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早教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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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大事记100条(1978-2018年)

早教微观  · 公众号  ·  · 2018-09-20 20:00

正文


改革开放40年来,学前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奕阳教育研究院梳理了这40年来学前教育改革大事记,与各位幼教同仁、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一起纵览学前教育丰富、复杂的改革之路。


1978年


教育部恢复幼儿教育处,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也陆续恢复或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7月

国务院批准重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同时设“幼儿教育研究室”。这是我国(除港澳台外)第一个国家级的学前教育研究机构。

10月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指出:“原有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应积极办好这个专业,扩大招生名额,为各地培养幼师师资。”于是,幼儿师范学校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陆续恢复招生。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训逐渐走向正轨。

12月7日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幼儿园的教养员”和“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工作有特长的幼儿园主任”列为评选对象。1993年1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又在该文件基础上修订颁布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幼儿园,进一步确定了幼儿园特级教师的评选规定。


1979年


3月23日至4月13日

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由此,开始将学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科研规划。从“七五”规划开始,有了独立的学前教育研究课题。

6月18日

第五届全国人们大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

7月24日至8月7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5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并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同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后于1982年精简机构时被撤销),由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任组长。这次会议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首次确立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1月3日

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年会。陈鹤琴任名誉理事长,左淑东任理事长。1992年2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成为全国一级学会。

11月8日

教育部颁布《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教育目标、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指导幼儿园工作人员把握方向、分辨是非,较为迅速地恢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1980年


8月

教育部颁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指出“幼儿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要“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要做好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10月14日,教育部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这是自1968年后,教育部颁发的第一个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1月

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

1981年


6月6日

卫生部颁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就0~3岁儿童的集体教育工作做出明确规范。该文件沿用至今,在提高托儿所的保教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10月31日

教育部发布《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使幼儿园教育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颁布《纲要》的同时,教育部组织编写了幼儿园教材,共7类9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

11月30日至12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培训大批合格的幼儿教师,使更多的学龄前儿童能够进入幼儿园,并且能够得到适应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

1982年


11月3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在 《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注意发展学龄前教育,加强师范教育”。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

1982-1984年

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学前教育师资培训”项目第一期,由南京师范学院承担。我国开始与联合国儿基会在学前教育领域开展合作。1985-1989年,该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所高等师范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和17所幼儿师范学校分别承担。


1983年


南京、北京、上海等地先后自发地开始课程改革的实验研究。1983年,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市实验幼儿园合作,率先开展了“幼儿园综合教育结构”的试验;1984年,中央教科所与北京市第五幼儿园及崇文区第二幼儿园共同开展了以常识教育为核心的综合教育课程研究;1985年,上海市长宁区教科所和愚园路第一幼儿园合作进行了“幼儿园综合性主题教育”的试验。这三项试验开创了幼儿园课程整体改革之先河。

6月6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幼儿教育十分重要,要有计划地发展,并且从办好幼儿师范抓起,逐步加以整顿和提高。”

9月21日

教育部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教育,并指出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在农村办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短期内要在基础好的地方基本满足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的要求,同时,文件针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有力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的发展。

1984年


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始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标志着我国(除港澳台外)学前研究生教育的开始。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始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1994年,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拥有了我国第一个幼儿教育学博士点。2001年华东师范大学也开始招收学前专业博士生。

1985年


5月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儿童心理研究所(后于1987年更名为发展心理研究所),并创办我国第一份公开发行的儿童心理和教育学术杂志《心理发展与教育》。

5月6日

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8月《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发了《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自此,学前教育界常说的“三学六法”结构定型。教育部在颁发该计划的通知中说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教学计划做适当调整,同时允许有条件有基础的学校自行拟定教学计划、进行改革试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部首次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放权。


1986年


6月10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该文件倡导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思路,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

9月10日

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基金会成立以来,奖励了许多优秀的幼儿园教师,对教师队伍建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0月1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指出,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原则上按照《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为幼儿园教师评定职称打下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1987年


1月

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与湖南长沙师范学校联合创办《学前教育研究》(双月刊),为研究会会刊。1994年,《学前教育研究》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为“全国学前教育理论核心期刊”。

10月12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及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对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还规定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这样,便调动了各部门管理学前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了各部门对学前教育的领导。

1988年


9月

在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于布拉格举行的理事会上,我国被接受为正式会员,成立了世界学前教育组织中国委员会。

1989年


6月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系统地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做出了规定。《规程》体现了新的教育观,引发了幼儿园课程和教学改革。经过6年试行,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20日

