚唐、北宋“娶瞽”诸事迹

晚唐时期,首见“娶瞽”事迹。王定保所撰《唐摭言》载:

孙泰,山阳人,少师皇甫颖,操守颇有古贤之风。孙坦泰妻即姨妹也。先是姨老矣,以二子为托,曰:“其长损一目,汝可娶其女弟”。姨卒,泰娶其姊。或诘之,泰曰:“其人有废疾,非泰不可适”,众皆伏泰之义。 [5]


孙泰生活在晚唐僖宗时期, [6] 他所娶瞽妻为其姨妈之女,在孙泰姨妈生前,曾以她的两个女儿为托,但长女患目疾,她建议孙泰娶其妹妹,当他姨妈去世后,孙泰却基于同情娶其长女为妻,其“娶瞽”之举为时论所赞。

至北宋,士人“娶瞽”事迹开始集中出现。“娶瞽”者先后有周世南、吕蕡、刘庭式、周行己等。周世南为宋真宗大中祥符(1008)进士,后得罪王钦若,被迫致仕。宋仁宗时被重新启用,皇祐三年(1051)任驾部郎中。 [7] 他“少好学,游上庠,已定聘董氏女,未婚而女失明,女父请改嫁,世南父贻书问知,世南曰:‘人生配偶有定分,始全终废,天也’。既第,成婚,士论高之,累官至驾部郎中,以少卿致仕。” [8]

吕蕡“娶瞽”事迹见载陈师道《后山谈丛》:

华阴吕君举进士,聘里中女,未行,既中第,妇家言曰:“吾女故无疾,既聘而后盲,敢辞?”吕君曰:“既聘而后盲,君不为欺,又何辞。”遂娶之,生五男子,皆中进士第,其一人丞相汲公是也。 [9]


“华阴吕君”即吕蕡,“丞相汲公”指其子吕大防。据蓝田五里头吕氏家族墓出土的墓志铭可知,吕蕡正室为马夫人,续娶茹夫人,其中马夫人为盲女。 [10] 马夫人“生五子,皆中进士第“。 [11] 五子中当有大忠、大防、大均及大临四子,即后世美誉的“蓝田四吕”。 [12]

刘庭式不弃盲妻事见载苏轼《书刘庭式事》:

(刘)庭式通礼学究。未及第时,议娶其乡人之女,既约而未纳币也。庭式及第,其女以疾,两目皆盲。女家躬耕,贫甚,不敢复言。或劝纳其幼女。庭式笑曰:“吾心已许之矣。虽盲,岂负吾初心哉!”卒娶盲女,与之偕老。 [13]


刘庭式盲妻卒于密州,刘庭式不再娶。苏轼曾问他为何“逾年而哀不衰,不肯复娶”的缘由,他告诉苏轼,他与盲女为婚不是缘于爱,而是基于“义”,只有以“义”维系的婚姻才能持久,苏轼对此感叹:“功名富贵人也”,并坚称刘庭式“若不贵,必且得道”。苏轼后来听闻他在庐山监太平观,其“面目奕奕有紫光,步上下峻坂,往复六十里如飞,绝粒不食,已数年矣”。 [14]

《程氏外书》卷十二《传闻杂记》载周行己“娶瞽”女事:“周恭叔行己。自太学早年登科,……幼议母党之女,登科后,其女双瞽,遂娶焉,爱过常人。” [15] 周行己登科后,其女双瞽,又恰逢京师贵人(冯京)欲以女嫁他。 [16] 周行己谢辞冯京女,娶盲女为妻,理由是“吾姨母贫,其女瞽,未适。吾母虽不言,意有所属,养志可也”。 [17] 所谓“养志”指曾子奉养父母能顺从其意志, [18] 而周行己对曾子孝行推崇有加。 [19] 可推知他娶盲女是为了顺从祖母意志,践行孝道。然而此举却遭程颐怀疑,“某未三十,亦不能如此,然其进锐者,其退速,当慎之”。当程颐得知周行己婚后狎妓之行后,更是激烈批评道:“此禽兽不若也,岂得不害义理,以父母遗偶倡贱,可乎?” [20] 可见程颐从周行己不能坚守自己孝志提出了批评(而非婚姻忠贞角度)。这也提示我们,至少在北宋时期,人们对于“娶瞽”行为的评价并不一致,如程颐便持负面态度。

