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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在低调传播,文件39项条例,从4个方面对互联网诊所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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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动医疗与轻问诊兴起,再到互联网医院的爆发,互联网+医疗行业长期处于摸索状态,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明文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所以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在试探底线
但这份卫计委的征求意见稿出炉,预示着国家相关部门要给胡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制定游戏规则了。
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文件39项条例,从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细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稿全文附后,
我们先摘录出其中对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影响较大的几条: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互联网医院“叫停”风波凸显有关部门顾虑
大家应该不会忘记前段时间的某互联网医院“叫停”风波吧?
据北京商报、中青在线等众多媒体报道,3月22日消息,某大夫在线对外宣布某大夫互联网医院正式接入医保第三天,网上一篇名为《劲爆!传某大夫“虚拟互联网医院”被国家卫计委叫停》的文章称,国家卫计委内部传出声音,将叫停某大夫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模式。
帖子中称,据某接近国家卫计委的知名院长透露,国家卫计委主管司局对这种没有线下实体医院做支撑的“虚拟互联网医院”顾虑很深,目前大范围的企业进入银川效仿这一模式将引起市场错乱。国家卫计委内部传出声音,为强化对医疗主体行为主体的合法监管,将叫停某大夫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模式。
对此,某大夫公司随后发表声明,声明表示“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被卫计委叫停”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造谣,虚假言论,针对这些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行为,某大夫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