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资产负债表变化。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新增“租赁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5)补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项目说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的“应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或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6)补充“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说明: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7)增加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的列报说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2.利润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利润表变化。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投资收益”项目“其中”项中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补充“其他收益”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还包括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