(二)、北宋“娶瞽”现象产生的时代背景

据上文可知,晚唐孙泰“娶瞽”事迹中尚不见“科举”元素,而到了北宋,对于四例“娶瞽”事迹的叙述皆于科举背景下展开——士人尚未中举前与女子订立婚约,待中举后,女子意外失明,士人不顾各方反对,毅然娶盲女为婚。这一叙事转变反映出唐宋间科举发展对世人婚姻观产生的影响与改变。钱穆将唐以下的社会称为“科举的社会”。 [21] 但唐代极低的科举录取率对当时门阀士族统治局面的影响有限,故科举制度对唐代社会价值体系尚未产生重大改变。入宋以后,为了维系社会稳定,达到王朝长治久安之目的,太平兴国二年(977)春正月,宋太宗决定在科举考试中大幅度增加进士名额,其所录进士人数,比宋太祖时期增加五六倍之多,录取特奏名也成为惯例。此外,进士不再经吏部考核,立即授官,而且“优等注拟”。宋太宗的科举改制成为祖宗之法,为后继者继承、发扬,进士数量的骤增,晋升速度的加快,科举出身的进士群体很快占据宋朝中央政权。至此,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官僚政治体制完全确立,彻底取代了门阀世袭制。 [22]

宋代科举社会的确立促使宋人婚姻观发生转变。唐代科举尚处于发展阶段,科举制度对婚姻观的影响尚不明显,士人依然崇重门第婚聘。随着中晚唐科举出身者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门阀大族的日渐衰落,唐代婚聘开始向科举、门第并重的择偶观发展,“科名”逐渐成为婚聘首选。宋代“科举社会”的确立,科举出身者更是成为了宋人婚聘的首选,而不问其家世。宋人为了选得有科名的女婿,往往各尽所能。若按士人登科前后划分,大致分为“榜下择婿”和“榜前择婿”。其中“榜前择婿”是指女方家庭为了脔得一个有科名的佳婿,往往会抢先与尚未及第,但又有望登第的举子订立婚约。 [23] 北宋诸“娶瞽”事例即属于“榜前择婿”。周世南“少好学,游上庠”;刘庭式“通礼学究”;周行己很早便进入了太学进行学习,显然,这些好学之士皆属宋代婚聘市场中的“潜力股”,女方家庭选择榜前订婚,以期脔得佳婿。

唐宋社会权势的转移,使“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转为“取士不问阀阅”, [24] 科举的发展使社会流动加速,打破了社会阶层壁垒,从“士庶不婚”转变为了“士庶通婚”,并在宋代成为风俗。“婚姻不问阀阅”的价值理念不仅体现在当时士人家庭的家规中,也被他们作为道德准则加以恪守。不慕著姓、不婚名族甚至成为当时士人的道德标榜。因此,在宋代“士人对俗人结姻”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也体现在北宋“娶瞽”诸事例中,如吕蕡所娶盲女便非名族,而是当地“里中女”。周行己放弃了当时朝中贵人冯京之女,没有苟慕其富贵,而娶了家境一般的盲妻。当刘庭式最终考中进士,女子失明后,女方家庭以“佣耕不敢姻士大夫”为由,请求辞婚,而刘庭式最终力排众议,同这位“家极饥困”的盲女成婚,诚如张邦炜所论:“此事如果发生在唐代,免不了要遭到非议,被诬为‘婚宦失类’。可是,在宋代,遭际正好相反,地方官‘嘉其有美行’,苏轼也‘爱其义,为文美之’,刘庭式‘以(此)事而人誉之终身’,荣列《宋史·卓行传》之首”。 [25]

