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卷入强奸杀人案被判死缓,23年后被宣告无罪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体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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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6日
,黄志明家所在的原崇左县江州区太平镇一村屯发生一起命案。该村13岁少女小李(化名),被人发现赤身裸体死在村里一处山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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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5日
,在
民警排查时,
村民黄志明因膝盖上有划伤,且黄志明“神情紧张、手脚发抖”,遂被收容审查。细查后发现黄志明左膝有两处新鲜划痕,于是成为了该案的重要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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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30日
,黄志明经逼供后,承认小李是被他强奸杀害的。此后,黄志明的弟弟黄志军,托人带字条给羁押在看守所的黄志明,让他不要承认强奸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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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日
,黄志明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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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
,黄志明被提起公诉。黄志军则因涉嫌包庇罪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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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4日
,原南宁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黄志明死缓,以包庇罪判处其弟弟黄志军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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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1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志明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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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8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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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及原裁定。黄志明不服,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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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自治区高院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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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9日
,二次再审开庭。法院认为,该案缺乏能够锁定黄志明作案的客观证据,认定黄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及原裁定,终审判决黄志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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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
,自治区高院宣判黄志明无罪。
听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刻,黄志明百感交集,忍不住流下了泪水。在法院门口,黄志明和其二姐惊喜拥抱,并手持判决书合影留念。失去自由近18年(6486天),洗清罪名用了23年5个月零3天(8557天),黄志明表示,这件事是我背负了23年的污点,今天终于洗清了,我可以挺起腰杆做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