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完善监测预警服务体系,强化城市和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和水平。
3.1.1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
3.1.1.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标准规范,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数据库,实现各类重大风险和隐患的识别、评估、监控、预警、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管理。积极推进村、社区、企业、工业园区突发事件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有保障,逐步实现全国突发事件风险网格化管理。
3.1.1.2 开展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编制国家、省、市及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县级行政单元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区划图。推进大城市和城市群、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综合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
3.1.1.3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和监察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特种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和铁路运输、水路运输、道路交通、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及风险管控。
3.1.1.4 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耕地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完善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
3.1.1.5 健全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早期预防和及时发现能力,强化风险沟通。
3.1.1.6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3.1.1.7 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金融、电力、通信、交通等基础性行业业务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3.1.2 提升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3.1.2.1 按照安全性和经济性兼顾的原则,完善城乡综合防灾规划,提升关键基础设施灾害设防标准,统筹推进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抗损毁和快速恢复保障能力建设。
3.1.2.2 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加强隐患治理和抗震加固工作,提升安全性能。
3.1.2.3 实施《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结合区域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根据灾害特点、人口分布和城乡布局,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1.2.4 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加强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建设,强化重大引调水工程和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应急调度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库和其他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3.1.2.5 加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和输变电线等重要基础设施防灾能力建设,提高抵御台风、冰冻、暴雨(雪)、雷电、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的能力。
3.1.2.6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道路和阻隔系统建设,推进沙尘暴风沙源区和沙尘路径区沙化土地治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能力建设。
3.1.2.7 加强农牧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生产设施防灾标准,提升农牧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3.1.2.8 加强农村、山区特别是地震、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风险评估,完善交通安全风险发布机制,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灾害防御和保通能力。
3.1.2.9 严格落实企业生产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安全标准,科学规划布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与装卸区域、油气输送管道;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依法整顿关闭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小煤矿、小金属非金属矿山、小烟花爆竹企业等,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3.1.3 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服务体系
3.1.3.1 加强重点区域气象、水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中小尺度强对流天气、台风、暴雨等及其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和其他次生灾害的预测预警能力。
3.1.3.2 进一步完善地震台网,提升震情跟踪监视能力;实施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大力推进核设施、油气管线、大型石化企业、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设施地震预警和紧急处置技术应用;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底地震监测能力建设。
3.1.3.3 充分利用已有项目和资源,完善卫星、飞机、船舶、台站等监视监测手段,建立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提高海洋灾害、海洋平台溢油和海洋污染监测预警能力。
3.1.3.4 完善农林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覆盖全国的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完善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外来入侵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出入境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3.1.3.5 加快推进森林草原火灾瞭望台和视频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卫星遥感火情监测、航空巡护及地面巡护能力。
3.1.3.6 建立健全国家环境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3.1.3.7 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实现政府监管监察执法、企业在线监测和预警防控信息一体化,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能力。
3.1.3.8 加强国家主干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内河高等级航道网、航空运输、卫星通信等交通安全信息监控能力建设,实现对运行状态的动态监控。加强对公共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客流监控。
3.1.3.9 强化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预警措施,不断改进监测手段,健全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推进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提高及时发现和科学预警能力。
3.1.3.10 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建立完善预警分析模型和系统,提高食品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3.1.3.11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私募投资基金等新兴市场领域监控,强化新兴金融业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优化跨市场数据交换平台的风险隐患识别与预警功能,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3.1.3.12 完善“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强化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精准发布能力,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精准度和时效性。
3.1.3.13 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升级改造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提高容灾抗毁能力;完善应急信息采集与发布机制,实现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有效对接,健全国家应急广播体系运行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