国务院批准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它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并首次以教育法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从此,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在全国展开。各省(市、自治区)依照中央颁布的各项法规、制度,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评估标准。

10月

为纪念国际儿童年成立40周年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合作10周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南京主办“幼儿教育国际研讨会”。这是我国主办的第一次学前教育国际会议,也是海峡两岸学前教育工作者在一起的第一次聚会和交流。


1990年


8月29日

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为保护儿童提供了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

1991年


6月21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颁布《关于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法律,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标志。

1992年


2月16日

国务院颁发《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政府对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做出的承诺。

10月12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体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李岚清副总理在1994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12月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提供了幼儿园玩教具种类、数量、规格等方面配备的目录,为幼儿园配备玩教具提供了指导。


1993年


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法》颁布后,我国城市公办园幼儿教师待遇得到了基本保障,但地区差异较大;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70%的城乡非公办教师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1994年


12月1日

为进一步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


1月2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新的三年制幼师教学方案,即《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对培养规格首次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由此明确确定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

9月1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解决在当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学前教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6年


1月2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为确保培训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时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并由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及教材。1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

1997年


7月1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实现《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对幼儿教育事业提出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9月

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心理系特殊教育学院和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成为全国学前教育领域率先成立的一个二级学院。随后,中专层次的幼儿师范学校也纷纷通过并入高校、独立升格、未升格但举办“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专科教育等方式来适应提升层次的需要。同时,原有的高师本科学前专业也开始加入培养幼儿教师的行列。幼师的转型、原有高师的加入,再加上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高等学校的参与,使幼儿教师培养层次快速提高。

1998年


12月24日

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1999年


6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提出“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的要求。

2001年


5月22日

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按照“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7月2日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内容分为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等方面,将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强调要有机结合、相互渗透。

11月

教育部在青岛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和分析了学前教育的成绩和前景,就当前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推动“十五”期间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改革思路,尤其是对许多重大问题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改革意见。

2002年


1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民办教育(含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收费标准等。

2003年


3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五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10月15日至18日

中国幼儿教育百年纪念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5日上午,由教育部、民进中央、全国妇联、团中央、少工委等主办,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承办的中国幼教百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2004年


9月

在北京、河南、武汉、苏州等地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凶杀、车祸、房屋倒塌等严重危害儿童生命的恶性事件之后,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60位专家学者立即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给温家宝总理写信。信中呼吁:国家应该为幼儿教育独立立法,保证幼儿教育能够按照它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健康地发展。温总理10月2日的批示直接促成了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六省市幼儿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

10月

国家督导团一行26人,分六组对京、豫、鲁、苏、吉、湘6省市的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除了检查贯彻落实《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情况,同时还深入调研了各地幼教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制定幼儿教育政策提供依据。


2005年


3月1日

教育部颁发《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3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6月1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以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2006年


6月30日

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共10部门制定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7年


8月24日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学生乘车安全提出了六条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乘坐安全的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9月20日

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审批程序、监管责任、从业人员、校车安全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10月15日至21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要把 “重视学前教育”作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8年


5月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重视学前教育”的精神和贯彻国务院领导有关学前教育工作的批示,教育部成立调研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学前教育专项调研。

5月

汶川大地震后,国家救灾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救灾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等发起成立了“汶川地震应对政策专家行动组”。 6月18日至9月4日,在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虞永平教授的带领下,100多位来自京、宁、苏、沪、渝、青岛的志愿者,先后到达北川、安县、绵竹、什邡、崇川等9个极重灾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幼儿园或幼儿活动点,捐献了一批幼儿园开园必需的物质,保证汉旺等4所幼儿园顺利开园。

2009年


1月7日到2月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第二轮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教育部门户网站、各大主流媒体和社会网站发表意见的情况,学前教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各界对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政府责任等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

2010年


7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出发,规划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确定了学前教育的三个发展目标: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7月13日至14日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教育改革,“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11月2日

温家宝总理来到北京两所幼儿园,就发展学前教育问题进行调研,并与教师和家长座谈。次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政策措施(又称“国五条”):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会议还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11月21日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十条意见(又称“国十条”),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2月1日

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国务委员刘延东就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加快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三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从2010年起

为了支持各地实施好三年行动计划,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实施了8个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城市薄弱环节。这些项目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幼儿园建设类,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二是综合奖补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三是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四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2011年


9月5日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中西部农村地区为重点,引导支持各地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努力调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幼儿资助制度,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12月28日

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科学保教,防止幼儿园“小学化”。

12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提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继续推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12年



2月10日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是 “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各级培训的重要内容。

2月12日

教育部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4月5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质、同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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