唐代以来逐渐盛行的婚姻宿命观则为不背婚盟、不弃盲妻的道德操守提供了观念基础。婚姻中的宿命观起源甚早,周文王娶太姒,已有“天命作合”之说,汉儒以阴阳五行说解经,婚姻天命观遂成儒家传统之说,而流传后世。入唐以后,随着佛教“因缘”观念的传入,并与中土定命论相结合,婚姻缔结实由宿世因缘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宋元以降,宿命因缘之说尤盛。 [26] 这一婚姻宿命观亦反映在北宋及后世“娶瞽”诸事例中,如周世南登科后,女方家庭主动提出退婚请求后,周世南回答说:“人生配偶有定分,始全终废,天也”,此可谓宿命因缘观的典型体现。 [27]

此外,宋代男女双方的议婚年龄远早于成婚年龄,议婚到成婚的时间一旦被拉长,期间就有可能发生种种变故,从而导致无法顺利成婚。宋代士人为了专心读书,通常及第后才行婚事,读书人“未第决不娶”的情况在当时很常见, [28] 这也导致了宋代士人普遍晚婚。 [29] 有研究者指出,或由于嫁妆奁产的压力,宋代女性也普遍晚嫁。 [30] 虽然宋代女子出嫁较晚,但在她们十岁左右就要提亲议婚,这种现象普遍见于当时各阶层家庭中。 [31] 司马光针对此弊端指出:

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至讼者多矣。 [32]


袁采也认为男女不可议婚过早:

人之男女,不可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33]


可见司马光和袁采批评的重点都落在了婚姻毁约所引发的诉讼纠纷上。“无讼”是儒家理想社会的标志,不过两宋商品经济发达,民间“户婚田土”争讼频繁,“好讼”之风盛行。 [34] 宋代民间的争讼之风与儒家士大夫对无讼社会的道德期望不符,他们更期待以俗化民,息讼宁人。故宋代官员不仅对民间习讼学律予以禁断, [35] 在道德层面,宋儒也提倡以道德自律来减少诉讼,这体现在婚姻上便是要求做到不悔婚约。如南宋《琴堂谕俗编·重婚姻》引司马光《书仪·议昏》中关于过早订婚,而导致弃信负约引发争讼的论述时,便采摭北宋“娶瞽”诸事旁证曲喻,以示劝诫。 [36]

综上可知,北宋的科举发展使得人们的婚姻观产生了转变,有望登第的好学之士成为了婚聘首选对象,女方家庭会选择榜前订婚,以期脔得佳婿。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举子登第前订婚,中举后不毁婚约,不弃盲妻的道德叙事。而“婚姻不问阀阅”、“士人对俗人结姻”成为宋代士人的道德标榜,北宋“娶瞽”叙述中多强调所娶盲妻乃一般家庭出身,即这一婚姻 道德观的体现。就思想层面而言,唐代以来逐渐盛行的婚姻宿命观也为“娶瞽”现象的出现提供了观念基础;最后,北宋男女双方的议婚年龄远早于成婚年龄,从议婚到成婚期间发生的种种变故,可能最终导致婚姻毁约,引发诉讼。宋代士大夫则以不弃盲妻、践履婚约的实际行动来规避争讼,以期符合儒家无讼社会的道德理想。


二、南宋士人对“娶瞽”事迹的道德阐释与宣扬


宋代士人相信中唐以来王朝权威的失坠是由道德沦丧所致。因此,不管是对于宋廷,还是对于士大夫群体自身,宋儒都以一种更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审视与约束。 [37] 而宋代科举士人的大量产生,则有助于公共责任意识在士人群体中互相增强。而这种公共责任意识催生出了宋代“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精神。 [38] 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意识既体现为儒士阶层的道德自觉,又反映为他们推行社会教化的强烈愿望。至南宋,在时人反复讲述、言说与阐释下,“娶瞽”事迹被宋儒赋予了更多的道德意涵,“娶瞽”不仅升格为士人“卓行”之一。而且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展开,“娶瞽”行为也被儒家士大夫阐释为获取现世福报的一种手段,以期矫世励俗、化民成俗。