3.1.4 强化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
3.1.4.1 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鼓励编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清单,形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风险“一张图”,并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实时监控。
3.1.4.2 推进生命线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做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高架结构)、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线、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运行使用的风险评估与安全监管。
3.1.4.3 积极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城市应急水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风险管理、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3.1.4.4 推行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应急管理单元,规范网格巡查标准化操作流程。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完善网格管理信息平台,强化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功能,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提高先期处置时效。
3.1.4.5 探索完善城市应急联动综合应急管理模式,加强城市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多部门联合协调行动能力,实现统一调度、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3.1.5 强化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3.1.5.1 继续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依托地方优势救援力量和民兵等,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加强通信等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网格员等应急信息员队伍,加强综合性业务培训,鼓励“一员多职”,给予必要经费补助。加强民兵应急力量建设。
3.1.5.2 开展以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物资、有培训演练等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街道)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推进以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村(社区)应急服务站(点)建设,推动面向公众和基层应急人员的移动客户端软件开发与推广应用,强化基层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播、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能力。
3.1.5.3 规范“安全社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消防安全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社区”、“平安社区”等创建工作,完善相关创建标准规范,提高社区应急规范化水平。
3.2 加强核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强化公安、军队和武警突击力量应急能力建设,支持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形成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核心力量,承担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使命。
3.2.1 强化应急救援突击力量建设
3.2.1.1 开展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强化救援人员配置、装备配备、日常训练、后勤保障及评估考核,健全快速调动机制,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3.2.1.2 加强公安特警队伍建设,强化防暴制暴、攻击防护等装备配备,提高公安特警应急处突、反恐维稳能力。加强城市重点公安派出所应急处突队伍建设。
3.2.1.3 加强海警队伍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通信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3.2.1.4 加强公安消防和武警水电、交通、森林部队及防化力量建设,强化在各种特殊环境和复杂条件下遂行多样化、专业化应急救援任务能力。
3.2.1.5 进一步加强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完善军队国家级应急专业队伍快速调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军地协同指挥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西南、西北地区军队国家级地震灾害救援队建设。
3.2.2 提高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3.2.2.1 依托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推进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专家人才和特殊装备器材,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泄漏检测、物质甄别、堵漏、灭火、防爆、输转、洗消等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3.2.2.2 加强水上应急救助和抢险打捞能力建设。着力强化“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沿海和内河监管救助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南海等深海远海海上搜救和航海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空间布局;加强通信监控指挥系统、航空器船舶等机动力量、抢险打捞装备配置,增加保障深度500米的饱和潜水工作母船,以及可参与全球海上搜救和国际救援行动的海洋救助船及深海扫测打捞设备。
3.2.2.3 加快国家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沿岸溢油应急物资设备库,配备专业溢油应急船舶,提高溢油应急清除能力。
3.2.2.4 建成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队,形成复杂条件下重特大核事故突击抢险和紧急处置能力;指导推进核电企业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省级核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建设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中心和国家级核应急培训基地,推动军民共用核安全实验室建设和技术研发,基本形成专业齐全、功能完备、支撑有效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3.2.2.5 建设国家铁路应急救援基地,提升铁路救援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并逐步将铁路救援纳入社会应急救援体系。
3.2.2.6 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推广实验室快速检测,推动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完善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强化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
3.2.2.7 推进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综合与专科救援兼顾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健全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优化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布局,建立队伍运维保障长效机制;推进帐篷化现场卫生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强化远程航空投送能力和极端条件下的自我保障能力;完善国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指导专家库,逐步建设国家和省级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救援队伍。鼓励加强航空医疗救援和转运能力建设。
3.2.2.8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确定一批食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加强装备配备,建立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升快速检测能力。
3.2.2.9 加强核生化物质监测、现场筛查和实验室分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威胁监测预警、检测鉴定、应急处置和预防控制能力。
3.3 加强综合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快新技术应用,推进应急协同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平台、应急通信、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3.3.1 提升应急平台支撑能力
