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万科管理层的这种做法,叫做歧视性行为——针对股东的歧视性或者排挤性的措施”
作者:先说万科董事会超期服役三个月这件事吧。
邓峰:我们知道,在现存的监管框架之下,尽管有不同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目标,但所有监管体系的前提就是合规。显然,万科董事会到期之后,不启动提名程序,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违规动作。
对于董事会超期服役现象,无论是证监会,还是证券交易所,抑或是法院系统,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表态,更不用谈具体的处罚等监管手段。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挖下去,那就指向我们整个法律制度设计的弊端,缺乏对董事会超期服役现象的具体规制措施。
在董事会超期服役三个月后,万科终于有了重新提名董事会换届人选这个合规动作,这时候万科想起来了提案期限这种法律上的合规小伎俩,小事上讲法律,大事上装糊涂。现在启动了这个程序,可以证明之前超期服役的违规动作是正当的吗?我认为不是。
作者:万科这次董事会的提名,全部都是由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完成的。
邓峰:从法律上来说,这11名侯选董事即使都来自于大股东深圳地铁,也不是特别大的事情。毕竟,首先,这个提案还是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其次,董事理论上被设定为向公司负责,也包括向股东责任,按照不同的理论也可能要向利益攸关者负责,总之不是向某一个股东负责,因此谁来当董事也得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并不是有一个、两个董事席位就能怎么样的;第三,董事随着拥有表决权的股东之间的合纵连横,也可以随时撤换的。
但我认为,我们不能孤立地观察此次董事会换届,而是应该结合王石一开始就站出来表态不欢迎某一股东,以及此后万科管理层采取的一系列动作。
我们稍微提一下这些动作,比如说万科主动披露收购股东(宝能、恒大等)的股权变动信息。
宝能在增持万科股票时,宝能本身才是披露自身增持股票份额的义务主体。可是,当万科主动披露宝能系增持的信息时,首先凸显出一个披露信息准确性的问题。万科可能掌握了宝能的几个账号变动信息,但并不能确定宝能是否还有其他用来增持的账号。再进一步说,这其实是万科管理层的一种砸盘手段——通过主动披露宝能系的增持信息,提升宝能系的增持成本。
当恒大进场增持万科股票时,万科管理层同样这么干过。
然后就是万科管理层通过一些动作投诉收购方,把一场公司控制权争夺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层面,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借助监管机构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阻却某一个或几个股东的目标。
当我们把这所有的动作结合在一起观察,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的话,那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内部人对抗外部股东。所有的公司治理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都是反对内部人控制的。有些经济学家站队万科管理层,我都不明白他(她)们的经济学原理学到哪儿去了?
在法律上,我们把万科管理层的这种做法,叫做歧视性行为——针对股东的歧视性或者排挤性的措施。
如果万科的案例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万科管理层的歧视性措施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就得到规制。但在中国法之下,救济途径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这就是我们中国公司法目前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