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贪污犯罪事实
1.证明贪污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检察机关的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等材料,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函、审计报告的结论等也是证明案发的主要证据。
2.证明发生了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的危害后果的证据
(1)证明财物的公共性质或者是贪污罪对象的证据:一是证明被贪污财物客观存在的证据,主要是各种物证、书证,如查获的现金、物品、存单、银行卡、有价证券、会计账目、转账资料等。这些物证、书证,应当证明被非法占有财物的来源和形式,如是本单位账内财物,还是小金库财物;是截留单位应收款,还是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是扣押的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还是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的礼物等。审查中需注意的是,上述证据中属于书证的,应有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证人的辨认(指认);属于物证的,应有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证人依照法定程序对物证照片的辨认(指认)。二是证明财物性质的证据,主要结合被非法占有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证言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刑法》第91条关于公共产的规定综合判断。
(2)证明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的证据。主要是三组证据:一是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查获的赃款、赃物及行为人用贪污的款项购买的物品(一般情况下应拍摄照片,附卷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款项支出和领取证明、不动产交易证明、股权变更证明、转让合同等物证、书证;二是被非法占有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银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赃款接收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三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些证据组合,关键是应当证实公共财物失去控制或者处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化公为私”的状态。
3.证明被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各种书证、物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等。贪污的对象属于物品的,一般应有发票或者价格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审查价格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鉴定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注意是否进行成本扣除、是否考虑案发时市场价值等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首先是物证、书证。物证如查获的赃款、赃物及行为人用贪污的款项购买的物品;书证如会计账目资料、单位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账簿(单)、银行账单、用于平账的假发票记账凭证等,行为人签字或者骗取领导签字批准、冒领单位财物的票据、字据等。其次是鉴定意见,如审计报告、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签名领取公共财物的笔迹鉴定等。最后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如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的证言等言词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应职务的证据,如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任职文件、国家公务员登记表、人事档案、职工登记表、委派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任命书、推荐函、合同、批复、会议记录等;
(2)单位的工作规章、岗位职责、纪律规范等;
(3)有关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贪污行为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其他贪污罪主体身份
1.证明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国有资产登记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商登记资料等,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关于独资、控股、参股的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任职文件、国家公务员登记表、人事档案、职工登记表、委派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任命书、推荐函、合同、批复、会议记录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言词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证明贪污故意的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者否认,应当运用推定证据规则对在案的基础证据进行组合推定,如犯罪嫌疑人用以骗取单位公共财物的虚假记账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挥霍非法占有公款的证据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