3.3.1.1 继续推进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应急平台应用软件开发,提升应急平台智能辅助指挥决策等功能;加强基层应急平台终端信息采集能力建设,实现突发事件视频、图像、灾情等信息的快速报送。推进“互联网+”在应急平台中的应用。
3.3.1.2 加强部门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进国家应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信息平台、环保举报综合管理平台、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等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提高突发事件专业信息汇集、应急决策和指挥调度能力。
3.3.1.3 推进以“天地图”为基础的应急信息资源“一张图”建设。以测绘地信系统“天地图”为基础,制定相关应急信息资源目录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发应急地理信息可视化展示系统,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数据交换、维护、更新长效工作机制,对基础地理信息和专业部门的风险隐患、防护目标、队伍、物资等数据进行空间化整合,探索建立应急信息资源“一张图”。
3.3.2 强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3.3.2.1 基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用应急卫星通信系统;加强各部门卫星应急专网的统筹规划,统筹使用应急体系所需卫星资源,提升卫星应急通信服务保障能力与集约化水平。
3.3.2.2 加强公众通信网络多路由、多节点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容灾备份体系建设,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重要城市及核设施周边区域建设一定数量的塔架坚固抗毁、供电双备份、光缆卫星双路由的超级基站,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
3.3.2.3 完善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装备配置,支持基层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机构配备小型便携应急通信终端。
3.3.2.4 制定不同类别通信系统的现场应急通信互联互通标准,研发基于4G/5G的应急通信手段,加快城市基于1.4G频段的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建设,加强无线电频率管理,满足应急状态下海量数据、高宽带视频传输和无线应急通信等业务需要。
3.3.3 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3.3.3.1 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推进应急物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
3.3.3.2 探索依托现有设施,在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的地区,建设或认证一批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逐步实现仓储资源、应急物资的整合、共建共享和快捷调运。
3.3.3.3 探索利用预签合同、灾害保险、落实税收政策、设立基金等多种经济手段,建设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3.3.3.4 完善中央、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加快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地震应急救援专业装备物资、公安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3.3.3.5 建立健全城市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加强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生命线系统抢修、应急供水、生活保障等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结合各地风险和灾情特点,补充储备品种、增加储备数量。
3.3.4 提高紧急运输保障能力
3.3.4.1 继续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应急运力储备,建立健全调运和征用等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通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紧急运输能力。
3.3.4.2 依托军队、武警、海上搜救等空运资源,健全国家级空中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提升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加强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航空应急服务基地建设。
3.3.4.3 研究探索航空运输能力社会化储备机制,通过委托代建、能力共建、购买服务、保险覆盖等方式,支持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增加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直升机、固定翼飞机、无人机及相关专业设备,发挥其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作用。
3.3.4.4 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储备现有资源及各类社会物流资源,加强应急物流基地和配送中心建设,逐步建立多层级的应急物资中转配送网络;大力推动应急物资储运设备集装单元化发展,加快形成应急物流标准体系,逐步实现应急物流的标准化、模块化和高效化。充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应急物流调控能力。
3.4 加强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建设
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协同防范应对体系。
3.4.1 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4.1.1 推进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开展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救援能力专业培训;强化大中小学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119全国消防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和“安全生产月”等公共安全宣传活动作用,组织形式多样的身边风险隐患识别活动,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提升公众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4.1.2 创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基地,加强以自救互救为核心的应急技能培训;推动社区、企业、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开展疏散逃生、应急避险等方面的群众性应急演练。
3.4.1.3 依托科技场馆、灾害遗址公园、应急培训演练基地、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场所、游乐体验设施等现有科普及教育培训等设施,建设一批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支持企业建设面向公众的培训演练和自救互救体验馆。
3.4.1.4 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和科普中国服务云等资源,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网上科普宣教平台和应急虚拟体验馆;建设标准化应急知识科普库。
3.4.1.5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开发制作电视专题片、公开课、微视频、公益广告、动漫游戏等,增强应急科普宣教的知识性、趣味性、交互性,提高公众安全应急文化素质。
3.4.2 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3.4.2.1 鼓励发展社会化应急救援。支持专业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和企业自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社会化救援有偿服务;完善政府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协同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搭建协作服务平台等形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3.4.2.2 鼓励发展应急管理社会中介服务。建立由行业协会、安全评估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监测治理、管理咨询、应急检测检验、教育培训等活动;支持创办专业化应急管理服务企业。
3.4.2.3 加强应急志愿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应急志愿服务范围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应急的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技能培训与管理,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与服务;鼓励发展专业性应急志愿者队伍,提升我国应急志愿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3.4.2.4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社会动员机制,发挥社会公众在信息报告和协助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3.4.2.5 研究开展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在应急物资采购、紧急征用、志愿捐助、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
3.4.3 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能力
