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关于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公司是否能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工的问题。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规定,指出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详细列举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文章指出,员工是否怀孕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且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不能要求员工必须如实告知。因此,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并不构成欺诈。
关键观点2: 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三期”女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员工违反相关规定,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三期”女员工。
关键观点3: 如何处理辞退员工的问题?
文章强调,辞退员工需要慎重,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了相关规定才能无偿辞退。此外,除了法律规定外,还需要考虑情谊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正文
来 源 | 薪人薪事企小薪(ID:xrxs_qixiaoxin)2017年10月,小闫应聘到某互联网公司从事文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岂料,入职不到一个月,HR就收到了小闫怀孕的消息。然而当HR查看了小闫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发现上面明确填写的是未婚未育。面对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能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为由,辞退小闫呢?“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对员工能力胜任的要求以及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岗位证明证书及资质证明。而对于员工是否怀孕这项内容,并不属于此要求的范围,而且对于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没有义务向单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虽然小闫是隐瞒怀孕事实入的职,但是也不能辞退她,而且员工小闫应当享受的产假还得正常给。那很多人就有疑问了,是不是所有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是三期女员工,但如果违反了以下规定的,也是照样可以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当然这个规定不仅仅是针对“三期”女员工制定的,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都适用。只要劳动者违法了上述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辞退员工要慎重,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如果想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万万不行的。不过,对于HR来说,法理之外还有情谊,如果不是到了万不得已,也不建议选择辞退员工来解决问题。(end)据统计,多数劳动争议均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关,如何控制员工离职环节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实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本课程结合了《民法典》、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及各地司法实践全新升级,大量实操内容,从企业用工角度出发,分析了数以千计的实务案例,汇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环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全程实战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