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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于欢”在古代犯案……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5 07:27

正文

“于欢案”已于本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特别是二审判决中指出“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考之于情,依之于法的判决得到了社会公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肯定。因辱母而犯罪,如果“于欢”在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犯案,可能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升  官

不会吧?!杀人不但不判刑,反而还要升官?乍一听确实让人大跌眼镜,但却是发生在东汉时期有证可寻的真实案例。根据《鄞县通志》记载,东汉时期有一个孝子董黯,早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对母亲十分孝顺。他们有一个邻居叫王寄,秉性顽劣,富而不孝顺。

(图片来自网络)

一次董黯的母亲与王寄的母亲闲聊时夸奖董黯非常孝顺,王寄的母亲感慨万千,斥责王寄不孝。王寄于是对董黯的母亲怀恨在心,趁董黯离家外出时,对董黯母亲辱骂殴打,致使其忧愤患病,不久便离世董黯气愤难当,但顾念王寄是独子一直等到其母亲去世后,将王寄杀死,然后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汉和帝在审理这件案子时,被董黯的孝心所感动,不但没有追究董黯“因母亲受辱而杀人”的罪责,还封他做官。但董黯并不想做官,婉拒了汉和帝的好意,回到老家继续种田。


免  罪

根据《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三·列女》记载,唐朝贞观年间,绛州有一名女子叫卫无忌,在她6岁的时候,她的父亲被同乡人卫长则杀害。后来终于等来了机会,她在一次宴会上用砖头击杀了卫长则,然后主动请罪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这个案件由当时的巡察大使、黄门侍郎褚遂良审理,后来传到唐太宗李世民耳中,唐太宗了解案件详情后,不但免了卫无忌的罪,还嘉奖了她的孝烈,给田宅嫁妆,并且命令当地官员给她找门好亲事,风光送嫁。


降  级

根据《齐东野语》记载,南宋时期绍兴地区有一个状元名叫王公衮,他的母亲去世后,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按照《宋刑统》,掘墓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死罪。但衙门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于是亲自抓捕到盗墓贼并送交官府,然而绍兴府的法庭却轻判了盗墓贼。王公衮不胜悲愤,灌醉守卒后,借机杀死了盗墓贼,然后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宋高宗下诏让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张孝祥认为,王公衮应判无罪,并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最后宋高宗作出判决:王公衮不负刑事责任,降官一级,“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特  赦

在民国时期,发生了一起著名的“为父复仇者”案——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文数据库-申报数据库)

原来施剑翘之父施从滨在直奉战争中兵败被俘,虽然很多人求情不要杀俘虏,但孙传芳仍执意杀施从滨,不仅将其斩首示众,首级悬挂蚌埠车站,而且暴尸三天三夜,不准施家收尸。当时才20岁的施剑翘悲愤万分,发誓要为父报仇。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文数据库-申报数据库)

终于在10年后,她找到了机会,在天津居士林佛堂亲手将孙传芳刺杀,为父报仇,然后就去自首。施剑翘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但施剑翘最后选择了出世修行。

从史档中寻案,可见古代对辱母报复行为的褒扬多少有封建时代倚重社会伦理而轻略法治的统治需求。虽然时代变迁,但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社会功能并没有变化。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正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无情的法律传递出人情的温暖,必将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END

以上资源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国古代案件库&民国时期案件库,了解更多,请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


最高法院数字图书馆 第13期


内容、版式编辑:黄小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