3.4.3.1 加强应急管理相关学科建设,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完善课程设置;发展应急管理学历教育、在职教育,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3.4.3.2 完善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面向应急管理重大需求,加强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评估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科技支撑条件平台能力建设。
3.4.3.3 加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研投入力度,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共性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开展城镇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安全生产保障与重大事故防控、社会安全监测预警与控制、紧急医学救援与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综合应急技术装备、智能应急等重点方向的科技攻关、装备研制和应用示范。
3.4.4 大力推进应急产业健康发展
3.4.4.1 建立应急产业统计制度和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应急产业联系点机制,对应急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监测。
3.4.4.2 建立健全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标准体系;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学校、医院、应急避难场所、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
3.4.4.3 积极推动应急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引导有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搭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实现应急服务、技术和产品与市场需求更好对接。
3.4.4.4 制定应急产业发展培育计划。支持首台(套)应急专用设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应急产品和服务推广示范,大力推动北斗导航系统在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积极引导企业发展应急产业;建设一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应急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安全谷”建设,形成区域性应急产业链,引领国家应急技术装备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制造和应急服务聚集发展。
3.4.4.5 采用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应急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制定推进政府购买应急服务指导意见,推动应急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
3.4.4.6 加强应急产业宣传推广,通过展览、论坛和专题宣传片等形式,交流推介应急产品和服务。
3.4.4.7 成立中国应急产业协会,积极发展应急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强化行业自律。
3.5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
3.5.1 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3.5.1.1 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地方性应急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实现依法应急。
3.5.1.2 构建应急管理标准体系。着力加强应急标志标识、风险隐患识别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及装备配置、公共场所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物资储备、应急通信、应急平台、应急演练等相关标准研制。积极参与国际应急管理标准制定。推动应急管理标准实施应用,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应急技术装备标准化。
3.5.2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3.5.2.1 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城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强化城市应急管理机构辅助决策指挥职能;推动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应急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5.2.2 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探索推行现场应急指挥官制度,强化应急指挥能力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3.5.2.3 强化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3.5.3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5.3.1 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对政府值守应急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拓展信息获取渠道,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平台;丰富信息报送内容和手段,逐步增加图片、视频信息报送;依托各类基层信息员队伍,建立基层信息报送网络。
3.5.3.2 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的各个环节,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强化信息共享会商和应急协作;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区域性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首都公共安全保障机制,深入推进环渤海、泛珠三角、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有效整合和共享区域内应急资源,实现区域优势互补。
3.5.3.3 加强应急新闻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实际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工作体系。建设一支专业的应急新闻记者队伍,提升应急报道的专业化水平。
3.5.3.4 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新媒体应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事态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强化信息发布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强领导干部和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能力培训。
3.5.3.5 规范恢复重建机制。加强灾害损失评估,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落实“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要求,规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3.5.3.6 建立应急评估机制。建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
3.5.3.7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财政应急保障效率;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应急资源的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发展应急保理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3.5.3.8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结合灾害风险和应急需求,不断丰富保险品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保障。指导保险机构参与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与预防。
3.5.3.9 加强应急管理智库建设。
3.5.4 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5.4.1 加强应急预案评估,强化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保障等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制定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5.4.2 组织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流程,指导规范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一轮应急预案评估修订。
3.5.4.3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辅助决策等新技术,在应急管理相关信息化系统中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
3.5.4.4 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加强演练后评估工作;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在“十三五”期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