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份起,江海区某凉茶店店主卢某琼为了增加凉茶药效,在感冒茶中添加复方氨酚烷胺片,下火茶中添加“扑热息”,牙痛茶中添加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并分别以10元、8元及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抽检中,发现该凉茶店的下火茶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含量为3.8mg/kg,感冒茶中的对乙酰氨基酚含量为3.14mg/kg。一个月后,区市监局再次对该凉茶店进行抽检,经检验,其两种下火茶中对乙酰氨基酚含量分别为197mg/L、184mg/L;其牙痛茶中对乙酰氨基酚含量为135mg/L,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10mg/L。随后,卢某琼主动向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代其犯罪事实,其后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琼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卢某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决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卢某琼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卢某琼在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卢某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