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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上春晚受贿百万,北京台原总编辑获刑

广电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5-13 00:15

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百万。


此前,北京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晓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晓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5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张晓受贿案的终审裁定书。



其人:北大高材生,曾任驻外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54岁的张晓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文创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张晓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光明日报驻英国记者站首席记者、站长、正处级参赞,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总编辑。


2010年5月,张晓被任命为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其行:帮人上春晚,受贿超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


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利用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以及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其刑:构成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6年12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后,张晓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愿意退赔赃款,尊重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还提出,能够证明陈某向张晓行贿事实的关键证据仅有陈某的证言这一“孤证”,缺少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且陈某的证言存在反复,不具有真实性。 

 

为了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了其改变证言的原因,陈某亦确认了其在检察机关所作证言为准,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该院还认为,鉴于张晓在二审期间通过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一审法院的量刑予以改判。


综上,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张晓犯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附:张晓人物简介 



张晓,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记者。


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光明日报驻英国记者站首席记者、站长、正处级参赞,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总编辑。


2010年5月任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作:分管对外文化交流处、法规处工作。


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涉嫌受贿,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0万余元。


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宣判后,张晓的辩护人表示肯定要上诉。


2017年5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张晓受贿案的终审裁定书。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晨报、澎湃新闻、法制晚报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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