(一)“娶瞽”与道德自觉

在“以天下为己任”精神的感召下,儒士群体产生了更清晰的道德自觉意识,他们以更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这种道德自觉意识体现在了史书编纂体例的变化上,如《新唐书》首创《卓行传》的类传形式。《旧唐书》产生于“礼崩乐坏”的五代,编者并未在书中展现出清晰的儒家道德意识。在宋人看来,《旧唐书》列传在价值观层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宋祁自谓世代为儒,对儒家有着强烈的身份认同。在他撰写的《新唐书》列传中贯穿了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指导的道德精神,坚持以儒家的道德标准臧否人物。在《新唐书》类传的体例安排上,宋祁首创《卓行传》等类传形式。他在《卓行传》中将司徒空、元德秀等人塑造成品行卓著的儒者典型,以期士人效仿。 [39]

殆至南宋,“娶瞽”升格为“卓绝之行”的道德模范。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王称将《东都事略》进呈朝廷,《东都事略》是一部记载北宋九朝史事的纪传体史书。 [40] 其书列传部分沿袭了《新唐书》的类传体例而撰有《卓行传》,并将刘庭式收录其中。将他不悔婚约,不弃瞽妻一事视为足以表仪天下的“卓绝之行”。 [41] 在《宋史》中,刘庭式更是荣列《卓行传》之首,称其“行常人之难,行其所难能够安焉”。 [42]

北宋“娶瞽”事迹也出现在了南宋士人所编善书与士箴中。善书即劝善之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类善书包括道教、佛教类宗教性很强的善书和受其影响的其他类型善书,如志怪小说、家训和劝谕文;狭义类善书则专指以劝善为主的儒家善书,宗教果报色彩较为淡薄。宗教性善书面向社会大众,故其内容多谈行善所带来的福报,将善行视为一种获取福报的手段;儒家善书则多针对士人群体,将行善本身视为目的。

儒家善书在南宋多以编纂汇总的形式出现,其中以李元纲所撰《厚德录》为代表,其内容主要是对宋代士人嘉言懿行,厚德故事的辑录,期以确立儒家士人的道德坐标。北宋吕蕡、刘庭式不弃盲女事迹便辑录其中。 [43] “箴”是一种包含规劝、告诫作用的文体。所谓士箴是指针对士人群体提出的一系列行为道德准则。成书于南宋嘉定年间的《自警编》是记录宋代名臣嘉言懿行的士箴汇编。作者赵善璙推崇北宋士大夫淳厚之风,通过善行故事的记述,宣扬北宋士大夫的嘉言懿行,树立道德典范,以激励当时的士大夫规诫自身的道德操守。此书仿言行录之体,其中便记录了孙泰、吕蕡、刘庭式娶盲女等善行。 [44] 由此可见,对于在北宋还评价不一的“娶瞽”行为,到了南宋,却被赋予了更统一的道德蕴涵,不弃盲妻的道德实践由此成为仪表天下的卓绝之行和约束士人群体的道德准则。

(二)“娶瞽”与道德教化

士人不毁婚约,坚娶盲女的行为在南宋不仅被视为士人群体仪表天下的卓绝之行,也成为了儒家士大夫向社会推行的普遍道德规范。随着王安石自上而下推行的新法变革失败后,宋代士人开始逐渐转向“自下而上”的社会建设,南宋理学主张政府应减少对社会的干预,地方士人应该自发地采取更多的行动,其“经世”的努力也日益转向社会教化。 [45] 其中犹以南宋民间展开的劝善运动为显著特色,其思想主旨在以道德劝善重建社会秩序。 [46] 在此过程中,儒家伦理也逐渐深入中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而发挥其潜移默化的作用。南宋时期,出现了谕俗文、儒道善书等面向大众宣教的道德读物。这些书籍通过辑录士大夫的嘉言懿行来向一般民众宣扬儒家的道德规范,不过其中内容更侧重善行所带来的世俗福报与现实利益,而非善行本身的道德意涵。

首先,北宋“娶瞽”事迹反映在南宋的劝谕文中。源自唐代佛教俗讲的谕俗文是一种推行社会教化地方政府告示。宣扬礼教纲常,向基层社会推行儒家道德规范是其主要内容,在南宋谕俗文《琴堂谕俗编》中不仅录载了吕蕡、刘庭式娶盲女事,作者应俊还从“劝善惩恶”的角度强调信守亲盟的重要性,即“婚姻家背盟者凶,践盟者吉”,并以其主奉化薄时亲见张汉英娶盲女后科举登第,“人以为不负亲盟之报”,而同乡有“定亲后才入太学而背盟者,后皆不利。识者鄙之,但以乡曲事验之,便知凶吉”。 [47] 显然,作者是借张汉英“娶瞽”事迹以寓劝诫于祸福,毕竟最能打动一般民众的宣教并不是抽象的道德训诫,而是可见的祸福报应。

