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涛与娄阁是合作关系,娄阁主要负责协助刘洪涛寻找有出售股票需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选定股票后,刘洪涛与娄阁共同出资买入目标股票,将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拉升至预定的目标卖出价格。随后,刘洪涛利用不确定的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股票,刘洪涛、娄阁将卖出股票金额扣除成本费用后再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刘洪涛、娄阁实际控制“娄阁”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孙某强”申港证券账户、“朱某敏”财通证券账户、“叶某标”东方财富证券账户、“朱某平”长江证券账户、“李某蒙”中泰证券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腾茂科技”。
操纵期间,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5,366,294股,卖出5,365,592股,持有余股702股,扣除税费后盈利83,674,923.08元。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腾茂科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
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其中,刘洪涛承担80,478,902.34元,娄阁承担3,196,020.74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其中,刘洪涛承担241,436,707.02元,娄阁承担9,588,062.22元。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当事人娄阁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娄阁的违法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