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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行业将有哪些变化?

主编温静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12-27 21:04

正文

主编温静导读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历了重要修改,明确取消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相关条款。这一改革举措不仅体现了国家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心,也将对电视剧制作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历了重要修改,明确取消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相关条款。这一改革举措不仅体现了国家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心,也将对电视剧制作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改革背景:
政策导向与行业需求的双重驱动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广电总局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持续探索。2019年,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行业涉及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等审批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限;2021 年,广电总局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自贸区试点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并初显成效;2023年,结合年度电视剧制作机构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广电总局在原有基础上延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一系列政策探索为电视剧行业审批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从电视剧行业制作主体发展现状来看,随着观众审美品味的提升,电视剧行业渴望更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以带来更丰富的创意源泉和更灵活的市场机制。传统的审批模式根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规模和能力,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进行分类管理。甲种证通常颁发给实力较强、业绩较好的制作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方可申领甲种证;乙种证则适用于一些规模相对较小但具备一定制作能力的单位,一剧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实践看,这种分类管理有利于规范行业内不同层次制作主体的行为,避免过度无序竞争,维持相对稳定的行业秩序。但在客观上也设置了行业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潜在优质主体的进入,定期的审批流程也影响制作单位的积极性。


在此背景下,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成为顺应时代发展和行业需求的关键举措。这不仅是对国家整体改革战略的积极响应,更是旨在打破传统审批模式对行业活力与创新的束缚,促进电视剧行业内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多元融合,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深度融合并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政策新态:
明确规范下的有序准入


修订内容:本次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主要涉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的3个条款。


一是删去“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二是删去“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电视剧及其他”。


三是删去“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第五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中的“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制作许可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后,并不意味着电视剧制作处于无许可的放任状态。依据修改后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与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如同其他节目制作业务一样,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于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无需另行申领。这一调整重新界定了电视剧制作的许可门槛,使得更多有能力、有创意的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得以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有望促进市场竞争的多元化,为行业带来更多新鲜血液与创新思维。同时,从行政管理角度,这一调整对制作准入关的监管更加聚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成为关键。


申请细则:对于有意涉足电视剧制作业务的机构而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遵循特定的条件与流程。从条件上看,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含外资成分,拥有节目制作经营所需的专业人员,并且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流程方面,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由广电总局受理并审批,其他机构则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与审批。这种明确而规范的申请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确保了进入行业的主体具备基本的资质与合规性,有利于维持行业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影响深远:
活力激发与质量把控并重


深化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管理改革,是适应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电视剧管理和服务,激发电视剧行业创新创造和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业活力与创新层面,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引导更多的机构和创作者参与到电视剧的制作中来。近两年由民营机构参与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涵盖影视制作公司、视频平台和独立工作室等。通过简化管理流程,将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与发展潜能,推动行业向更加开放、多元的创新生态转变。无论是专注于垂类题材挖掘的小型工作室、创意团队,还是擅长运用新兴技术进行创作的科技企业,甚至一些跨界企业和资源,都有机会为电视剧创作贡献力量。这将极大地拓宽作品的取材范围,向更多元化的社会现象、文化内涵、科技前沿等领域拓展,为电视剧题材的多元化开辟新路径,从而使整个行业的创作氛围更加活跃,不断满足观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


在市场竞争层面,改革将重塑行业竞争格局。当前,电视剧生产端总体呈现头部稳定、腰部活跃、尾部持续萎缩,整体规模精简的态势。从数据上看,2021至2023年度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仅41家,比2019-2020年骤降43.84%,这既有市场竞争与整合的因素,也有新业态冲击的影响。从分布结构看,电视剧制作机构总体呈现“二八”格局,传统的大型电视剧制作公司在资金、人才、资源整合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长期占据行业主导地位。但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41460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这些机构均可以进行电视剧创作生产工作,电视剧制作市场的竞争将更加充分和激烈。一方面,传统大型制作公司面临着新兴力量的挑战,不得不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制作模式、拓展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新兴制作主体则需在激烈的竞争中努力提升自身实力,在作品质量、制作效率、成本控制等方面下功夫,通过差异化竞争策略来谋求生存与发展空间。这种竞争格局的变化将促使行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行业规范与监管层面,审批改革并非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促使监管模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表示,管理部门将通过完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对项目的题材、内容框架、制作团队等信息进行提前审查与公示,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给予创作指导;加强内容审查力度,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把控电视剧作品的思想导向、价值取向、内容质量等关键要素;建立健全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涵盖从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到发行播出的各个环节。这一系列监管措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使电视剧行业在创作自由与规范管理之间找到平衡,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是电视剧制作行业的一次重要改革,不仅是制作许可要求的调整,还是规范申请流程、激发市场活力和强化质量监管等多方面的综合作用,为行业注入新的动力。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电视剧制作行业将实现更加健康、有序、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