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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能否作为认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据?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25 17:47

正文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五周年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4)之
某污水处理厂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一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2)苏8601行初1290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1行终350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到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某环保公司检测人员在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口、污水排放口分别采样检测。经检测,总磷的排放值为0.75mg/L、悬浮物的排放值为27mg/L。2021年10月26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经过调查询问、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组织听证、集体审议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某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徐环港罚决字〔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9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某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等作出罚款29万元的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处罚过程亦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组织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予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国家标准规定采用 日均值管理的企业 ,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能否作为认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机关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存在明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或存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异常、但排污企业未能举证证明该异常数值处于污染物排放数值的正常波动范围或其不具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主观过错的,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作为认定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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