其次,南宋面向大众的儒家善书亦开始强调“娶瞽”福报。范公偁《过庭录》载:“张孝纯永锡微时,久依徐之滕县吉氏。见其淳厚,颇加顾遇,许妻以女而未聘也。永锡登甲科,京师权贵竞捉婚,永锡皆谢绝,归就吉氏女。娶数年而卒。永锡渐显,吉氏复有次女,双盲,无问之者。永锡欲纳,吉氏逊辞甚力。永锡曰:‘某荷公德,令女非某娶之,则谁肯顾者。’……吉氏感其义,从之。敬待过前室。生二子,先卒。吉氏有幼女,视永锡颇小,吉氏坚复归之。三室生四男,皆显官,有称,盖报施之理云。” [48] 此文所强调的重点,显然是张永锡“娶瞽”后所获“三室生四男,皆显官”之子孙昌盛荣显的世俗福报。

最后,南宋李昌龄所注道教善书《太上感应篇》中录有刘庭式“娶瞽”事迹。刘庭式“娶瞽”事迹也随着《感应篇》在后世的流行而被广为人知。《太上感应篇》是道教第一部劝善书,对后世影响极深远。以《太上感应篇》为先导,宋代以降产生了一大批劝善书籍,这些善书的相继出现,导致了一场影响巨大的社会劝善运动。 [49] 值得注意的是,在苏轼原文中并未着墨刘庭式娶瞽所获福报,但李昌龄却中在注文中却凭空杜撰出“盲女所生而二子,皆相继登第”,以凸显“娶瞽”行为所带来的世俗福报。甚至山东历城出现了瞽女池,据传“刘廷式娶瞽女,三饮而生三男。” [50] 可见,刘庭式“娶瞽”广嗣的福报故事版本在后世民间影响之深。


三、宋元以降“娶瞽”事迹的流行及其书写模式


元明清时期,士庶“娶瞽”事迹成为一种程式化的书写模式反复见载于各类文献中。这类“娶瞽”书写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体现士人卓行的“娶瞽”书写,在这类书写模式中,不仅强调士人不悔婚约、不弃盲妻的卓行,通常也强调婚后士人与盲妻相庄如宾,且不置媵妾的婚后品质;二是强调“娶瞽”是积累阴德,获取福报的手段,其中最为流行的说法是“娶瞽”广嗣,且子嗣荣显。此外,在部分明清“娶瞽”事迹的文本叙述中,开始逐渐凸显婚后瞽妻的节孝、节烈,将其瞽妻恪守妇道视为“娶瞽”福报的体现之一。

(一)“娶瞽”彰卓行

在北宋士人刘庭式等人“娶瞽”事迹的道德感召下,不悔婚约、不弃盲女的实践成为了后世士人“尚行谊”的一种体现。如元朝开国功臣贺仁杰“其妻刘没,帝欲为娶贵族,固辞,乃娶民间女,已而丧明,夫妻相敬如初,未尝置媵妾”。 [51] 又元朝福建莆田士人方德至“与其妻廖氏相安于羁穷苦淡中。至正辛卯第进士,授永嘉县丞。已而廖双盲,德至自永嘉代归,父母坚欲其别娶,德至曰:‘妇无失德,奈何弃之?’父母惭而止邑人义之。” [52] 由上可知,在元朝,士人婚后不弃盲妻依然被视作一种值得被标榜的“义举”。而在不弃盲妻的同时,若士人还能做到夫妻相敬如宾,不置媵妾,那就更是儒士理想婚姻的展现,这或是因为古代儒家理想中的夫妻关系与家庭秩序,以儒士想象中的朝廷为模拟对象,因此要求“视妻子如严宾”,而“闺门之内肃若朝庙,妻孥之对有同大宾”。 [53] 至明朝,“娶瞽”卓行也得到了官府的认可与表彰。明朝河北丰润县人高惟精“初聘里人郑氏女,未及娶丧明,两家父母俱不欲婚,精曰:‘设男盲,女宁不嫁耶?’娶之和好终身。县令刘佐嘉之,而名其闾。” [54] 明朝安徽广德州士人张大化,字汝城,“幼聘管世儒女,既而女以痘瞽。世儒请张别议婚,父母将许之。大化甫十岁,持不可曰:‘瞽在聘后,是儿命也。况瞽女即退,谁复娶之?’父母韪其言。及成婚,伉俪甚笃,数十年爱敬不衰。隆庆辛末,知州钟表其义。” [55] 又明朝万历年间,江西士人孙英龙不弃瞽妻,省督学嘉其行曰:“此可以风也”。 [56] 在明朝官府的旌表宣传下,明清士人“娶瞽”现象蔚成风气(至少体现在文本叙述中是这样)。

