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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上春晚受贿百万,北京台原总编辑获刑

广电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5-13 00:15

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百万。


此前,北京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晓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晓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5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张晓受贿案的终审裁定书。



其人:北大高材生,曾任驻外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54岁的张晓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文创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张晓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光明日报驻英国记者站首席记者、站长、正处级参赞,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总编辑。


2010年5月,张晓被任命为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其行:帮人上春晚,受贿超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


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利用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以及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其刑:构成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6年12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后,张晓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愿意退赔赃款,尊重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还提出,能够证明陈某向张晓行贿事实的关键证据仅有陈某的证言这一“孤证”,缺少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且陈某的证言存在反复,不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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