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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案例解析

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8-10-3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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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男子卷入强奸杀人案被判死缓,23年后被宣告无罪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体案情如下:

· 1995年4月16日 ,黄志明家所在的原崇左县江州区太平镇一村屯发生一起命案。该村13岁少女小李(化名),被人发现赤身裸体死在村里一处山岭上。

· 1995年4月25日 ,在 民警排查时, 村民黄志明因膝盖上有划伤,且黄志明“神情紧张、手脚发抖”,遂被收容审查。细查后发现黄志明左膝有两处新鲜划痕,于是成为了该案的重要嫌犯。

· 1995年4月30日 ,黄志明经逼供后,承认小李是被他强奸杀害的。此后,黄志明的弟弟黄志军,托人带字条给羁押在看守所的黄志明,让他不要承认强奸杀人。

· 1995年5月10日 ,黄志明翻供。

· 1996年1月 ,黄志明被提起公诉。黄志军则因涉嫌包庇罪被捕。

· 1997年7月14日 ,原南宁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黄志明死缓,以包庇罪判处其弟弟黄志军5年有期徒刑。

· 1998年12月31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志明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 2004年7月8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 2013年10月15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及原裁定。黄志明不服,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 2017年12月15日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自治区高院立案再审。

· 2018年7月19日 ,二次再审开庭。法院认为,该案缺乏能够锁定黄志明作案的客观证据,认定黄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及原裁定,终审判决黄志明无罪。

· 2018年9月28日 ,自治区高院宣判黄志明无罪。

听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刻,黄志明百感交集,忍不住流下了泪水。在法院门口,黄志明和其二姐惊喜拥抱,并手持判决书合影留念。失去自由近18年(6486天),洗清罪名用了23年5个月零3天(8557天),黄志明表示,这件事是我背负了23年的污点,今天终于洗清了,我可以挺起腰杆做人了。



英国的一句法谚,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自治区高院应该是该案赔偿的义务机关。

2018年9月28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撤销该院针对此案的两份刑事裁定及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黄志明无罪。黄志明是依据该无罪判决,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黄志明的代理律师谢冬梅核算出目前国家 赔偿案件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因此,黄志明应当获得 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486天×284.74元/天=1846823.64元


也许钱财的赔偿能够解决黄志明的生活困境,但却无法挽回其逝去的人生。近年来爆发类似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但愿我国的程序正义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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