明清时期,士人不悔婚约,不弃盲女(妻),婚后不置媵妾成为了彰显卓行,获取声望的常见方式。如明朝成化年间,广东东莞士人林时嘉,字子逢,“自律甚严,入邑庠,规行矩步,不习流俗。……初聘妻李,未娶而瞽,母欲改聘,时嘉坚执不可,竟娶之,相敬终其身不衰。时高其义。” [57] 明成化年间进士,祝澜“为人多大节。为诸生时,聘舒氏女。亡何女双瞽,其父母欲改适。澜不可,竟娶瞽女,与之终身。” [58] 明朝永平府士人李士杰“为诸生时,聘陈氏女,女后失明,或劝其更聘。(士)杰竟娶之,人钦其义。” [59] 明朝永平府冯恩“律自廉明,娶里人郭士女,自幼目瞽,誓不更娶,乡里贤之。” [60] 明末河北清苑县士人张罗俊,字元美,“性端毅,尚气节,居恒以纲常名教自励。幼娶双瞽女,敬好无间言,不置媵妾。” [61] 在明朝小说《耳谈类增》更是以戏剧化的形式表现出士人“娶瞽”后不置媵妾的决心:“祥符杨公一中节,自少娶瞽女,情及嬿婉。尝剖符黄郡,与其行,忽见好女侍侧,问为谁、夫人曰:‘为公买得以广嗣耳’。公曰:‘夫妇本以两合,而以少艾参之,如伦何!’出一縑,立命舆其女去,曰:‘明日即非所以处瓜李嫌,而为女累矣。’” [62] 杨公娶瞽为妻后却主动拒绝瞽妻为其买来用以“广嗣“的婢妾,由此避免陷入瓜田李下的处境。清雍正年间,徐州举人张暟“少时聘李女为妻,未娶而女瞽。女父欲却聘。暟坚不可,遂娶之。女家赠一美婢。暟亦不受。”此亦女方家赠婢妾与夫而不受的例证。 [63]

此外,“娶瞽”也是彰显“家风建设”的一种方式。如河南濮阳士人窦仪,其子窦寅申幼聘庠生王文斋女,十岁不幸双目失明。瞽女父亲王文斋想替窦寅申“与置一媵”,但遭其父窦仪力辞。王文斋又让其子另择配,窦仪曰:“人伦大事,岂因瞽目遂改易之耶?”于是最终为其子娶之。 [64] “娶瞽”过程皆有其父主导,以彰家风。明清文献中,亦有关于婚后妻子失明,不置媵妾的道德叙述。如明官员傅棨婚后“妻失明,终身不置媵妾,乡人贤之。” [65] 清朝江苏郑宝日娶叚氏,“叚年十九,来归,踰年,患目疾,遂瞽,劝宾日买妾,宾日不允。琢庵(其父)笑曰:‘予尝以刘得之娶瞽女为难,不意汝今能之。’” [66]

清朝甚至有标榜“娶瞽”卓行而娶双妻者,据丁柔克《柳弧》记载:“予弟子容幼时聘妻吴氏,九岁丧明,其舅父为予弟再聘杨氏。杨故滇中大家,其舅意欲养瞽女,终身不嫁。予弟不可,曰:‘初聘时公女未瞽,既聘而瞽,予之命也。’辞杨氏,杨不可,曰:‘乌有女子一聘而再聘者。’其舅父为予弟两娶之。闺中和睦,称为姊妹。” [67] 综上可知,“娶瞽”已成为明清士人彰显卓行的道德标配。

