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树突击入股腐败案背后是一段曾经的PE腐败往事, 2007年到2011年这一时期中出现了一系列PE突击入股腐败案件。
揭开冰山一角的当属当年国信证券李绍武一案。
李绍武曾任国信证券投行四部总经理。根据证监会披露,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3月,国信证券对轴研科技进行辅导上市,其为辅导人员。在得知轴研科技将引入战略投资者后,2001年,李绍武介绍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65万股轴研科技股份。
2005年5月轴研科技上市,李绍武于2007年3月5日将所持股权全部卖出。此外,自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职务便利,还在对莱宝高科、河南佰利联、河南四方达等3家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其配偶、岳母等持有或买卖相关公司股票。
在李绍武案中,至少暴露出三种PE腐败的形式。
第一种,伪造虚假身份。李绍武的配偶邱利颖(已离婚)以虚假的莱宝高科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的员工身份,投资约11.3万元持有国信证券李绍武所在部门IPO项目莱宝高科5万股(解禁时市值约190万元,增值15.8倍)。
第二种是注册公司、曲线入股。2001年,李绍武通过其妻邱利颖(持股90%)设立昕利科技公司,在轴研科技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时介入。
第三种则是保荐利益互换。李绍武间接持股的轴研科技与李妻入股100万股的四方达,最后的上市保荐机构均非国信证券,都是李绍武跟踪项目并转手至南京证券、国泰君安投行部。
窝案频发也加大了监管层处置PE突击入股以及相关腐败的决心。
2011年证监会决定在审核环节和持续监管环节采取“突击入股”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加大“突击入股”的信息披露,增强“突击入股”行为的透明度。二是强化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三是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对于发行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或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要求受让人承诺自公司变更登记完毕之日或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随后监管再次加码,证监会对IPO前一年内入股的PE机构,要求在终级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进行"完全式"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列表等;也包括追溯核查的GP、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简历、财务状况等。
与此同时,一些特定身份的人员也在监控的范围内,包括公务员、银行人员、中介人员及亲属等四类人成为监控的主要对象。而冯小树一案也能间接看到相关规定的威力,其可能涉及到的三家公司上市时间均为2012年之前,从突击如果的时间来讲均在2011年之前。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又在2012年还要求对PE进行最严厉的"适格性"核查:除此前已要求关于"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中介有无关联关系、有无特殊协议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伙规避200人股东限制"等内容的核查,还增加对"是否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是否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等,其目的在于严格甄别"只为投资发行人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即俗称的"伪PE"。
时至今日,突击入股的监管也没有丝毫放松,在出现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这些新的可以掩藏股东身份的产品后,证监会也要求所有产品的穿透必须达到出资自然人的这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