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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在低调传播,文件39项条例,从4个方面对互联网诊所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请注意最下面一段文字(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从移动医疗与轻问诊兴起,再到互联网医院的爆发,互联网+医疗行业长期处于摸索状态,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明文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所以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在试探底线
但这份卫计委的征求意见稿出炉,预示着国家相关部门要给胡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制定游戏规则了。
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文件39项条例,从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细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稿全文附后,
我们先摘录出其中对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影响较大的几条: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互联网医院“叫停”风波凸显有关部门顾虑
大家应该不会忘记前段时间的某互联网医院“叫停”风波吧?
据北京商报、中青在线等众多媒体报道,3月22日消息,某大夫在线对外宣布某大夫互联网医院正式接入医保第三天,网上一篇名为《劲爆!传某大夫“虚拟互联网医院”被国家卫计委叫停》的文章称,国家卫计委内部传出声音,将叫停某大夫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模式。
帖子中称,据某接近国家卫计委的知名院长透露,国家卫计委主管司局对这种没有线下实体医院做支撑的“虚拟互联网医院”顾虑很深,目前大范围的企业进入银川效仿这一模式将引起市场错乱。国家卫计委内部传出声音,为强化对医疗主体行为主体的合法监管,将叫停某大夫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模式。
对此,某大夫公司随后发表声明,声明表示“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被卫计委叫停”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造谣,虚假言论,针对这些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行为,某大夫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一时间,某大夫公司发布声明表示,某大夫在银川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银川市政府、卫计委、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得以发展,不存在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国家卫计委叫停一事。
针对有评论认为谣言可能来自同为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某医集团的说法,今天下午两点三十五分,某医在网站首页发出某大夫和某医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家互联网医疗企业互相敬重、互相鼓励。某医旗下的互联网医院和某大夫旗下的互联网医院将在银川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试点,为银川人民带来好处,为行业做好榜样。请业内外多予爱护。
争议文章出来的前几天,15家全国知名互联网医疗企业刚与银川市政府签约,正式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进驻银川互联网医院基地。至此,加上之前入驻的“某大夫”、“某医”,在银川市的互联网医院已达到17家。
多家互联网医院入驻银川引来大量关注。也有声音指出,互联网医院没有实体,“不靠谱”。
针对上述文章中“国家卫计委主管司局对没有线下实体医院做支撑的‘虚拟互联网医院’顾虑很深”的说法,某大夫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只允许实体医院做互联网医院,相当于鼓励大医院通过互联网吸引基层患者,这跟国家分级诊疗政策相悖。虚拟的互联网医院,才有动力跟所有的实体医院形成合作,帮助基层医院提升医疗能力,将患者留在基层。“国内现在缺的不是实体医院,而是优质医生的能力下沉,这才是互联网医疗要发挥的作用。”
如今结合这份不予公开的文件看来,高端私人医生服务微信公号kgn091主编高私傅分析和判断国家卫计委主管司局对没有线下实体医院做支撑的‘虚拟互联网医院’顾虑很深”的说法也不是空穴来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互联网医疗处于一个混沌期,参与者众多,谁都想跑马圈地,但这也导致了行业鱼龙混杂的江湖乱局。
本次意见征求稿总体来看是一个对行业的提振良方,国家卫计委为了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可谓是用心良苦,希望行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毕竟确定好游戏规则后,大家才能放开手脚在规则范围之内各显其能,从长远来看对行业发展是大大的利好。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准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二)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四)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互联网诊疗活动电子病历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具互联网诊疗活动电子处方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制度的;
(八)未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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