(二)“娶瞽”获福报

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展开,“娶瞽”获福报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宋元之际,泰州赵礼不弃瞽女,赵礼父亲得知赵礼心意后,对赵礼的母亲说:“吾儿直有华阴吕氏之风,后其昌乎!”婚后,赵礼夫妻相敬如宾,“生子女十一人,玉其中子也。中年,家益饶,迎翁夫妇就养”。 [68] 可见赵父将赵礼“娶瞽”视为一种积累阴德、获取福报的手段,其重点在“后其昌乎”,即所谓“世之欲子孙昌盛者,莫若积阴德最要紧”, [69] 清朝所编大型类书《渊鉴类函》中亦将“娶瞽”事迹列在“阴德”条目下。 [70]

元末明初,“娶瞽”行为被赋予以命理学色彩,视其为一种转变人生运数的手段。元末江淮地区红巾军领袖,元末群雄之一的郭子兴,传闻他是其父所娶瞽妻所生之子。《明史·郭子兴传》云:“郭子兴,其先曹州人。父郭公,少以日者术游定远,言祸福辄中。邑富人有瞽女无所归,郭公乃娶之,家日益饶。生三子,子兴其仲出。” [71] 若按夏原吉《一统肇基录》的说法,郭子兴之父本为陈姓术士,娶了郭姓瞽女,而郭子兴为外家姓。 [72] 不管郭子兴本姓为何,这两种说法都将郭父后来家境转好和喜得贵子视为“娶瞽”所获福报。

殆至明朝,关于士庶“娶瞽”能够使子嗣昌盛且荣显的文本叙述更是俯拾皆是。谈迁《枣林杂俎》载:“密县郭逵伯羽,万历丙子贡士,历官真定同知。幼聘姚氏,偶失明,议退婚。逵指天誓曰:‘我不娶,彼何归?’遂完娶,生子六。” [73] 又王士祯《皇华纪闻》云:“刘约……始聘徐氏女,女忽病瞽,女父母欲返币。父母以谓约,约曰:‘女瞽,弃不取。即男瞽,女亦不字耶?’卒不改聘。已而女目忽明。后约登成化己未进士,官吏部郎中、河南参政。徐生四子,田,户部员外郎;隅,都御史,皆为名臣。” [74] 刘约婚娶瞽女后,不仅妻子瞽目复明,刘约科举仕途顺利,而且妻子徐氏还为他生了四个儿子,其中二子皆为名臣,可谓福报连连。明朝官员贾会期“初聘于魏氏,魏未几疾双瞽。父封君先生欲改聘他姓。会期执不肯,曰:‘命也,于古不有刘廷式哉?’遂娶之,和谐如琴瑟。魏又数请置妾媵,会期终不可。所生三丈夫子皆才。” [75] 这段记述不仅彰显了贾会期“娶瞽”卓行,同时也凸显出“娶瞽”而获子嗣荣显的福报。清朝延续这一书写模式,如清王咸《秋灯丛话》载:“刘令元锡,山西人,幼聘某氏女,未娶,女双瞽,妇翁议离婚,刘毅然不可,曰:‘妻瞽而我弃之,我瞽将若何?’继欲媵以美婢,刘拒之曰:‘娶妻为后嗣计,能生育足矣。貌之妍媸无论也。’卒迎娶如礼。延医调治,一目复明。终身不置妾,合好无间,刘历官济南守,生三子,皆成立。” [76] 可见,在明清文献中士庶“娶瞽”获福报已成为一种类型化、程式化的书写模式。

