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将本书命名为《刑罚理性泛论》,是因为其既是《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理性评论》与《刑罚理性辩论》的承续,也是就刑罚理性在刑罚基本原理、制刑、动刑、配刑以及程序领域所为的展开。
《绪论篇》是关于刑罚基本原理的展开。其中的《刑罚功能论》与《有利被告的实体刑法视角》可以理解为是《导论》的延伸,也是对《导论》所涉刑罚的功利性与有利被告两大理念的深化;《刑法修改的轨迹、应然与实然》以《导论》所提出的刑罚的公正性(报应)、效益性(功利)与人道性三大理念为基准,评价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得失,因而是《评论》就既存刑法规范予以理性反思的延续;而《刑罚个别化否定论》则秉承《辩论》对诸种刑罚正当论的批判风格,解构了曾经在西方风行一时而至今仍被中国学界所追捧的刑罚个别化理论。
收录于本书的以死刑为题的四篇论文,集中展示了我的死刑废止论。鉴于刑罚方法的立、废、改都属于刑罚的创制的范畴,我关于废止死刑的言说也就顺理成章地被纳入《制刑篇》中。就逻辑联结而言,这里关于废止死刑的言说,既是从《导论》所提出的刑罚理性统一论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对《导论》就死刑作为刑罚方法所为的评价以及《评论》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反思的深化,更是对《辩论》只限于对刑罚一般原理之批判的一个补充。
收录于《动刑篇》中的三篇论文,表面看来属于刑法解释学的范畴,与刑罚理性的关联不强。然而,刑法的解释离不开解释的方法与规则,而解释的方法与规则又必然受制于刑罚的理性。一旦偏离刑罚的理性,对刑法的解释必然出入人罪。正是如此,《导论》中所提出的关于刑罚的发动尤其是刑罚的发动的司法理性,在三文中均有或明或暗的涉及。尤其是严禁违背立法原意的不利被告的解释与允许不违背立法原意的有利被告的解释等规则,更是直接导源于刑罚的公正性(报应)理念。
刑罚的分配,是我关于刑罚理性研究的一个重点论题。因此,纳入本书《配刑篇》的论文较多,篇幅较大,而且,除《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与《贾敬龙被核准死刑的正当性拷问》外的其他五篇论文,基本上自成一体,组合而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刑罚分配论体系。总体说来,其既是《导论》所构建的刑罚理性统一论在刑罚分配上的适用,也是《导论》所提刑罚分配论的深化。而《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与《贾敬龙被核准死刑的正当性拷问》则是立足于刑罚的一般理性而就死刑的分配所存非理性学说与非理性实践所为的批判,因而仍然属于配刑的范畴。
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的一致性,作为刑罚基本理性的公正、效益与人权等,同时也构成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性。因此,在刑罚的理性尤其是刑罚一般理性名下探讨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虽然初看来有些突兀,但细加琢磨,也不致游离本书的主题太远。这也就是本书专列《程序篇》将有关刑事诉讼的三篇论文一并收录的缘由所在。
有了以上交代,不需再做多余说明,读者也知道这是我的一个论文集。所需说明的是,这是我早在20年前就设定的一部论文集。因为早在《刑罚理性导论》成稿时,我便形成了《刑罚理性四部曲》的构想,而作为论文集的《刑罚理性泛论》便是其中的最后一部。之所以将《刑罚理性四部曲》的最后一部设定为一部论文集,是想给《刑罚理性泛论》的写作以更大的时空与自由。现在看来,当初的这一构想是切合实际的。因为本论文集不但可以刑罚理性为主题收录我近20年来所做的不能为《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理性评论》与《刑罚理性辩论》所完整吸纳的研究,而且,还为今后对这一主题的可为的进一步研究留有被继续录入的余地。
湘中东台山人 邱兴隆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于星城近郊山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