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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晨读】监控设备岂能沦为“罚款工具”

洪荒之声  · 公众号  ·  · 2022-01-03 16:17

正文

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其中特别强调要严防监控设备沦为 “罚款工具”。

依法遏制 “电子眼”逐利执法冲动


“电子眼”是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电子监控设备。设置“电子眼”的初衷在于利用技术手段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提高执法效能。但现实中,一些地方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个别地方将“电子眼”外包给企业,有的将“电子眼”设置在隐秘的角落进行“暗中执法”,有的“电子眼”设备不合格、不达标,有的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此前一些媒体报道的“天量罚单”事件,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不规范执法现象的存在。这种“以罚代管”甚至带有“逐利”色彩的执法行为,不仅有违“电子眼”的设置初衷,加重老百姓的经济负担,还会挫伤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订并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严禁由市场主体设置监控设备并收取罚款,对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定期对利用 “电子眼”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如果同一区域内出现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技术其实是中性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 “电子眼”也是如此。只要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的冲动,就能让“电子眼”真正成为高效的辅助执法工具,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神器”,而不是沦为少数地方创收的利器。 via 法制日报


“电子眼”应是治理利器而非罚款工具


近年来,滥设乱设 “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就提出清理不合理“电子眼”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韩德云举例指出,在某些“电子眼”密集区域,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一个月内高达几万起,平均每天上千起。
“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用智能化手段帮助警察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提高效能,确保安全。但更重要的是从各种交通违章“大数据”中,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哪些违章是由于司机主观问题?哪些是道路状况出了问题?哪些是由于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改变?一个地方平均每天违章高达上千起,难道行驶该路段的都是问题司机?这样的电子警察已完全违背其设置初衷,沦为了“罚款工具”。
“电子眼”设置和使用虽然简单便利,但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不免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现象。这个时候,如果没有科学合理公正的纠偏机制,“电子眼”就会成为一些地方的创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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