此外,“娶瞽”获福报的观念也反映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清人杨潮观所作杂剧集《吟风阁杂剧》中有《动文昌状元配瞽》一折,讲述了临安书生新中解元,正待完婚后北上公车,不料未婚妻失明,女父前来退婚。书生认为,女子未嫁而瞽,乃天数所定,执意与其结婚。由于书生不弃盲妻,重伦尚义,文昌帝君奉上帝敕旨,将书生选为今科状元,以彰风化。 [77] 由此可知,“娶瞽”获福报的观念在明清已深入人心,并融入了民间广为流布的文昌信仰。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时期的部分“娶瞽”事迹的文本叙述中,由强调男性卓行转向凸显瞽女妇道,视其为丈夫所获福报。如明朝山东举人宝庆不弃瞽妻,婚后“礼敬不衰。以妻不能任井口,躬亲操作,以养父母,无倦惰之色。妻感其义,亦克修妇道。目虽失明,而囗以奉姑嫜者罔不至。学使者以‘孝行可嘉’旌之”。 [78] 明朝江苏徐震娶瞽女徐氏,“徐虽瞽,习闻礼教,能以声揣舅姑,奉事惟谨,治中外事亦井井。震卒,氏年二十九,茹苦含辛,择良傅傅子,自表为节行名儒,人谓有丈夫之概矣。及自表官御史,具奏陈母节得旌”。 [79] 明朝山东王之莘不弃瞽妻许氏,夫亡,“有遗腹子,瞽妇抚之,守节以终”。 [80] 此外。亦有彰显瞽妇节烈的记载,如清朝莱州屯民陈三立不弃瞽女王氏,婚后盲妻瞽目复明,当她得知丈夫客死他乡的消息后,哽咽曰:“吾夫义不瞽弃我,我何忍独活? ”于是毅然为其殉死,作者感叹道:“呜呼。三义不弃瞽女,其瞽复明,是天不难取已瞽之目,使之复明。……虽然,三义不穷则不客死,不客死则氏不能以烈见,天或者使义夫烈妇,相报若影响,以厉世而磨钝,未可知也。” [81] 甚至在明清出现了女子誓嫁瞽夫的现象, [82] 从“不弃盲妻”到“誓嫁瞽夫”的变化中亦能看到明清时期对妇道的进一步强调与约束。


结 语


宋代士大夫在对于唐末五代风教颓丧、道德败坏乱象的不断总结中,催生出了他们重建道德理想、匡正世风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宋代士大夫所特有道德理想主义气质不仅体现在“以天为己任”的公共责任意识,也表现为士人以严格的道德自律彰显君子之卓行(“士之所贵于天下者,以有君子之行焉”), [83] 以此树立道德典范,重整社会伦常秩序。所谓君子卓行则体现在能“行常人之难,行其所难而安焉”。 [84] 由此而言,“娶瞽”可视作“行常人之难”的典型代表。诚如刘克庄所言:“吾评世间病,至惨莫如盲”, [85] 尤其对于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来说,失明意味着其日常生活能力和劳动技能的丧失,而男子若娶瞽女为妻,婚后他对盲妻日常起居照料之艰辛也是可想而知的。就此而言,“娶瞽”义举的确可视为“行常人之难”卓行的典型体现,或许惟有此矫激之行才足以“风动四方”。

南宋以降,北宋士人“娶瞽”善行垂范后世,在后人不断讲述、阐释与效仿中,成为了后代士人彰显卓行的道德标配。而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展开,致力于社会教化的儒士群体通过撰写善书、劝谕文等方式,将“劝善惩恶”之意熔冶于“娶瞽”事迹的道德叙述之中,使一般民众相信“娶瞽”乃转变人生运数,获得现世福报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期教化人心、矫世励俗。元明清时期,士庶“娶瞽”获福报(子孙昌盛荣显,历官显贵等)的观念广泛流布,深入人心,并作为一种程式化的道德书写模式反复见载于各类文献中。“娶瞽”不管是士人卓行的彰显,还是士庶获取现世福报的手段,这一风行于世的道德践履,终究是在客观上保障了传统社会中盲女的基本生存与婚配权益。


注 释


[1] 胡士莹:《读“吟风阁”杂剧杂记》,《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9年第3期,第65页。

[2] 张邦炜:《试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第29页。

[3] 陈科华:《论日常生活中的承诺》,《伦理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21页。

[4] 陆敏珍:《被拒绝的洛学门人:周行己及其思想》,《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第80页。

[5](五代)王定保撰,阳羡生点校:《唐摭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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