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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于欢”在古代犯案……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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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已于本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特别是二审判决中指出 “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考之于情,依之于法的判决得到了社会公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肯定。因辱母而犯罪,如果“于欢”在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犯案,可能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升  官

不会吧?!杀人不但不判刑,反而还要升官?乍一听确实让人大跌眼镜,但却是发生在东汉时期有证可寻的真实案例。根据 《鄞县通志》 记载, 东汉时期有一个孝子董黯 ,早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对母亲十分孝顺。他们有一个邻居叫王寄,秉性顽劣,富而不孝顺。

(图片来自网络)

一次董黯的母亲与王寄的母亲闲聊时夸奖董黯非常孝顺,王寄的母亲感慨万千,斥责王寄不孝。 王寄于是对董黯的母亲怀恨在心,趁董黯离家外出时 ,对董黯母亲辱骂殴打,致使其忧愤患病,不久便离世 董黯气愤难当, 但顾念王寄是独子 一直等到其母亲去世后, 将王寄杀死,然后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汉和帝在审理这件案子时,被董黯的孝心所感动, 不但 没有追究董黯“因母亲受辱而杀人”的罪责,还封他做官 。但董黯并不想做官,婉拒了汉和帝的好意,回到老家继续种田。


免  罪

根据 《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三·列女》 记载,唐朝贞观年间,绛州 有一名 女子叫 卫无忌 ,在她6岁的时候,她的父亲被同乡人卫长则杀害。后来终于等来了机会,她在一次宴会上 用砖头击杀了卫长则,然后主动请罪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这个案件由当时的巡察大使、黄门侍郎褚遂良审理,后来传到唐太宗李世民耳中,唐太宗了解案件详情后,不但 免了卫无忌的罪,还嘉奖了她的孝烈 ,给田宅嫁妆,并且命令当地官员给她找门好亲事,风光送嫁。


降  级

根据《齐东野语》记载,南宋时期绍兴地区有一个状元名叫王公衮, 他的母亲去世后, 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按照《宋刑统》,掘墓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死罪。但衙门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于是亲自抓捕到盗墓贼并送交官府,然而绍兴府的法庭却轻判了盗墓贼。王公衮不胜悲愤,灌醉守卒后,借机 杀死了盗墓贼,然后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古代案例库)

宋高宗下诏让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张孝祥认为,王公衮应判无罪,并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最后宋高宗作出判决: 王公衮不负刑事责任,降官一级 ,“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特  赦

在民国时期,发生了一起著名的“为父复仇者”案—— 施剑翘 刺杀 孙传芳案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文数据库-申报数据库)

原来施剑翘之父施从滨在直奉战争中兵败被俘, 虽然很多人求情不要杀俘虏, 但孙传芳仍执意杀施从滨,不仅将其斩首示众,首级悬挂蚌埠车站,而且暴尸三天三夜,不准施家收尸。 当时才20岁的施剑翘悲愤万分,发誓要为父报仇。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文数据库-申报数据库)

终于在 10年后,她找到了机会, 在天津居士林佛堂亲手将孙传芳 刺杀 ,为父报仇,然后就去自首。 施剑翘 在法庭上 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 1936年2月, 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 但施剑翘最后选择了出世修行。

从史档中寻案,可见古代对辱母报复行为的褒扬多少有 封建时代倚重社会伦理而轻略法治的统治需求 。虽然时代变迁,但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社会功能并没有变化。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正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无情的法律传递出人情的温暖,必将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END

以上资源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国古代案件库 & 民国时期案件库 ,了解更多,请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


最高法院数字图书馆 第13期


内容、版式 编辑:黄小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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