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李某是一位来自河北农村
98
年的年轻小伙,一直以来都想着在毕业后一定要来北京这座充满机会的大城市奋斗,希望自己的设计“作品”能够走进千千万万家,得到满意与认可,也希望能够通过不懈的努力在这座城市扎下根来。
2022
年
10
月他找到了一家装饰装修公司,做起了家装设计师。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底薪)
3000
元
/
月,提成另算,且需要在项目完结客户打款后才能进行结算,若客户退费那么小李也是无法拿到提成的。在工作的前几个月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因为底薪偏低,小李也在很努力地开拓客源希望能多拿一些提成。但是在
202
3
年
4
月时公司便开始拖欠了
小李的工资及提成,直到
2023
年
5
月
26
日小李被迫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小李了解到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便向仲裁递交了申请书。
李某仲裁请求事项:
1.
支付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20
日工资
4500
元
2.2023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20
日提成
4100
元
3.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000
元
调解员接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该家装饰装修公司先将李某的诉求通知到了该公司人事兼财
务蒋某(以下简称蒋某)要求公司尽快核实并反馈沟通,后
蒋某针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简要答复:首先明确提出不认可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称
李某在
2023
年
5
月
26
日已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并写明是“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的。关于李某主张的工资及提成一概不认。后调解员联系了李某,首先向其释明以“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从法律层面可能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后又将蒋某的答复意见告知李某。对于蒋某的答复李某显然无法认同,随后调解员从李某处了解到公司是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进行工资支付的,且公司管理员工考勤,并要求员工打卡,如果外出也是需要写明外出工作内容的,之后调解员建议李某找出自己的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记录,同时整理出自己
3
月
-5
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关于提成让其看看具体是哪个项目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后调解员联系了公司蒋某也让其整理李某的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最终调解员决定采用现场调解的方式去厘清双方关于工资及提成的争议。因有一些项目还未完结公司还无法向李某支付提成,其余提成经现场核对已发放至李某银行卡内。
之后李某又提出一个问题,公司每个月会扣所有员工
330
元用于办公区及厕所环境卫生保洁,所有人被扣除的这些工资的合计金额就是保洁的月工资,公司这一做法确实
让人匪夷所思、闻所未闻,调解员当即就告知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需要将这笔克扣的工资也一并计算支付给李某。
经调解李某同意现场撤销关于提成的主张并等到项目完结后再结算,欠付工资与克扣工资公司将于三日内支付至李某银行卡内。本案最终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书。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中,劳动者以为只要公司出现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即使写明个人原因离职的,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劳动者要以三十八条解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单位。如果自愿提交离职申请,离职申请上也载明个人原因,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案外寄语
:成本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降本增效本无可厚非,但有些用人单位却打起了劳动者的“歪心思”,巧立名目将原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水电燃气、办公用品乃至保安保洁费用都转嫁要求劳动者“分摊”。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动,领取相应的报酬,无论其付出的劳动能否产生相应的收益,单位都应当支付报酬。是否能产生收益属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上述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应当由单位承担。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除了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外,对于用人单位的其他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一般均会被认定为违法。从企业文化上讲,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打着“共克时艰”“开源节流”等名义乱扣钱,如此短视,最终只会造成“双输”局面,把自己的路走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